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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

(2019-06-25 23:13:44) 百科综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于9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马飈签署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予以发布,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部关于岩画专项保护的政府规章,该办法的实施是我区文化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标誌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
  • 简介:《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
  • 自治区主席:马 飈
  • 实施时间:2012年12月1日

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9月1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左江岩画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左江流域内遗存在诸山体崖壁上以宁明花山岩画为代表的古代图画、符号及其相关遗蹟(以下统称左江岩画)和自然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左江岩画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左江岩画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损毁、破坏左江岩画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左江岩画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左江岩画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左江岩画保护规划,制定和落实保护措施,将左江岩画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统筹安排左江岩画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左江岩画的保护、管理和修缮。
左江岩画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左江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左江岩画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左江岩画保护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含市、城区,下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左江岩画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协同做好左江岩画保护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等各种方式参与左江岩画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自愿同当地文物管理机构签订协定,负责一个或者多个岩画点的保护。
第七条 对已经发现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岩画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岩画的价值核定公布为相应保护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岩画点已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擅自撤销。
对新发现的岩画点,在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第八条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岩画点,根据岩画的保护级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範围,作出标誌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已经划定的保护範围,未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自治区建立左江岩画资料库。岩画点所在地设区的市、县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岩画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左江岩画资料库,并报本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条 左江岩画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本体原状保护原则,对岩画本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毁画面;
(二)用颜料填绘、补绘、添绘岩画;
(三)凿刻新的图画、符号及文字;
(四)使用强光直接照射画面;
(五)擅自搭架临摹岩画;
(六)其他损害岩画本体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岩画点保护範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垦荒种植、砍伐林木;
(二)葬坟、取土、开山、採石;
(三)修建人造景点;
(四)涂污、移动、损毁岩画保护设施;
(五)在保护範围内的河段上采砂、排污;
(六)其他危害岩画安全及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岩画点保护範围内的山体进行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山体岩面绘製或者凿刻图画、符号及文字;
(二)在山体岩画画面及附近岩面上进行有可能损坏岩画的攀岩活动;
(三)擅自在山体上修建构筑物;
(四)擅自在山体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五)其他危害山体有可能损坏岩画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宁明花山岩画,应当加强重点保护,依法设定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和完善保护设施。自治区统筹安排的左江岩画保护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宁明花山岩画的保护、管理和修缮。宁明花山岩画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宁明花山岩画保护的监督管理。
禁止在宁明花山岩画保护範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可能影响岩画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 对因自然因素造成岩画开裂、剥落以及出现威胁岩画安全的危岩体等情况,岩画所在地设区的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採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开展左江岩画保护的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岩画点保护範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岩画点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得破坏岩画点的自然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在报有关部门批准前,应当根据该岩画点的保护级别,徵得相应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岩画点保护範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动工前制定岩画保护措施,并根据该岩画点的保护级别,徵求相应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已登记公布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岩画点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製定文物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左江岩画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左江岩画研究和宣传,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岩画点及其景观拍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或者实景演出的,应当根据岩画点的保护级别,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后,使用者应当与具体管理岩画点的文物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协定,明确保护措施及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利用左江岩画作为旅游景点、景区进行旅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与具体管理岩画点的文物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协定,明确保护措施及其责任。
经营者不得擅自在岩画点保护範围内的山体铺设电路、水管,安装照明、电器等建设工程设施。
利用左江岩画进行旅游经营的,应当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岩画的修缮、保护。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左江岩画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颜料填绘、补绘、添绘岩画,或者凿刻新的图画、符号及文字,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山体岩面绘製或者凿刻图画、符号及文字,责令恢复原貌,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山体岩画画面及附近岩面上进行有可能损坏岩画的攀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 年12 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

11月27日,广西区法制办公室、广西区文化厅联合在南宁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潘东就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办法》规範的问题作了说明,自治区文化厅党组书记、厅长余益中就贯彻实施《办法》发表了讲话,自治区文物局、直属文博单位、崇左市、江州区、宁明县、龙州县、大新县、凭祥市、扶绥县文化、文物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以及中央驻桂、区内主要媒体记者参加了会议。
《办法》已于2012年9月11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0月12日自治区主席马飈签署第77号政府令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潘东副主任介绍,《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範围、政府及各部门职责、保护及抢救保障措施、景观利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岩画保护的难点和社会对岩画保护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岩画保护的範围。左江岩画作为壮民族珍贵文化遗产,不论岩画点规模大小,都应当作为文物予以保护。二是理顺了岩画保护的管理机制。明确了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使用岩画者的责任。三是明确了岩画的保护措施。规定了对破坏岩画本体的禁止行为和对破坏岩画点保护範围的禁止行为以及在岩画点保护範围内的山体进行活动的禁止行为。四是重点强调了对宁明花山岩画的保护。从设定专门管理机构、保障保护经费、建设和完善保护设施、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实施重点保护。五是规範了岩画保护利用。规定经与具体管理岩画点的文物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协定,可以利用左江岩画作为旅游景点、景区进行旅游经营。
自治区文化厅厅长余益中就贯彻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左江岩画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认真学习《办法》。二是要加强请求汇报,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大力支持。三是要广泛宣传《办法》。四是要严格执行《办法》。
左江岩画是壮族先民骆越人遗留下来的珍贵文化遗产,分布在左江流域地区,目前发现了岩画点82处,已有61处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宁明花山岩画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龙州棉江花山岩画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余均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左江岩画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2006年,国家文物局将左江岩画列入我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目前我区正在进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
作为广西第一部关于岩画专项保护的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的实施,是广西文化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标誌着我区左江岩画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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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办法》于9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马飈签署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予以发布,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部关于岩画专项保护的政府规章,该办法的实施是我区文化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标誌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联合在南宁召开会议,就制定《左江岩画保护办法》的必要性和规範等问题作了说明。该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範围、政府及各部门职责、保护及抢救保障措施、景观利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岩画保护的难点和社会对岩画保护关注热点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了岩画保护的範围;理顺了岩画保护的管理机制,明确了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使用岩画者的责任;明确了岩画的保护措施;重点强调了对宁明花山岩画的保护;规範了岩画的保护利用。会议对贯彻实施该《办法》、切实加强左江岩画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左江岩画是壮族先民骆越人遗留下来的珍贵文化遗产,分布在左江流域地区,目前发现岩画点82处,已有61处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国家文物局将左江岩画列入我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在进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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