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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19-10-26 15:10:38) 百科综合

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法规介绍

第一条 为规範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国内非本市户籍人士,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居住国(地区)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类别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国内外公民,可以被授予“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社会文明风尚建设类。热心社会公益,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积极参加义工服务,为本市公民道德建设做出特殊贡献,有力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慈善公益捐赠类。个人为本市慈善公益事业无偿捐赠金额累计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按当年汇率折算累计,下同)。
(三)对外友好及合作交往类。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係,发展经济、科技、文化等双方合作交流做出特殊贡献或取得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企业投资类。在本市投资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累计折合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并已正常投产两年(含)以上,而且在最近的连续两年为当地缴纳税收达到年均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投资方不包括国有企业或我国驻外机构在本市的独资或合资企业。投资项目须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现代农业类、先进制造业类或现代服务业类等。
(五)对本市其他方面发展贡献突出。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由本市有关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徵得其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推荐为江门市荣誉市民候选人。分别由以下部门受理:
(一)属社会文明风尚建设类的,由江门市文明城市工作局受理。
(二)属慈善公益捐赠类和对外友好及合作交往类的,由江门市外侨局受理。
(三)属民营企业投资的,由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
(四)属外(侨)资企业投资的,由江门市商务局受理。
第四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候选人的推荐条件与名额:
(一)社会文明风尚建设类、对外友好及合作交往类:必须是具备相应推荐类别的当事人本人。
(二)慈善公益捐赠类:可推荐符合条件的捐赠者本人或捐赠者的1名直系亲属。捐赠金额为捐赠者历年的捐赠总额(适用于推荐捐赠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荣誉市民获授荣后的新增捐赠总额(适用于推荐江门市荣誉市民的直系亲属)。本办法所指的直系亲属须是捐赠者的父母、配偶或子女。
(三)企业投资类:必须是企业的投资者或主要投资者。截至当届候选人推荐期限止,如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首次累计(或同一企业的投资者获授荣后的新增资总额)折合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的,同一企业最多可同时授予2个名额。
第五条 原则上每届政府在任期内举行一次江门市荣誉市民授荣仪式,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六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授荣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外侨局和各受理部门共同启动,并向相关推荐单位发出通知和向社会公众发放通告。
第七条 建立“江门市荣誉市民提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议各受理部门提交的江门市荣誉市民候选人推荐名单。市外侨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八条 授予“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审议程式:
(一)推荐。经拟推荐对象本人同意,推荐单位填写《江门市荣誉市民候选人推荐表》和提交推荐材料,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并向相关受理部门推荐。江门市直的推荐单位可直接向相关受理部门推荐。
《江门市荣誉市民候选人推荐表》由市外侨局负责编印。
(二)初审。市外侨局组织召开“江门市荣誉市民提名工作联席会议”,对各受理部门推荐名单进行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合格的推荐名单由市外侨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部门自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外侨局提出处置意见。
(四)审核。经公示可推荐为江门市荣誉市民候选人的名单,由市外侨局上报市政府审核。
(五)审议。市政府通过后,形成授予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决定举行授荣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纪念奖章(或奖牌)、荣誉证书和荣誉市民证。
荣誉市民奖章(或奖牌)、《荣誉证书》和《荣誉市民证》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外侨局负责统一製作。
第十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应邀出席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出席市政府举办的专题调研、决策谘询、投资推介等活动。
(三)凭江门市荣誉市民证进出本市有关客运口岸,由查验单位提供通关便利。
(四)凭江门市荣誉市民证驾、乘专车途经本市各普通路桥收费站,可优先免费通行。
(五)凭江门市荣誉市民证在本市各级政府兴办的非营利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可优先就诊,免交挂号费、诊查费、门诊注射费及有关项目常规检查费。
(六)凭江门市荣誉市民证在本市各级政府兴办的非营利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按标準每年接受一次免费常规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江门市荣誉市民的日常沟通和联繫,适时组织荣誉市民在国内或本市开展考察活动,以及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宣传荣誉市民事迹等。
第十二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工作相关的经费纳入当年的江门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包括举办江门市荣誉市民授荣活动,开展日常联繫和服务等。
第十三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及时提出撤销当事人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触犯我国或外国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符行为的。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江门市荣誉市民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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