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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2019-08-01 10:26:37) 百科综合

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4日海南省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6年1月19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1996.01.19
  • 实施时间:1996.01.19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管理,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範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建、园林、环卫、卫生、交通、工商、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民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表彰。
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準。具有不同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定专门标誌,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市容貌的有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临街两侧及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设定实体围墙或者高围墙外,一般应当建绿篱、花坛(池)、栅栏、半透景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80厘米)。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準重建。
第九条 凡临时占用道路设定摊点、摊群、停车场及举办宣传、展销一条街活动,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占道时间、规划、布局、性质和容量,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临街商店设定的遮阳蓬帐,应当讲究整洁美观和统一规範,高度不得低于24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準重新设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準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因建设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设施或者设定户外广告牌、报亭、标语牌、读报栏、宣传橱窗等,必须徵得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到期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理或者拆除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凡需在道路红线内悬挂跨街或者不跨街的宣传横幅、条幅、气球等,必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时间、地点、内容、数量悬挂,到期应当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凡需在道路红线内设定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徵得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同意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数量设定和悬挂,到期应当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準在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交通亭、候车亭、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拦等交通标誌及汽车站牌,要做到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应当负责维护,保持完好,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换。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换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各种指路标誌牌、单位和商店名称标誌牌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範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如有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的罚款。
第十七条 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讯、防空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物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应当在当天清除乾净;颱风损坏的树木,所属管理单位必须及时清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理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市区维修道路、沟渠和破路维修管线、架设电线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经批准的破路施工,应当安排在夜间作业,并做到分段施工,分段填埋,按限定期限恢复路面原状,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修复外,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基建施工应当在批准占地範围内作业,临街的应当设定围挡,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修复被破坏的道路和公共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清理和修复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人行天桥、立交桥和其他桥樑、街道两侧人行道上,不準摆设摊点,不準钉挂广告牌。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改正或者拆除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不符合市容标準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容监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执罚程式进行文明执罚。在执罚时应当佩带统一标誌,出示监察证件,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製的收据,并加盖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公章。实施现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市容监察人员在场。罚款收入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市容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容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民众的监督和举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覆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为其保密的,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监察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複议;当事人对複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複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套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现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管理是一项複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千家万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市容管理显得愈来愈重要。近几年来,在中共海口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市容管理取得了显着成绩,城市基础设施日趋配套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大增强,城市美化、绿化达到了较高水平,市容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一九九二年全国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被列为全国十佳城市之一,荣获“全国环境综合整治十佳城市”和“卫生城市”称号。今年(1996年)八月,在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会议上,被评为“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先进单位”称号。今年(1996年)十月,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时,获得了检查团的较好评价(检查评比结果尚未公布,最近,世界卫生组织有关专家来我市考察,确定我市为世界卫生组织“健康城市”试点区域。在中国,作为城市入选“健康城市”的仅我市一家。但是,由于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我市市容管理仍有不尽人意之外,主要表现为:一是城市意识、市容意识、卫生意识淡薄。城市街道两侧乱占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违章建筑压占道路红线、地下管线、道路绿地、堵塞消防通道等,直接危及城市安全,破坏城市市容环境;二是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城市的经济活力增强后,生活服务设施适应不了经济发展的要求,于是各类集贸市场、摊点及各种服务网大量地涌向了街头巷尾、马路和人行道,造成了车辆堵塞,给行车和行人都带来很不方便;三是管理体制不顺,措施、方法不得力,致使市容管理工作中责权利相脱节。四是管理法规不健全、执法手段不力,不能及时解决市容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因此,为加强我市市容管理,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一九九二年颁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省政府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定,吸收兄弟城市的好经验,结合我市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把我市市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理顺城市市容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能交叉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是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一九九二年,国务院颁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就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但是多年来,由于我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直是分别由海口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和海口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管理的,机构改革后,我市仍设定这两个政府职能部门,分别管理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因此,为了便于管理,我们仍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分开制定了《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和《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等两个管理法规,由海口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为了解决城市管理办公室与城建、公安、环卫、规划等部门的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明等问题,我们在《管理办法》的第十、十一、十二、十七、二十条里都做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许可权和责任,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如“确因建设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设施……必须徵得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需在道路红线内悬挂跨街或不跨街的宣传横幅、条幅、气球等,须经市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凡需在道路红线内设定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徵得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在市区维修道路……架设电线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不符合市容标準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等。为了促进城管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违法失职行为,我们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里也明确规定城管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为了切实保障城管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我们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里还规定:“凡阻挠市容监察人员执行任务,辱骂、殴打市容监察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等。
三、关于《管理办法》的结构
本《管理办法》属于单行条例,内容单一,因此在结构上不分章节,只设条和款,由于不设章节,有关法律责任则放在有关规定性条文中陈述,用一款来加以规定。这样写,既可以缩短法规篇幅,又可以让人们对公民在城市市容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一目了然,便于更好贯彻执行。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修改意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审查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审查修改稿基本成熟,是可行的,建议将交付会议表决批准。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现将对审查修改稿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十四条修改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準在临时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二、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句修改为“交通亭、候车亭、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等交通标誌及汽车站牌,要做到整洁美观。”委员们认为在一段时间内,上述交通标誌,交通设施尚难做到统一规格、整齐划一,所以规定做到整洁美观即可。
三、鑒于海口市城市中存在着一些霓虹灯招牌残缺不全,影响市容美观的状况,建议在审查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结尾处加上一句“如有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四、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清扫”二字修改为“修复”。
五、为了督促市容监察人员按照执罚程式文明执罚,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句修改为“市容监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执罚程式进行文明执罚。在执罚时应佩带统一标誌,出示监察证件,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製的收据,并加盖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公章。”
六、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二十条中第二句修改为“当事人对複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还对审查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以上汇报,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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