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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2019-08-31 22:42:38) 百科综合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日期:2014年11月27日
  •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2日
  • 实施日期:2015年05月01日
  • 时效性:尚未生效
  • 效力级别: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背景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良好的城市外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筑外立面是指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侧立面。
第三条
市区城市建成区範围内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许可权,负责城市建筑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外立面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城市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装修等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城市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準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城市建筑外立面设计建设、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準。
第八条
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工艺,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装饰、景观照明材料和施工工艺。
安装于建筑外立面的附加设备、设施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使用防火、耐腐蚀性材料,并採用防鏽、防污、防腐工艺。
第九条
组织实施成片区城市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编制改造规划方案。
改造规划方案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并採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众的意见。
改造规划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複印件,或者房屋租赁契约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材料;
(三)装饰装修建筑远、近景彩色照片;
(四)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五)经审查符合国家设计规範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準予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项目名称、施工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处理好排水、通行、通风、採光、安全等相邻关係,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利用城市建筑外立面设定广告、标牌、标识、画廊、橱窗、电子显示屏和公告栏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準。
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外立面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第十六条
安装门窗防护栏、遮阳棚、空调外机、太阳能设施或者封闭阳台等,应当符合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準。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外立面附着的管线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缆线应当规範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第十八条
附着于城市建筑外立面的外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等排污口的设定应当符合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準。
第十九条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有权人是城市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城市建筑外立面及其附着物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对破损、脱落、鏽蚀、变色、污浊的,及时修复、清洗、粉刷、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採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採取补救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安装于城市建筑外立面的对外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不符合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準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建筑外立面及其附着物破损、脱落,未修复、更换或者拆除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建筑外立面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0月30日经徐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準
城市建筑外立面的容貌需要有明确的标準,一方面便于公众的遵守,另一方面便于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我市没有相应的地方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準,实际执行的是国家和省城市容貌标準。国家和省城市容貌标準对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方面的规定不能全面反映我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的特色要求,这给执法和守法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条例第六条设定了一定的程式,要求制定更加接地气的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準: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城市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準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成片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改造
随着城市建设向更高水平的迈进,近年来我市城市成片区建筑外立面改造明显增多,改造中涉及公众的权益处置,社会影响较广,由于缺少明确的改造过程中应遵守的程式规定,造成公众监督较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造的顺利进行。针对上述情况,条例第九条作了如下针对性的规定:
“组织实施成片区城市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编制改造规划方案。
“改造规划方案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并採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众的意见。
“改造规划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联合办理
建设服务型机关,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公众提供优质化服务,不仅需要体现在执法过程中,也需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中。为方便公众办理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相关手续,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是必要的。但是鑒于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类型十分複杂,授权市政府出台相关规定,才能将城管部门统一受理,相关部门联合办理的综合服务制度设计落到实处。为此,条例第十条作了如下规定:“申请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施工现场公示牌的设立
在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过程中,尤其是那些需要获準才能装饰装修的城市建筑外立面项目,涉及的周期较长,对公众的影响较大,在施工时为了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也方便出现意外时的处理,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注明相关事项,设定一定的应遵循的义务是必要的。因此,条例第十二条作了如下规定:“準予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项目名称、施工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为了保证条例设定的规範得到有效遵守,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徐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徵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以及部分立法谘询专家和省人大法制专业组代表的意见,并与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徐州市人大已作相应修改。11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完好和整洁、美观,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该条例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等方面作了规範,并就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準、施工现场的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牴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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