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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19-03-23 19:51:25) 百科综合

鹤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鹤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 通过时间:2011年4月29日
办法全文
(2011年4月29日鹤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鹤壁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
(一)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採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工业、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和其他产业发展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本市引进人才、资金、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或者帮助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在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六)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係方面贡献突出的;
(七)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或重要社会影响的;
(八)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九)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推荐荣誉市民人选。推荐过程中应尊重本人意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受理推荐。
(一)荣誉市民人选属于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荣誉市民人选属于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荣誉市民人选属于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六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式办理:
(一)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二)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示,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并向社会公布。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製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七条荣誉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荣誉市民在劳动就业和保障、义务教育、住房、医疗、旅游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繫,定期为其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荣誉市民本人提出申请,不愿再享有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尊重本人意愿,按相关程式办理。
第十条荣誉市民因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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