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广场管理办法是由格尔木市颁布的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格尔木市广场管理办法
- 实质:政府条例
- 所属:格尔木市广场
- 资料来源:青海格尔木市入口网站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场的管理,维护城市建设成果和公共秩序,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广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场範围内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在格尔木市城市建成区内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供市民休闲、娱乐、观赏、健身和举办公益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景观工程设施。包括中心广场、盐湖广场、崑仑花园广场、火车站广场、将军楼主题公园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负责广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委託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广场管理部门)负责广场内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广场内的环境卫生、音像设备、水电供应、亮化等的管理、维修、保洁工作。
建设、公安、环保、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降仪式时,广场内的人员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广场用地;广场内的设施、景物和自然景观,不得随意改变和破坏。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维护广场环境秩序的义务;对违反广场管理的行为,有权检举、制止。
第八条 广场管理部门应及时维护广场各类设施,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灯光定期开启:夏季 21:30—23:00 冬季19:00—22:00
喷泉定期启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19:00—23:00 (4-9月)
重大节庆活动另行安排。
第九条 除规划用于停车的广场外,禁止车辆通行、停放。
第十条 广场範围内不得擅自设定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后续
第十一条 广场内不得擅自搭设各种临时性构筑物。
第十二条 在广场内组织活动应当向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内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进入广场内的人员应保持广场的公共卫生,爱护广场绿地和公用设施,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菸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随地便溺;
(三)折枝、採花、横穿绿篱、践踏草坪;
(四)踩坐国旗旗桿护栏及基座;
(五)露宿、乞讨;
(六)焚烧物品;
(七)进行产品推销、义卖、义诊、谘询等活动;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九)流动经营、兜售货物、追逐拉扯游客强买强卖或强迫提供服务;
(十)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枝弹药等进入广场;
(十一)侵占、破坏公用设施;
(十二)其他有碍广场秩序和市容环境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10元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20-50元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50-100元的罚款;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有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有前款第十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许可权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拒绝、阻挠广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广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广场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套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