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局,挂鄂伦春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牌子,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简介
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局,挂鄂伦春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牌子,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林业发展、林业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全旗林业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画,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
(三)负责监督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和林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五)负责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林业纠纷案件。
(六)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旗各乡镇,各驻在单位承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检查指导有关林业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管理林业专项基金、财政拨款、周转金和其它林业财务。
(九)管理协调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和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十一)承办旗委、旗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最佳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旗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旗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档案收发、起草、撰写和归档工作。负责全局职称评定、统计、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做好总支党建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党建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对党建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总结上报。负责对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二)计财股
负责对机关财务的管理,负责对全旗林业专项资金、生产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林政股
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徵用、占用林地的初审;编制、审核森林资源採伐限额,并监督执行;填报木材运输计画,掌握木材“三总量”。
(四)猎政股
负责全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及猎民枪枝的封存管理。
(五)防火办公室
负责防火办日常工作,档案收发,起草撰写、归档和调度统计。
(六)森林公安局
负责辖区森林公安机构设定和队伍建设、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协调督办、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办理辖区森林公安行政複议、行政(刑事)诉讼等工作。
机关党支部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局行政编制2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5名(1正4副)。
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其他事项
(一)森林公安局的机构编制事宜,仍按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森林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鄂机编髮〔2009〕3号)执行。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定、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