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由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批准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
- 批准机关: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7日
- 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规定发布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规定全文
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
(2017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美舍河的保护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美舍河河道、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设施等的保护管理活动。
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应当包括自沙坡水库大坝以下至海甸溪交汇处的美舍河及其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具体範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美舍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美舍河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美舍河的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设立美舍河河长。
美舍河河长依法履行美舍河保护管理职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美舍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美舍河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舍河的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美舍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美舍河河道和水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美舍河河道治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保护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美舍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内城市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保护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土地、规划、住建、农业、林业、渔业、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舍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规划,并将美舍河保护管理纳入相关规划。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协助管理美舍河的义务,对违反美舍河保护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自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美舍河的保护管理。
第九条 美舍河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生态要求,注重保护和恢复周边的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以及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变河道功能和走向。有条件的河段,应当恢复原有水系的连线和自然河岸。
第十条 美舍河治理应当加强对沙坡水库、玉龙泉等水源地的污染防治,注重生态修复,将生态保护措施与河道治理、湿地保护、堤防绿化、水土保持、排污口整治等相结合,实施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河滨生态湿地和特色园林景观,恢复美舍河自然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并採取截留、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二条 在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内,不得设定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当依法限期取消。
第十三条 在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农药、化肥使用的监督管理,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降低农药、化肥、农膜等对环境的污染。
在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内从事种植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调查,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内的保洁工作,及时清理沿岸污染物、垃圾,防止地表径流对美舍河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内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内的动植物。
第十七条 在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美舍河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六)违法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七)破坏河道护岸、沿河栏桿、栈道、园林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
(八)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
(九)猎捕、惊吓鸟类,捡拾鸟蛋,毁巢,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十)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偷盗、践踏或者损毁树木花草;
(十一)擅自採摘椰子、芒果等园林景观树木的果实;
(十二)其他破坏美舍河河道、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美舍河保护管理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将美舍河保护管理的规划、治理、水污染防治、防洪排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以及违法行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回响程式、应急处置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在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準备。
第二十条 沿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从事美舍河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巡查、违法行为劝阻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惊吓鸟类,捡拾鸟蛋,毁巢,干扰鸟类觅食、繁殖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擅自採摘果实价值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套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解读
制定原因
美舍河是海口人民的母亲河,纵贯市区南北,全长约16公里。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市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和城市化的推进,美舍河受到严重污染,水体日渐黑臭。十多年来,美舍河经历了末端截污、硬化河道和清淤等方式的多次治理,但由于河道沿岸排水排污管网不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难以控制和河道自净能力不足等原因,水质一直未得到根本改善,严重影响了海口市的城市形象和民众的生产生活。
“环境就是民生”。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以环境保护最佳化经济发展,顺应人民民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相继出台,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和社会的环境保护责任。2015年,我省开展了“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美舍河被列入“治理清单”,三年内要实现水体达标;2016年,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全面进行包括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为了再造美舍河这条重要的城市中心生态廊道,还清于民,2016年6月,市委市政府启动美舍河综合治理工程,围绕“生态修复”“服务民生”等核心理念,将水体治理融入生态修复,探索打造一个可複製、可学习、可借鉴的样板,推进全市水体整治工作。现美舍河第一期5个示範段工程基本完工,治理效果显着。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推广美舍河治理成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和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建设,让海口百姓“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有必要制定本法规。
起草审议过程
(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本《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
(二)《规定》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为提高立法质量,2017年3月,市水务局委託第三方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承担本法规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并赴宁波、无锡等地就水环境综合治理进行考察学习。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城建工委提前介入,对立法的方向、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提出了意见建议。6月,起草小组结合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在反覆调研、论证并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法规初稿的起草工作,提请2017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6月30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城建工委通过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徵求人大代表、立法谘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繫点代表、省市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赴贵阳、温州、宁波等地开展河流保护专项立法调研考察,吸收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7年8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两次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9月1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了《规定》。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规定》。
管理範围
确定科学、合理的美舍河保护範围是做好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一方面,《规定》立足于美舍河保护管理的实际需求,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美舍河具体保护管理範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为避免划定的具体範围过小不利于美舍河保护管理,法规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自沙坡水库大坝以下至海甸溪交汇处的美舍河及其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第二条)
职责规定
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涉及河长、各级政府及多个部门职责,为了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规定》与上位法相衔接,一是明确美舍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并对河长的具体职责予以了细化;二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三是依法界定了市水务、生态环保、市政市容等部门对美舍河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并要求市发改、财政、土地等部门依法履职,协同做好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保护治理要求
美舍河保护和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运用新理念、新模式综合施治。因此,《规定》在吸纳美舍河实际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省市相关要求,一是对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相关城市规划,并将美舍河保护管理纳入规划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强调美舍河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生态要求,注重保护和恢复周边的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以及历史风貌;三是创设性提出“有条件的河段,应当恢复原有水系的连线和自然河岸”,以水活促水清;四是全面引入生态修复理念,要求在加强美舍河水源地治理的同时,将生态保护措施与河道治理、湿地保护、堤防绿化、水土保持、排污口整治等相结合,实施美舍河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工程;五是明确要为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内的动植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恢复自然和谐的生态系统。(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防治规定
治污要治本,控源截污是美舍河长治久安的关键。针对美舍河的主要污染源,《规定》从基础设施建设抓起,设定了严格的治理措施: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和雨污分流;二是明确禁止在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内设定排污口,现有排污口要依法限期取消;三是要求加强对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内农药、化肥使用和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四是对美舍河沿岸的保洁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减少地表径流污染。(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监督规定
为了使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能够具体落实,《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了保障:一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三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美舍河保护管理,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四是规定美舍河保护管理监督员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第八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责任规定
对违反本法规规定的行为,《规定》与上位法相衔接,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对造成美舍河水体污染的有关禁止性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等;二是对破坏美舍河保护管理範围内公共设施,以及违反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三是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