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2014年1月24日保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为规範保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详细内容
第一条授予保定市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友人、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可授予保定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支持本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在经贸、科技、文体、教育、卫生事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长期致力于推进所在国和地区与本市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取得显着成效的。
(三)热心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捐赠款、物数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在本市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或挂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本市投资或为本市引进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一次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2.引进市外资金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3.累计投资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地商会负责人;
4.在本市投资折合人民币3亿元以上,并连续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外资企业负责人;
5.投资或引进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标準可适度放宽。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推荐或自荐保定市荣誉市民人选。推荐或自荐保定市荣誉市民,分别由下列部门受理。
(一)捐赠人士,由市民政局受理。
(二)挂职、任职人士,由市人社局受理。
(三)投资、引进项目人士,由市商务局受理。
(四)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是外国友人、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由以上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市外事(侨务)办受理;是台湾同胞的,转市台办受理。
其他信息
第四条市政府主管对外合作的副市长任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办公厅、市外事(侨务)办、商务局、人社局、民政局和市台办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荣誉市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办理程式。
(一)申报。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推荐单位或自荐人撰写事迹材料并填写《保定市荣誉市民申报表》,依隶属关係逐级上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认定受理部门审核。
(二)初审。市外事(侨务)办、商务局、人社局、台办和民政局等受理部门对申报人员要进行初审。自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荣誉市民称号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
(四)审议。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由市政府向被授予保定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并由保定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告。
第六条保定市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的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三)不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四)凭荣誉市民证书,在本市医院优先就诊。
(五)荣誉市民的子女入学、入托,可予以优先安排。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七条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申报单位按程式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一)在申报保定市荣誉市民称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保定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由申报单位通知其本人。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