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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2020-01-08 04:44:46) 百科综合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是2010年10月25日,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印发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 印发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印发时间:2010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人士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认定和广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享受的礼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10年以上,企业经济社会效益显着,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外经贸局认定其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一)投资一般性项目累计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
(二)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累计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三)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企业上年度累计出口总额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
(四)所投资企业上1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者所投资企业近3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以及广州鼓励发展产业的,标準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分别由市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体育局、民政局认定其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
(一)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为本市院校提高办学水平,扩大在境外影响,对本市重点学科、专业、产学研基地等发展提供大力帮助和支持并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为本市科技事业提供相关技术,该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行业空白或者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
(四)无偿捐赠文物或者艺术作品给本市博物馆永久收藏,经省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
(五)在医学科技前沿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医学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
第五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市府办公厅认定其提出的建议经採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城市建设、社会事业、民主法制、环境保护、重大事件等方面,首次向市政府正式提出系统意见和完整方案,经市政府採纳后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使事件得以有效处置。
第六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分别由市港澳办、市台办认定其在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一)在推进本市与港澳服务业合作、自主创新合作、重大基础设施对接、社会管理合作、本市港澳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长期致力于推动本市与台湾地区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人员往来以及民间团体对接创造条件,并取得多项阶段性、实质性成果的。
第七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外办认定其为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係、提升广州国际形象作出突出贡献:
(一)在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係中是积极推动者和见证人,并长期致力于维护和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係,成效显着的;
(二)在促进本市各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显着的;
(三)为本市开展国际交流、提升国际形象提出重要建议或者给予积极帮助,取得显着社会经济效益的;
(四)在国外相关领域或者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和知名度,对中国和广州感情深厚,积极正面宣传广州,提升广州良好国际形象,成效显着的。
第八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侨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其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是着名社会活动家、科学家、艺术家、政要、议员等人士,在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和对外交流合作,引进资金、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培训管理人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着成效的。
第九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以广州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承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的,享受贵宾礼遇。
(三)市侨办、外办、台办根据广州市政府每一时期的中心任务,组织或者联繫市政府相关部门邀请荣誉市民参加专题调研、决策谘询等活动。
(四)进出广州有关客运口岸时,凭广州市荣誉市民证,由查验单位提供专门通道或通关便利。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繫,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派发相关资料,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一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的分工、受理、审核、公示、报送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依据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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