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水务局,挂鄂伦春自治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鄂伦春自治旗水务局
- 所属地区:鄂伦春自治旗
- 管理範围:水务
- 属性:政府机关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拟定全旗水务工作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水务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各项与履行水务管理职责有关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除涝排水的论证工作,负责协调跨界乡镇範围的水务事项。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在全旗範围内对水资源实行地表水与地下水、水源与输水河道、水量与水质的统一规划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全旗水源地的保护,河道整治和保护,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徵收。
(四)按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準,拟定水资源保护区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控制。
(五)负责全旗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水规划,制定有关标準,组织、指导和监督节水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解决、协调水事纠纷,依法处理水事违法案件。
(六)拟定水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行业各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巨观调节。协调水行业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回灌、节水、农业用水的价格协调及多种经营工作。
(七)负责全旗各项水务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负责5万元以下人畜饮水工程项目设计及采砂许可的审批。
(八)负责全旗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组织进行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基本建设和农村改水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农业抗旱工作。
(九)负责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旗防洪、抗旱、防凌、排涝工作,对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调度。
(十)承办旗委、旗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调整
(一)将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职能移交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将阿里河自来水公司、大杨树自来水公司移交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二)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及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的损失。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鄂伦春自治旗水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助局机关政务,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组织会议、档案起草、档案管理,同时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管理水行业各项资金,研究提出税收、信贷、财务与经济调节的意见,报表统计等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股
负责安全饮水工程、堤防工程、水库、闸涵等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督、管理;负责拟定水行业技术质量标準和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上报需新建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等工作。
(三)水利水保股
负责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础建设,城乡供水、人畜饮水,组织协调全旗抗旱、农业用水、节水的价格协调及多种经营工作;主管全旗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督和综合防治。
(四)水政水资源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利法律、法规,拟定全旗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组织起草地方性水务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统一管理全旗水资源,负责全旗的水资源需求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水规划,制定有关标準,组织协调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部门解决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务管理体制的各项许可制度和各项规费徵收制度等工作。
(五)防汛抗旱办公室
承担全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制定全旗防汛抗旱工作制度、规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旗防汛抢险调度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检查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的关係;负责雨情、水情、凌情、旱情、灾情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凌情、汛情的预测预报;编制呈报全旗防洪预案及度汛计画工作。
机关党支部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鄂伦春自治旗水务局行政编制为9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分工:旗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旗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问题。旗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準确性、及时性负责。旗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旗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旗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旗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旗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旗水务局牵头,会同旗国土资源局、旗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画。
(三)将城镇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旗人民政府,并由旗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旗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採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採限量。开採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评定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採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採限量开採。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定、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