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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2019-07-17 17:02:08) 百科综合
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创造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站前地区环境,结合火车站站前地区实际,制定《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火车站、哈尔滨东站站前地区管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0805
  • 发布日期:1997-08-16
  • 生效日期:1997-09-01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808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8-16
【生效日期】199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7〕第13号令
1997年8月1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创造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站前地区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火车站站前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火车站、哈尔滨东站站前地区管理。
第三条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地区範围:东起颐园街铁路医院围墙外体,西至海关街西侧建筑红线,南起龙运宾馆、龙门大厦建筑红线,北至哈尔滨火车站主楼建筑红线。
哈尔滨东站地区範围:东起车站候车室门前以西,南起火车头街通勤口向南延伸200米至三铁地区安装託运队门前,南棵街从广场边缘向南200米至三铁房产段,南棵头道街从桦树街街口向南200米至三铁医院,西起桦树街至南直路口,北起火车头街向北至三铁工务段门前拐至水利胡同,北棵街从广场边缘向北至东直路,北棵头道街从桦树街街口向北至东直路。
火车站站前地区範围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本办法由南岗区人民政府和太平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南岗区人民政府和太区人民政府设定的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站前管理机构)负责站前地区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託站前管理机构负责依法规定的本部门许可权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站前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站前地区临街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容貌标準。
第六条站前地区沿街建筑物立面,牌匾的装饰面积、色彩、材料和形式,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站前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部改建或者在临街建筑物、设施上设定牌匾、户外广告的,应当徵求站前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站前地区临街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规定标準对建筑物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饰;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九条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的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道路的,应当经站前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站前的地区的绿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绿地的,应当徵求站前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在站前地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工地容貌管理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卫生;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二条在站前地区设立公共客运站点,应当徵求站前管理机构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允许进入站前地区的车辆,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公共电汽车、附线小公共汽车、通勤捎客车,不準停车逾时等客。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在站前地区提供乘用服务时,应当在指定部位停放,依次排队等候乘客,不準在指定部位以外停放候客。
第十五条站前地区内单位、居民和进入站前地区内的行人,必须保护站前地区内的各类设施、花草树木和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準向绿地内倾倒冰雪。
第十六条在站前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不準有下列行为:
(一)短斤少两,强买强卖;
(二)违反经营,牟取暴利;
(三)欺诈顾客,野蛮拉客。
第十七条宾馆、旅店需要接待出站旅客住宿的,应当由旅客介绍处登记统一介绍,不準自行在站前地区接待出站旅客住店(接待会议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影响社会秩序的疯、痴、呆、傻人员,重患或者乞丐死亡人员,站前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安、民政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站前地区内的环境卫生,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站前地区内的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它街路、广场(不含居民庭院),由站前地区专业清扫保洁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站前地区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设定专职清扫保洁人员。
第二十条站前地区临街的单位、地下商城和个体工商户,应该承担各自门前的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并按照站前管理机构划定的责任区,在规定时限内清除冰雪。
第二十一条站前地区的公共设施,由设施设定单位负责养护。公共设施养护单位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公共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更换,保持设施完好。
站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养护单位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站前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製的专用票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站前管理机构依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託的许可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站前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务,秉公执法,不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罚款使用的收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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