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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控制吸菸条例

(2020-01-05 21:25:47) 百科综合

武汉市控制吸菸条例

《武汉市控制吸菸条例》于2019年7月30日经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武汉市控制吸菸条例
  • 批准日期:2019年9月26日
  •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条例批准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十二号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控制吸菸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3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武汉市控制吸菸条例》的决议
(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控制吸菸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制吸菸场所
第三章 控制吸菸措施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菸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菸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菸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的控制吸菸工作,将控制吸菸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卫生单位、文明单位考核的内容,保障控制吸菸工作所需经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控制吸菸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房屋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园林和林业、菸草专卖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控制吸菸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控制吸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控制吸菸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菸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菸行为等活动。鼓励、支持创建无烟单位,倡导无烟家庭,营造无菸环境。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控制吸菸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控制吸菸场所

第七条 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含电梯轿厢)、公共运输工具内禁止吸菸。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菸:
(一)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教育、医疗等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露天观众坐席和露天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三)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菸的其他室外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菸的室外区域。
第九条 公共场所非禁止吸菸的室外区域,可以设定吸菸点。
吸菸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準;
(二)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设定明显的指引标识、吸菸点标识和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四)配置菸灰缸等器具。

第三章 控制吸菸措施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菸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控制吸菸规定,履行控制吸菸义务。
第十一条 禁止吸菸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菸管理制度,指定控制吸菸监督员,开展控制吸菸宣传教育工作;
(二)不得放置与吸菸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菸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着位置设定醒目、清晰的禁止吸菸标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四)对在场所内吸菸的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拒绝离开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採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採集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吸菸场所实施监控。
第十二条 任何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菸场所吸菸的人立即停止吸菸,有权要求禁止吸菸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菸义务;对吸菸者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菸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菸义务的,有权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群密集区域吸菸,不得乱弹菸灰、乱扔菸头。
第十四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菸草製品或者电子菸。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菸草製品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菸草製品或者电子菸。
菸草製品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着位置设定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菸草製品的标识。
第十五条 禁止发布菸草广告、开展菸草促销或者冠名赞助活动。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或者提供香菸外观的食品、玩具等物品。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菸草製品。禁止在各类公务活动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的公共活动中提供、使用或者赠予菸草製品。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吸菸者提供简易戒菸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菸门诊。
鼓励开展控制吸菸技术研发。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菸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菸草烟雾的危害,促进形成不吸菸、不敬烟、不劝烟的社会风尚。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控制吸菸宣传教育计画,开展控制吸菸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控制吸菸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吸菸和接触菸草烟雾危害的认识。
第二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吸菸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青少年的文明意识。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控制吸菸宣传教育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控制吸菸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网站等有关媒体单位应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按照规定开展控制吸菸公益宣传活动,发布控制吸菸公益广告。
第二十三条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菸日”集中开展控制吸菸宣传活动。鼓励菸草製品经营者当天停止销售菸草製品,鼓励吸菸者当天停止吸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吸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控制吸菸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控制吸菸工作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评估控制吸菸工作;
(四)有关控制吸菸工作的其他事项。
市、区控制吸菸工作联席会议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召集,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房屋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园林和林业、菸草专卖、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区控制吸菸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区控制吸菸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列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的控制吸菸工作,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控制吸菸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校车,宾馆、旅馆、酒店、歌舞厅,游艺、按摩服务、洗浴服务、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监督管理範围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运输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捷运、轻轨等轨道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药品批发零售、商品批发零售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七)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场所、旅游景点及其监督管理範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八)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及其监督管理範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第一项至第八项以外其他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控制吸菸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公共运输工具及其等候场所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控制吸菸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场所进行检查、抽查,可以委託第三方组织或机构进行监测、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控制吸菸职责。
第二十八条 “12345”市长热线统一受理有关控制吸菸的谘询和投诉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吸菸场所吸菸的,由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禁止吸菸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义务的,由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处罚。
菸草製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控制吸菸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吸菸,是指吸入、呼出菸草的烟雾或者有害电子菸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菸草製品的行为。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被围封面积达四周总面积50%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控制吸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菸草和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2003年5月21日,在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的192个成员国通过了第一个限制菸草的国际性公约——《菸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它标誌着菸草控制已经走向以国际法为依据的全球控烟,我国成为该《公约》的第77个签约国。
1995年1月10日,我市出台实施了《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菸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全市控制吸菸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规定》在形式和内容上仍与《公约》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对健康生活的追求日益增强,该《规定》立法理念相对滞后,执法力量薄弱、处罚力度偏轻等问题凸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市控烟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控烟工作的管理制度,在总结国际国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控烟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控烟政策和法规。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菸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对控烟履约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加大控烟力度,运用价格、税收、法律等手段提高控烟成效。国内城市无菸环境立法亦呈现了积极的态势,截至目前为止,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20多个城市先后出台了公共场所控烟条例、控烟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或者规章。
(二)制定《条例》是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治理水平的需要。我市作为中部超大中心城市,连续三次被评为“全国卫生先进城市”,2014年被评为“国家卫生城市”,2017年被评为“国家文明城市”。控烟管理工作作为城市治理的重要一环,在取得上述成果的基础上,将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提升,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对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改善城市公共场所环境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三)制定《条例》是保障人民民众健康权益的需要。菸草、烟雾作为严重危害健康的危险因素,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推进控烟立法,将大幅减少公共场所吸菸行为,对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尤其是幼儿、孕妇及未成年人等非吸菸人群免受菸草危害,意义重大。
二、起草经过
2017年和2018年,《条例》连续2年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018年10月,市爱卫办组织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计生执法督查总队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赴深圳和杭州开展控烟立法调研,学习借鉴两地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2019年《条例》被确定为正式立法项目后,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市司法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迅速组成工作专班,启动《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同时邀请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提前介入,指导《条例》起草工作。《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形成后,先后多次徵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政府法制网徵求社会公众的意见。2019年3月1日,市司法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市人大有关领导、法学专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3月21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涛受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鬍亚波委託组织召开立法协调会,统一各方面认识。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工作专班对《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有关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经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控制吸菸场所的界定和吸菸点的设定
《条例(草案)》第六条至第八条将控制吸菸场所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室内禁菸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运输工具、电梯轿厢内禁止吸菸;二是室外禁菸区,部分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菸,如幼稚园、学校、妇幼保健院等;三是有条件的吸菸区,过渡时期部分场所除吸菸区外禁止吸菸,如歌舞厅、饭馆、飞机场等。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吸菸点的设定条件,此举参照了外地成功经验,目的是在控烟初期能最大限度地限制吸菸和鼓励控烟,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职责
《条例(草案)》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吸菸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职责。包括建立控烟管理制度,不得配置与吸菸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菸草广告的物品,在显着位置设定禁止吸菸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对吸菸者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相应规定了对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上述职责的处罚条款。
(三)关于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未成年人是控烟工作的特殊群体,也是菸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菸人群。因此,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菸对控烟工作意义重大。《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菸草製品,对违反规定的销售者予以严厉处罚。
(四)关于控烟的宣传教育
大量国际经验证明,宣传教育和戒菸服务是保障控烟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引导市民主动不吸菸、劝阻他人吸菸、拒绝吸二手菸,形成共同维护健康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可以使控烟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媒体单位等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要求。同时,为回响国际号召,《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菸日”集中开展控烟宣传,鼓励当天停止菸草销售和吸菸。
(五)关于建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健全控烟工作组织体系,市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控烟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六)关于执法模式的问题
从国内外控烟立法实践来看,有单一部门执法、多个部门共同执法两种模式。深圳、香港、澳门等地曾经採取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执法的单一执法模式,执法效果并不理想。考虑到控烟监管涉及面广、场所众多,仅仅依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客观上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借鉴上海、广州、杭州等地成功经验,建立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民航、铁路、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商务、公安、城管执法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多部门共同执法模式,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在控烟工作中的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能。
(七)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为保障立法有效落实,加强对违法责任的追究,《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条例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例如对违反《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三至六项的行为,应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条例(草案)》依据违法性质恶劣程度设定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多种处罚措施,并给予执法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併予以审议。

条例解读

1995年1月10日,武汉市政府出台规章《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菸规定》,曾对武汉市控烟工作的开展起到推动作用,但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武汉市控烟管理的需要。新制定的《武汉市控制吸菸条例》从明确控制吸菸场所、控制吸菸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从严规定、加强约束,确保地方立法与人民民众对健康美好生活的嚮往和时代发展趋势相一致。
相比原规定限定8类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菸,即将实施的条例显示“严控”决心,扩大了禁止吸菸场所範围,明确规定: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含电梯轿厢)、公共运输工具内禁止吸菸。还规定了部分室外禁止吸菸场所,包括: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教育、医疗等场所的室外区域;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露天观众坐席和露天比赛、健身、演出区域等。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增强法规的威慑力,促进人们自觉守法。”据介绍,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禁止吸菸场所吸菸的个人,条例规定最高可处500元罚款,这一处罚在原规定中是没有的。对不履行控制吸菸义务的禁止吸菸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根据情况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这一处罚额度比原规定中“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也有大幅提升。
条例动员全社会参与控烟工作,明确了各方面的控烟责任、义务,还赋予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举报权,明确规定:任何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菸场所吸菸的人立即停止吸菸,有权要求禁止吸菸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菸义务;对吸菸者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菸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菸义务的,有权投诉举报。还要求,禁止吸菸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在显着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2345”市长热线统一受理有关控制吸菸的谘询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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