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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

(2019-11-06 12:26:23) 百科综合

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

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邮政编码为165450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
  • 类别:事业单位
  • 邮政编码 :165450
  • 地址: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

机构简介

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研究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全旗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制订全旗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城乡规划的管理办法。
(二)统一管理全旗土地、城乡地政。按照土地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实施全旗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土地以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规定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全旗农村、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三)组织和实施全旗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画、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及计画,土地复垦(整理)规划及计画,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指导、审核乡镇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管理程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参与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蹟保护规划。
(五)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指导和监督生态退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六)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土地发证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土地估价工作;指导基準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主管全旗土地征(拨)用工作,负责审核征(拨)用建设用地,承办须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确定落实工作。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制定土地市场管理的办法和规定,规範土地市场行为,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审查报批工作。
(八)按法律依法参与矿产资源探矿权、採矿权的审批登记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採管理;依法负责旗级以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徵收和使用;按规定参与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採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採矿权评估结果。
(九)参与全旗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蹟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採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準的质剖面等地质遗蹟保护区。
(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确定的旗级收费标準以及财务管理规定,负责土地规划、矿产测绘等系统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费徵收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国土规划资源管理的财务工作。合理安排并监督检查上级拨给的测绘费和其他资金。
(十一)负责全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条例的贯彻执行;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规划、测绘等方面违法案件;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有关行政複议、应诉以及信访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等科学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系统职工教育培训;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
(十三)承办旗委、旗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日常程式化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安排、文电处理、政务信息和综合材料起草、上情下达和反馈工作;负责收集综合信息、档案管理、印鉴管理、督查、保密、保卫工作;负责事务、政务接待及外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的任职考评及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与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和管理;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承担财政拨给的专项费用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和使用进行监督;负责编制局机关经费预算、计画,进行会计核算和现金管理;负责职工工资档案的管理及职工晋升工资审核管理。
(二)地籍管理股
贯彻执行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及统计的技术规範、标準并拟定实施办法;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及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组织管理全旗基本测绘、地籍测绘及其他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审核测绘单位资格,做好测绘登记工作,保护测绘标誌;管理地图编制及市场。
组织编制全旗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治理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科技规划;参与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普及科技知识,管理科技项目,推广科技成果;组织国土资源科技合作和对外交流;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三)土地利用股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开发、储备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準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
(四)耕地保护股
监督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农地保护、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承担须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审批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五)执法监督检查股
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徵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交易及测绘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开展有法律法规的执法调研;承办行政应诉和行政複议工作。
(六)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管理股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準、规程、规範;管理全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防治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蹟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开展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和预测预报;组织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準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蹟保护区。
依法进行採矿审批登记发证和採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以及延续、变更、注销、登记;负责依法徵收採矿使用费;依法调处採矿权争议、纠纷;按规定要求组织评估机构开展採矿权评估,并做好採矿权的租赁、转让管理工作;管理矿业权流转市场;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整顿与维护矿业秩序;依法徵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七)地质勘查管理股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準、规程、规範;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及转报工作;监督管理探矿权评估,协调管理探矿权转让;管理探矿权流转市场。
机关党支部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及行政监察工作。

人员编制

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其他事项

(一)旗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无採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採、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定方案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採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採限量。开採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採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採限量开採。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定、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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