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于2002年11月13日由西安市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 实施区域:西安市
- 实施时间:2002-10-01
修改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清理政府规章中与各项改革决策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修改53 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市辖县及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的水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辖县及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的水行政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政府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办法全文
【发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0-01
【生效日期】2002-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西安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0-01
【生效日期】2002-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西安市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四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必须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市辖县及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