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百科综合 / 正文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2019-06-21 00:26:52) 百科综合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等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範法律援助工作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4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6月3日批准,本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 ,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 发布机构: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17年6月3日
  • 实施日期:2017年8月1日

政策全文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关于批准《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6月3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3日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2017年4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援助範围与方式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
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等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
受援人,是指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支持。
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式确定承接法律援助主体,并依法签订法律援助服务购买契约,明确购买服务的範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契约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提高公众依法维权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路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督促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维护其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鼓励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专业特长的人员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法律援助工作。
第九条本市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法律援助基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法律援助基金会进行捐赠,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法律援助範围与方式
第十条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确认劳动关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係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六)因工伤或者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生产安全事故、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主张权利的;
(九)因婚姻纠纷,遗赠、抚养协定纠纷或者监护权、继承权等民事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请求确认权利或者赔偿的;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託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採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经济困难标準,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二倍执行。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标準需要调整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範围的限制,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一)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特困人员;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由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标準的限制,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一)义务兵、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
(三)因公致残的军人及其近亲属、牺牲军人的近亲属;
(四)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牺牲人民警察的近亲属;
(五)烈士的近亲属;
(六)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係的亲属。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且未另行委託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託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辩护人的;
(二)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五)被告人为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採取下列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三)行政裁决、行政複议、行政诉讼代理;
(四)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提供法律谘询、代拟法律文书;
(七)办理公证、司法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方式。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範围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
第十九条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驻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的工作站递交法律援助申请。
第二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符合经济困难标準的证明材料或者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证明材料;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第二十二条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事由发生地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引其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通知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代理的强制医疗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髮生争议的,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向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请求指定受理,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请求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应当由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将其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由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程式和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申请事项超出规定範围的;
(二)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办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複议。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複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诉讼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準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由受援人支付已实施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本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繫方式告知受援人。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服务协定,并送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二条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不同的法律服务机构承办。
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权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给予必要的配合;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对其调阅、查询、複製有关材料等给予协助,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符合标準的法律服务,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收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三)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的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法律援助进展情况;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隐私保密;
(三)认为法律援助人员在服务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更换要求,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二)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三)经济状况、案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服务,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受援人,并告知相关单位、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事项完成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结案要求的,按照相关标準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準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标準和管理规範,定期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考核、奖励体系。
第四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受援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对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告知查处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受援人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规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和人民团体不按照规定核实法律援助申请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危害食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4月28日审议制定,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档案精神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6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省委、省政府两办于2015年12月下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就扩大援助範围、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保障水平、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的档案精神,我市亟需就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提出明确意见,促进法律援助事业规範发展。
2、完善我市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建设的客观要求。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8月,省人大制定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并于2005年9月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为我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市是较早启动法律援助制度的城市,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标準不一、把握不準的问题,缺乏可操作的硬性规定作为支撑,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範。
3、认真贯彻落实惠民富民举措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提出要把惠民富民作为工作的聚力点。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民众合法权益,增强人民民众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多次被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区在执行过程中,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和要求,但还存在保障不平衡、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同时,我市按照法务部要求,在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获得了人民民众的认可。对此,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和固化,将涉及困难民众民生和发展的合法诉求更多的纳入法律援助範围,细化各法律援助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在总结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援助工作的新要求,分别从法律援助总体原则、法律援助範围与方式、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其援助事项只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方能满足人民民众特别是困难民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因此,在上位法已有规定事项範围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档案精神,《条例》第十条作了扩大规定,对于经济困难的公民,因工伤或者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因生产安全事故、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主张权利的;因婚姻纠纷,遗赠、抚养协定纠纷或者监护权、继承权等民事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请求确认权利或者赔偿的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关于法律援助对象
为使更多的群体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平等享受法律保护,条例扩大了受援人的範围。一是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準。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民众。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济困难标準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二倍执行。二是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军人、警察及其近亲属、烈士的近亲属、见义勇为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标準限制,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后可以享受法律援助服务。三是明确了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危害食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三)关于授权条款
为适应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变化的需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範围、受援人範围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关于法律援助程式
为简化不必要的证明环节,提高行政效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所列人员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后,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同时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法律援助实施的相关程式,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对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程式、法律援助决定的作出和异议处理程式,在上位法基础上予以补充细化。
(五)关于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检验法律援助工作成效的重要标準。为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法律援助实施方、受援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的监管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标準和管理规範,定期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考核、奖励体系。通过强化行政监管、明确各方责任,保障受援人无偿获得合格的法律服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徵求了省人大内司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5月10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等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範法律援助工作,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该条例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法律援助的範围、方式以及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实施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牴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内容解读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法律援助範围与方式、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条例》最大亮点在于根据申请人经济困难的程度不同,确定法律援助的受案範围也不同,第十二条规定南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两倍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对“城乡特困人员”等六类特殊困难人群将不再设定案件範围限制。
为了更多更好地为困难民众办实事,《条例》重点在第二章法律援助的範围和方式中,规定和新增了较多内容,为困难民众带来“四个扩大”:
一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事项範围,《条例》把公民因婚姻纠纷、监护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权利或者赔偿的情形纳入了法律援助範围。
二是扩大了不受援助事项範围限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特困人群範围。条例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属于上述特困人群,比原来“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进行了扩大。
三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方式。《条例》规定,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和公证、司法鉴定都属于法律援助的方式。
四是扩大了受援对象类别。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规定法援对象只涉及自然人。而《条例》把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危害食品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纳入法援範围,从而实现了法律援助受援对象向社会组织的延伸。
可能判无期、死刑案件,律师须有三年相关经验
此外,对于刑事法律援助而言,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据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相关负责人透露,这是考虑到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多属于複杂疑难案件,需要具备相应刑事辩护能力的律师来完成辩护工作,保证案件受援的质量。而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通常具备了办理刑案的专业技能,能使受援人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标 签

搜索
随机推荐

Powered By 种豆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