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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2019-12-18 13:24:48) 百科综合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 批准机关: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 批准时间:2017年11月30日
  • 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条例发布

(2017年10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三号)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6日

条例全文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外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市外其他“宁波帮”、帮宁波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表决产生的宁波市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服务保障、撤销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市外其他“宁波帮”、帮宁波人士,可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係,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者信息,被採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本市引进资金,在本市直接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本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本市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授予。符合本条例规定授予条件的人士,可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由本人自荐。
推荐和自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向下列受理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港澳同胞和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推荐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在徵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受理部门提交《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自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宁波市荣誉市民自荐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推荐、自荐材料后,应当徵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部门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提请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和相关说明。经分组审议后,提出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举行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宁波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宁波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谘询等活动;
(四)进出宁波有关客运口岸时,由有关单位依法向主管部门提出通关便利的申请;
(五)每年在本市指定医院免费体检,并享受就医优先服务;
(六)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七)宁波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宁波市荣誉市民相关工作,应当通过上门走访慰问、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以及邀请参加有关活动等方式,与宁波市荣誉市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繫。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宁波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报导,鼓励和表彰海内外人士为宁波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献智献力。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馆,对宁波市荣誉市民集中予以宣传。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对已故宁波市荣誉市民予以纪念。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徵集宁波市荣誉市民对本市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提出该意见建议的宁波市荣誉市民本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士。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宁波市荣誉市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依法保障和维护其在本市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兴办产业;鼓励和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以本人、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市投资;鼓励和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宣传报导、服务保障等活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应当关心、爱护和支持宁波经济社会发展。
宁波市荣誉市民不得从事有损宁波城市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有其他与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宁波市荣誉市民主动放弃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撤销和终止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获得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条例。

起草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系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画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工委负责起草,《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形成,2017年5年26日,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下面我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自1993年4月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以来,先后经过4次修改,对规範我市荣誉市民的授予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授予办法个别条款的局限性、滞后性逐渐显现。因此,制定一部具有宁波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显得非常必要。一是大势所趋。宁波市荣誉市民主体系“宁波帮”及帮宁波人士,在促进我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招商引资等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方面作出了不可替代的积极贡献,产生了良好的带动示範效应。当前,宁波作为浙江“双城记”中的一城、“一体两翼”的一翼,正值建设国际港口名城、打造东方文明之都、早日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的发力阶段,从立法上推动荣誉市民工作,有助于进一步擦亮“宁波帮”金字招牌、促进对外开放,厚植宁波五大发展优势中的商帮优势、开放优势。二是工作所需。当前授予办法只是市人大常委会的规範性档案,基本上是对市人大常委会内部开展荣誉市民授予工作的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荣誉市民工作的约束力和指导性不强,致使工作推进力度有所不足。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有关荣誉市民的条例,围绕荣誉市民授予、礼遇落实、权益保障、意见建议办理及“荣誉堂”“荣誉馆”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明确人大、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有助于确保开展荣誉市民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职责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权。为做好人大荣誉市民工作,提高该项工作的法律权威性,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範和保障,使该法在人大进一步拓展荣誉市民工作、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荣誉市民工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条例(草案)》制定的过程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画项目后,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工委会同法工委及市侨办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进行法规的研究论证工作,并根据立法工作需要,于2016年12月由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具有立法成功经验的福建省泉州、厦门市等地进行立法实地调研,并对国内上海、广州等相关城市的荣誉市民立法工作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分类、归纳、总结,确保準确把握立法应注意的问题,总结借鉴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之后,于2017年2月起,通过走访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侨办、市外办、市科技局等职能部门,召开市人大代表和立法谘询专家座谈会,召开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台办、市侨办、市外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甬港联、市侨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座谈会,通过座谈交流、上门走访方式向荣誉市民徵求相关意见建议等四种方式广泛徵求各方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条例经得起考究及论证,具备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针对性,切实提升立法质量。
三、关于《条例(草案)》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性质与特点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作为当前全国首部荣誉市民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涵盖了人选推荐、称号授予到落实礼遇、宣传服务、称号撤销等荣誉市民全环节全过程工作,对推动我市进一步做好荣誉市民工作具有重大意义。该《条例(草案)》与先前授予办法和其他省市相关条例相比,具有宁波地方特色,也有不少新的突破。特色方面:1.着眼服务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科技进步”着重列入授予目的範畴;2.为进一步擦亮“宁波帮”金字招牌,将作出重大贡献的“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纳入荣誉市民授予範围;3.为进一步提升荣誉市民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将“荣誉堂”“荣誉馆”留根工程建设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写入《条例(草案)》;4.为做好荣誉市民意见建议办理工作,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具体工作职责,并要求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宁波市荣誉市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5.为坚定荣誉市民服务宁波、建设宁波的信心,将“权益保障”(第十五条)作为单独一条写入《条例(草案)》;6.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荣誉市民继续发展和建设宁波,将“鼓励支持”(第十六条)作为单独一条写入条例。突破方面:1.为调动国内外各界人士建设宁波的积极性,授予範围增加了市外人士;2.为积极回响市委“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号召,单设招才引智一项,将“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作出突出贡献的”作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件之一;3.为提升荣誉市民工作的公平公正性,申报方式实行推荐和自荐相结合;4.为提升资格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範性,专门设立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5.为打通荣誉市民进出通道,建立称号撤销机制,着力维护荣誉市民称号的严肃性和含金量。
(二)《条例(草案)》有关内容的说明
1.关于授予对象
1993年我市开展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以来,授予对象主要限于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士。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对外交往的发展,原有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对象的範围较窄,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为充分体现我市的包容性、开放性特徵,有必要把城市发展的眼光跳出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等三类人的思维局限,将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扩大到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国内非本市公民等相关“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使其範围不受国籍、地域及领域限制,这样可以调动国内外各界“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他们对我市的建设和投资热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此外,立法起草小组在前期调研中,收集了可供参阅的国内22个城市的有关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其中上海、重庆、福州、济南等14个城市作了可以授予市外其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的相关规定,占比达64%,且基本为修改后的增加条款,由此可见,授予市外其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已成为当前我国其他城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一种通常做法、一个发展方向。基于以上考量,《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我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为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市外其他人士,以及在其他领域有卓越成就、享有较高声望的“宁波帮”和帮宁波人士。
2.关于授予条件
多年来,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注重与国外和港澳台交流合作的同时,更加重视本市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的协调发展。为此,《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情形包含在促进宁波与国外和台港澳交流合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直接投资、引资引智、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等八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
3.关于授予程式
为规範授予程式,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对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程式作了简洁而严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下列五个步骤:一是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本人,可以以推荐和自荐的方式分别向市台办、市侨办、市外办和市政府办公厅进行申报;二是市政府统筹协调申报工作,确定拟授予对象名单;三是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四是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做出决定;五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举行授予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证书和证章。
4.关于荣誉市民享受的礼遇
给予荣誉市民礼遇是对贵宾的尊重,为突出精神层面的礼遇,加强人文关怀,鼓励荣誉市民在促进我市对外交流合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为此,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规定了七个方面的礼遇:一是应邀列席市两会;二是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三是应邀参加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谘询等活动;四是进出宁波有关客运口岸时,由有关单位提供专门通道或者通关便利;五是每年在本市指定医院免费进行体检,并享受就医优先服务;六是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七是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其他礼遇。
5.关于宣传和服务
为进一步坚定荣誉市民投资宁波、发展宁波的信心,《条例(草案)》对开展荣誉市民宣传和服务工作做了相应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一是加强联络联谊。《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市荣誉市民相关工作,应当通过上门走访慰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及邀请参加有关活动等方式,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繫。二是推进“荣誉馆”、“荣誉堂”建设。为铭记和肯定荣誉市民为宁波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馆和荣誉堂,对宁波市荣誉市民集中予以宣传和纪念。三是开展意见建议办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徵集宁波市荣誉市民有关本市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市人民政府集中办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函告提出该意见建议的荣誉市民本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同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宁波市荣誉市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四是做好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依法保障和维护其在本市的政治、经济、财产、人身等各项合法权益。
6.关于权利和义务
为进一步提高荣誉市民发展、建设宁波的积极性,同时,明确其行为底线,对荣誉市民的权利和义务做了相应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做好鼓励支持。《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利用自身优势在本市兴办产业,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鼓励和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以本人、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市投资;鼓励和支持宁波市荣誉市民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另一方面,明确应尽义务。《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宁波市荣誉市民应当关心、爱护和支持宁波社会经济发展;宁波市荣誉市民不得从事有损宁波城市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7.关于称号撤销机制
为维护“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社会公信力,有必要建立荣誉市民退出机制。为此,在《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中规定了三种应当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情形:一是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二是因刑事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三是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的。此外,还增加了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条款。
以上说明,连同《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草案)》,请一併予以审议。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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