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档案,格政[2014]61号,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城乡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行委,崑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现将《格尔木市城乡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格尔木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8日。
内容
格尔木市城乡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範全市城乡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城乡管理体制,最佳化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是指本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建设、城乡土地资源进行依法管理,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巡查管控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城乡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遵循“源头审批控制、依法动态监管、部门协作配合、提升管理水平”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各行委、乡镇分级负责,各部门相互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行委、乡镇、街道、农垦集团、开发区、藏青工业园、新区管委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二章 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加快编制各层次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确保重点区域修建性规划全覆盖。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报市城乡规划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单位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重要区域和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通过优选知名设计单位、研究机构和专家参与城市规划编制、研究和评审工作,经法定程式批准的规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主城区内由八一路—崑仑路—柴达木路—江源路围合的区域严格执行降低建筑体量和降低容积率制度,严格限制零星地块改造,严控开发改造地块容积率等指标。因建筑质量确需改造的零星地块,应通过异地安置等方式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範围,将原有用地置换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强化公共空间管控,加强城市主次干道、滨河带、城市入口、标誌性空间节点等重要区域的规划控制,注重视线通廊以及建筑天际线与城市建筑空间的协调关係。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中心城区建筑主要立面和第五立面(屋顶)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等效果的审查,高层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与城市空间尺度的联繫及顶部造型的处理。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严格执行市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规划的地块,一律不得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技术规範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受理。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製程序和审批程式办理。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项目和临时建筑,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乡(镇)、村等建设规划。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行政审批,崑仑经济开发区範围内的规划行政审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託崑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独立进行审批;市区重大项目和重要节点、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立面方案和亮化方案,应提交市城乡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健全相关规划审批程式,採取规划公示、规划审批、施工放验线、动态跟蹤检查、规划竣工综合验收、规划监督处罚等多项措施,不断加强规划审批后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居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绿化用地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範》和《格尔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做到统一规划和同步建设,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居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的各类公共建筑,应按照《格尔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乡村住建设宅应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先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意后进行公示,经乡(镇)政府、行委审查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告(临时工程持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告(临时工程持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商、卫生、环保、公安、文化、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城市燃气、供排水、通讯等管理部门查询工程所在区域地下管线的具体位置,并签订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协定。
第三章 城乡土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的城乡土地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土地利用年度计画和违法占地、倒卖土地行为的管控方案报市政府审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市政、河道、水利、园林等专项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专项用地的用途和界限。确需改变专项用地用途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以出(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出(转)让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契约的组成部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契约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档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契约及相关图纸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对项目用地进行出(转)让;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土地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土地收购储备相关制度,并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计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画等,会同市经发、财政、住建、人民银行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驻格单位空余土地鼓励其通过引进社会资金进行改造开发或从新区以土地置换等方式盘活。驻格部队空余土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的相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收购储备、公开转让或在原权属不变更的情况下由市财政投资进行绿化、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公开转让的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队和驻格单位已经出租的土地违反城乡规划的,必须在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的监督下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大对全市违法占地、倒卖土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将重点区域违法占地管控纳入相关责任单位的巡查範围。
第四章 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三十条 成立打击倒卖土地和制止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导协调全市违法占地、倒卖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签订协定买卖、转让、圈占土地,或採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买卖及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属于违法用地。
第三十二条 凡属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三条 对规划区内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处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管控相结合的原则。市城管、国土资源、住建、水利、林业、交通、财政、监察、司法、信访、公安、工商、供电、法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查处和拆除。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违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和倒卖土地的查处工作,及时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向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提供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情况,作为相关部门监督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依据。
市水利局负责查处违法占用河道和非法采砂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查处违法占用城市绿地、林地和生态湿地进行违法建设行为。
市交通局负责对国道、省道和乡村公路两侧用地的巡查,及时将违法占用公路的行为告知国土局和所在行委,并配合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土地储备、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航空摄影(卫星图片)、土地管理资料库建设和违法建筑的巡查、拆除。
市监察局负责追究违反本办法的行政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市司法局负责拆除过程中的笔录製作、录像摄製、物品清点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对来访民众的法律法规解释和疏导工作。
市工商、卫生计画生育、环保、公安、文化、税务对在违法建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不颁发相关证照,对已经颁发的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依法吊销。
供电部门对违法建设不得供电,已经供电的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停止供电。
市公安局负责私自倒卖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治安保障、警力部署和强拆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会同城管等部门防止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违法建设区域。
市人民法院负责违法占地及其地上建筑拆除强制执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做到及时裁定和判决。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制止违法占地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及舆论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行委、开发区、藏青工业园和新区管委会,驻格各单位、部队、企业和农垦集团是巡查、制止各自管辖区域内(除建成区外)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单位;其主要领导是巡查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是发现制止责任辖区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乡镇政府负有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依法拆除的职责。
村(居)委会对所管辖区域应加强日常巡查,做到及时发现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不得纵容、包庇、放任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严禁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
各物业小区和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负责巡查制止本居住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以上各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所属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
(二)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措施,组织开展巡查工作。
(三)负责对辖区和管理範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四)对违法建设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拍照和建立档案。
第三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利用航空摄影或卫星图片等科技手段分别完成规划区内的建筑、土地管理数据档案库的建立工作,并以此作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时间节点的界定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对本辖区的违法建设採取多种预防措施。对拟进行城中村改造、老城区改造等重点区域以及违法建设频发的区域,通过城管和交警部门防止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对堆放建筑材料涉嫌违法建设的场地限期进行清理,不给违法建设创造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管辖区域内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已经造成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事实的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拆除方案,报市打击倒卖土地和制止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单位採取联合行动进行拆除。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各责任单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拟定现场强制拆除工作方案。
第四十条 各责任单位在制止和查处新发生的违法建设的同时,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调查、建立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已认定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拆迁中按照国家规定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对于民众举报、其他部门反映和移交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涉及违法占地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国土资源局;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局。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範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依照法定程式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查封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 限期自行拆除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在自拆期限内,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进行跟蹤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抢建行为重複发生。
第四十四条 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需要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的,上述部门在接到各责任单位或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覆。
第四十五条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当提前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从发现违法建设到依法组织拆除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建成区内已有国有土地证的居民自有住房需要翻建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自有住房建设一般以两层为主,面积不能超过300平方米。建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以上(含二层)楼房的应当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城乡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立激励机制。市打击倒卖土地和制止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市目标考核办制定城乡土地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对每个单位的工作进行量化,明确考核内容、标準分值,实行年度目标专项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典型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第四十八条 由市财政设立打击倒卖土地和制止违法建设工作奖励专项资金,对被考核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六章 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追究领导的行政责任。由监察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相关责任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对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领导给予相应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年内不得评先的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各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城乡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组织不健全、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明确、未制定违法建设查处的年度目标,工作开展无序或没有进展的。
(二)管辖区域内发生大範围违法建设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使违法建设形成规模的。
(三)在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失职的。
(四)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漏报瞒报、拒报、工作不力,并对市容市貌和城市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责任单位未能按照要求期限组织拆除的。
(六)越权审批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五十一条 对在年度目标专项考核中违反工作纪律,擅自透露信息或纵容包庇、徇私舞弊,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对屡拆屡建、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或者套取补偿资金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