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五象岭生态环境,发挥五象岭生态功能,规範五象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
- 施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
(2015年5月22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五象岭生态环境,发挥五象岭生态功能,规範五象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五象岭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五象岭划定保护範围。五象岭保护範围是指由东部平乐大道、明辉路、玉象路,南部春阳路、东风南路、银岭路,西部银海大道、秀林路,北部建设路、五象大道围合的区域,总面积约8.94平方公里。
五象岭保护範围包括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其中,现状控制区包括东部城南垃圾填埋场西北侧用地、中部特殊用地、西部银海大道东侧私宅片区以及北部青龙岗长安墓园,面积约1.06平方公里;综合利用区包括东部平乐大道与明辉路交叉口西北侧用地和南部以玉象路、春阳路、东风南路、特殊用地南侧道路围合的区域以及北部北门入口区,面积约1.37平方公里;核心保护区是除现状控制区、综合利用区以外的区域,面积约6.51平方公里。
五象岭保护範围见附图。
第四条 五象岭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五象岭保护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五象岭保护的具体工作。
林业和园林、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等部门及五象岭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五象岭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五象岭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象岭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对因生态环境保护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破坏五象岭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五象岭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 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法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五象岭总体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经批准的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式办理。
第九条 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五象岭保护範围边界及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之间设立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第十条 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五象岭保护範围内的植被、水体、地形地貌、野生动物等资源进行调查,并建立数据档案。
第十一条 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採取生态修复、最佳化树种结构、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
五象岭保护範围内的林木非因更新改造、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原因不得砍伐。确因上述原因需要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五象岭保护範围内实行车辆进出管制,具体办法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在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五象岭自然资源,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十五条 在五象岭保护範围内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周边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五象岭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确因生态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配套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状控制区控制建设现状,不得增加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
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开发。开发建设不得破坏山水自然形态和格局,并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
五象岭保护範围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的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调、风格应当与五象岭保护範围内的景观相协调,不能遮挡五象岭的山际线。
第十六条 五象岭保护範围内的旅游、休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範设定。
第十七条 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範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制定包含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避免和减少对周边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的影响。因施工破坏生态环境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第十八条除青龙岗长安墓园外,五象岭保护範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坟墓,原有的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移。
禁止扩大青龙岗长安墓园用地範围。墓园内应当推行绿色环保生态墓葬,并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範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採矿、开垦、破坏湿地,擅自挖山取土、非法弃土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燃放烟花爆竹及在非指定範围野外用火;
(四)採挖植物、采割松脂;
(五)捕捉、猎杀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林木的,由林业和园林部门责令补种树木或者赔偿损失,没收擅自砍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擅自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在指定区域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主办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结束后不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坟墓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迁移,处每座坟墓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修改五象岭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基础设施是指在五象岭保护範围内为旅游需要而建设的景区交通、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安全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但不包括宾馆、饭店等。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五象岭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五象岭划定保护範围。五象岭保护範围是指由东部平乐大道、明辉路、玉象路,南部春阳路、东风南路、银岭路,西部银海大道、秀林路,北部建设路、五象大道围合的区域,总面积约8.94平方公里。
五象岭保护範围包括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其中,现状控制区包括东部城南垃圾填埋场西北侧用地、中部特殊用地、西部银海大道东侧私宅片区以及北部青龙岗长安墓园,面积约1.06平方公里;综合利用区包括东部平乐大道与明辉路交叉口西北侧用地和南部以玉象路、春阳路、东风南路、特殊用地南侧道路围合的区域以及北部北门入口区,面积约1.37平方公里;核心保护区是除现状控制区、综合利用区以外的区域,面积约6.51平方公里。
五象岭保护範围见附图。
第四条 五象岭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五象岭保护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五象岭保护的具体工作。
林业和园林、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等部门及五象岭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五象岭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五象岭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象岭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对因生态环境保护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破坏五象岭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五象岭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 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法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五象岭总体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经批准的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式办理。
第九条 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五象岭保护範围边界及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之间设立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第十条 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五象岭保护範围内的植被、水体、地形地貌、野生动物等资源进行调查,并建立数据档案。
第十一条 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採取生态修复、最佳化树种结构、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
五象岭保护範围内的林木非因更新改造、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原因不得砍伐。确因上述原因需要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五象岭保护範围内实行车辆进出管制,具体办法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在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五象岭自然资源,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十五条 在五象岭保护範围内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周边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五象岭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确因生态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配套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状控制区控制建设现状,不得增加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
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开发。开发建设不得破坏山水自然形态和格局,并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
五象岭保护範围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的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调、风格应当与五象岭保护範围内的景观相协调,不能遮挡五象岭的山际线。
第十六条 五象岭保护範围内的旅游、休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範设定。
第十七条 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範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制定包含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避免和减少对周边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的影响。因施工破坏生态环境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第十八条除青龙岗长安墓园外,五象岭保护範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坟墓,原有的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移。
禁止扩大青龙岗长安墓园用地範围。墓园内应当推行绿色环保生态墓葬,并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範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採矿、开垦、破坏湿地,擅自挖山取土、非法弃土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燃放烟花爆竹及在非指定範围野外用火;
(四)採挖植物、采割松脂;
(五)捕捉、猎杀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林木的,由林业和园林部门责令补种树木或者赔偿损失,没收擅自砍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擅自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在指定区域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主办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结束后不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坟墓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迁移,处每座坟墓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修改五象岭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基础设施是指在五象岭保护範围内为旅游需要而建设的景区交通、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安全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但不包括宾馆、饭店等。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五象岭地处南宁五象新区核心区,与青秀山隔江相望,是南宁市城区範围内与青秀山相辅相成的另一叶“绿肺”,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功能。加强五象岭的保护,是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中共南宁市委“加快建设中国面向东协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城市、宜居的壮乡首府和具有亚热带风情的生态园林城市”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对改善南宁市城市整体生态环境,提升南宁市城市宜居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五象新区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对五象岭进行有效保护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呼声越来越强烈。但是,目前五象岭的保护工作存在不少问题亟需解决:一是五象岭的规划定位、保护範围尚未确定,发展方向不够明确;二是五象岭保护管理机制尚未理顺,保护管理执法不够到位;三是五象岭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矛盾突出,其生态保护面临巨大压力;四是五象岭保护面临的历史问题突出,其範围内的原驻单位、众多墓葬和垃圾填埋场等,都对其整体景观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带来不利影响。为了科学有效地规範五象岭的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行为,保护其生态环境,发挥其生态效益,通过立法加强对五象岭的保护十分必要而紧迫。
随着五象新区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对五象岭进行有效保护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呼声越来越强烈。但是,目前五象岭的保护工作存在不少问题亟需解决:一是五象岭的规划定位、保护範围尚未确定,发展方向不够明确;二是五象岭保护管理机制尚未理顺,保护管理执法不够到位;三是五象岭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矛盾突出,其生态保护面临巨大压力;四是五象岭保护面临的历史问题突出,其範围内的原驻单位、众多墓葬和垃圾填埋场等,都对其整体景观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带来不利影响。为了科学有效地规範五象岭的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行为,保护其生态环境,发挥其生态效益,通过立法加强对五象岭的保护十分必要而紧迫。
二、立法依据
《条例》的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同时借鉴了南宁青秀山保护的立法实践和陕西、南京、杭州等外省市的类似立法经验。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保护範围
合理划定五象岭的保护範围,是五象岭保护的前提和核心问题之一。根据国家对有关环境资源进行分级保护的立法基本原则,以及五象岭保护的历史和现状,着眼于五象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条例》以五象岭四至周边市政道路红线为界,明确了五象岭的总体保护範围。同时,按照不同区域的环境特点和功能定位,进一步将五象岭保护範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并要求设立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以强化保护範围的可识别性和可执行性。
(二)关于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对五象岭保护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或者责任推诿,同时解决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执法地位欠缺的问题,《条例》借鉴青秀山保护管理的成功经验,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对五象岭保护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五象岭保护的具体工作,赋予其行使包括行政处罚权在内的管理职权。同时规定,林业和园林、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及五象岭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五象岭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关于保护措施
《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按照不同区域保护和开发建设的要求,设立各项保护规範,以最大程度地发挥五象岭的生态、休闲旅游等综合效益。
1.严格规划审批。做好五象岭规划是实现五象岭保护的基础和先决条件,通过规划条件对五象岭进行有效保护是《条例》设定保护措施的基本脉络。为此,必须切实保证五象岭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监督。《条例》明确了五象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还特别规定,市人民政府审批五象岭总体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批后应当向社会发布。同时,为了防止随意变更规划进行不当建设对五象岭生态环境的破坏,还规定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式办理。
2.加强生态保护。保护生态环境是五象岭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五象岭保护立法的核心内容。《条例》多方面、多角度设定了相关的措施:一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象岭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对因生态环境保护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五象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二是调查建档。规定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五象岭保护範围内的植被、水体等资源进行调查并建立数据档案,以利于了解五象岭资源的现状和动态并进行保护和利用。三是加强生态资源保护。规定应当採取生态修复、最佳化树种结构等措施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非因更新改造、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原因,不得砍伐保护範围内的林木;禁止採矿、开垦、破坏湿地、採挖植物、采割松脂、捕捉、猎杀野生动物等行为;在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範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要制定包含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予以恢复,以最大可能地保护五象岭的生态资源。四是规範人的活动。规定保护範围内实行车辆进出管制;严格核心保护区内的大型活动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的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要把五象岭的生态环境保护好,还必须对保护範围内相应区域的开发和建设实行严格管控。为此,《条例》对于在保护範围内的开发和建设,提出了应当符合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周边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的总要求。同时规定,核心保护区严格控制开发,必需的建设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状控制区控制建设现状,不得增加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开发,但不得破坏山水自然形态和格局,并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在保护範围内的旅游、休闲、环境卫生设施及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範设定。此外,还对保护範围周边区域建设项目提出相应要求。
4.规範墓葬管理。目前五象岭保护範围内私葬坟墓达四万多座,是保护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此,《条例》规定保护範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坟墓,原有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移。对于现有的青龙岗长安墓园,《条例》将其划在现状控制区内允许保留,但禁止扩大该墓园範围,并要求推行绿色环保生态墓葬,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
(四)关于法律责任
对于在五象岭保护範围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依法严惩,但是由于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及其产生的建(构)筑物都属于违法建设,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可,因此《条例》对此不再作具体规定。对于《条例》中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南宁的实际并参照青秀山保护条例、灕江生态保护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确保法规周延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
以上说明及《条例》文本,请予以审议。
审议报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15年6月15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将《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为做好审议工作,环资委分别徵求了自治区法制办、住建厅等10个部门的意见,谘询了部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同时召开座谈会,与南宁市人大法工委进行沟通,将有关意见建议转交其研究处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报送了关于对《条例》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资委认为,五象岭地处南宁五象新区核心区,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功能。南宁市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五象岭的保护,对推动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改善南宁市城市整体生态环境,提升南宁市城市宜居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环资委审查后,没有发现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牴触的内容。建议将《条例》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15年6月15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将《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为做好审议工作,环资委分别徵求了自治区法制办、住建厅等10个部门的意见,谘询了部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同时召开座谈会,与南宁市人大法工委进行沟通,将有关意见建议转交其研究处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报送了关于对《条例》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资委认为,五象岭地处南宁五象新区核心区,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功能。南宁市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五象岭的保护,对推动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改善南宁市城市整体生态环境,提升南宁市城市宜居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环资委审查后,没有发现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牴触的内容。建议将《条例》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转送了第十九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论证会对条例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论证。10月2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10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对擅自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和未在指定区域举办大型活动的违法行为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进行处罚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对此两种违法行为,上位法已经有明确的处罚主体,分别为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存在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作适当修改。
根据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作了修改,并于10月30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个别条款调整的报告》。法制委员会认为,调整后的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交付表决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转送了第十九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论证会对条例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论证。10月2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10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对擅自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和未在指定区域举办大型活动的违法行为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进行处罚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对此两种违法行为,上位法已经有明确的处罚主体,分别为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存在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作适当修改。
根据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作了修改,并于10月30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个别条款调整的报告》。法制委员会认为,调整后的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交付表决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