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市市容环卫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範围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停(洗)车场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标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容环卫部门和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约,组织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範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一)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三)及时清除积雪残冰;(四)城市容貌标準和环境卫生质量标準规定的其他要求。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市容环卫部门处理。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违反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责任人制发《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人责任区的範围、标準、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指导居住区、商业区的业主在订立物业服务、房屋租赁、装饰装修等契约时,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纳入契约内容。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单位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落实责任区制度。第十五条市容环卫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