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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019-09-13 11:27:23) 百科综合

格尔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格尔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目的是为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民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格尔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民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在沿街各单位(店铺)门前划定责任範围,由沿街各单位承担责任区内的净化、绿化、美化、亮化、秩序(简称“门前五包”)的城市管理方式,是“政府牵头、社会协调、民众参与”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门前五包”的具体内容:
(一)包净化:责任区内卫生保洁,做到“三净”(地面净、墙体净、花池绿地净),“七无”(无人畜粪便、无垃圾污物、无积水、无渣土碎石、无瓜果皮核、无菸头纸屑、无杂物),“一及时”(冬季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破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不得在树木上扯绳、晾衣、晒被、挂物等,不得将垃圾、污物倒入绿化带内。单位、小区庭院绿化按规划要求达标。
(三)包美化:责任区内建筑物门面、墙体、栏桿的美化、清洁,保持容貌整洁美观;屋顶不得堆放杂物;责任区内无乱搭乱建、无乱贴乱画,发现应及时制止和举报。
(四)包亮化:沿街建筑物,应设定夜景灯光装饰,定时开启,并保持亮化设施整洁完好;沿街单位(店铺)的门头牌匾,应当安装亮化设施,做到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加强亮化设施维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破损应及时修复。
(五)包秩序:责任区内无店外经营、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堆乱挂、乱搭乱建、乱占乱挖;不得设定、摆放落地式灯箱。
第四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範围:
主干道两侧的责任单位,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含建筑物)至车道路缘石为责任区域。
街巷内的责任单位,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含建筑物)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无明确责任单位的路段和区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行委)、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五条 市政府把“门前五包”纳入区(行委)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定期检查考核“门前五包”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遵循市、区(行委)、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七条 各区(行委)、崑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及日常管理。
第八条 市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社会团体(组织)、驻军(警)部队、沿街个体经商户,均为“门前五包”责任单位。
第九条 公安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维护好门前交通秩序,制止车辆乱停乱放,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反映的门前乱停车辆行为。
工商管理部门严格核查占道经营,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取缔非法占道经营行为。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反映的损坏花草树木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店外经营及门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处理“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反映的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均应与各区(行委)、崑仑经济开发区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并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自觉接受 “门前五包”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建立“门前五包”管理档案。各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各责任单位的“门前五包”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出租的门面房,“门前五包”责任由承租人负责,但产权所有人应当监督承租人做好“门前五包”工作,并在租赁契约中明确其责任。未出租房屋的“门前五包”责任,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产生的垃圾应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清运,并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清运契约,按规定及时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门前五包”责任书的签订实行免费制度。
第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门前五包”义务或履行义务不达标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複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侮辱、殴打“门前五包”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门前五包”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政府定期组织 “门前五包”检查评比工作,对“门前五包”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察尔汗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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