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11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04修订)
- 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
- 发布日期:2004-07-30
- 生效日期:2004-07-30
条例颁发
【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7-30
【生效日期】2004-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根据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画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总则介绍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从外地来本市暂住和本市跨区县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