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
- 施行时间:2016年10月1日
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
(2016年5月31日盐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秸秆, 是指水稻、大(小)麦、玉米、油菜、大豆、棉花以及其它农作物收穫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统筹领导,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国土、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安监、农机、农经、供销、质监、农业资源开发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秸秆综合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土地、运输、价格等政策措施,按照合理布局、多元利用的原则,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体系。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国土、农机、供销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水利、交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对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业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节约意识、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二章秸秆综合利用
第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机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依据本地区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合理确定秸秆用作肥料、燃料、饲料、基料和工业原料等不同用途的发展目标,统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
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
第十一条鼓励、引导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採用秸秆机械化还田。农机部门应当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 加强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技术指导,合理制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準,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改善能源结构。鼓励和引导企业、家庭使用秸秆资源。
第十三条鼓励养殖基地(场、户)和饲料生产企业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
第十四条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秸秆育苗等产业。
第十五条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建筑材料、包装材料、餐具等产品生产,减少木材使用。扶持发展秸秆编织业和秸秆工艺品加工业。第十六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推广。
第三章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
第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禁止随意弃置秸秆。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县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
第十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的监督管理,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宣传。落实管控责任,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协助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和投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上级有关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机具购置补贴、还田作业补贴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税收、运输、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专项资金, 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第二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秸秆收贮中心(站),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工程建设,支持开展秸秆还田、收贮、运输、加工等综合利用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发展秸秆综合利用服务组织,建立和完善秸秆还田、收贮、运输、加工等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採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设立秸秆收贮中心(站),开展秸秆还田、收贮、运输、加工等综合利用服务。
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建立秸秆收贮中心(站)的,按照临时用地管理;属于永久性占用的, 按照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科学合理设定秸秆临时堆放点。
第二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秸秆资源信息平台,发布秸秆资源供需信息,引导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助範围: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
(二)建设秸秆收贮中心(站);
(三)研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
(四)利用秸秆作为肥料、燃料、饲料、基料和工业原料。
第二十八条在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随意弃置秸秆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行洪或者侵占航道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露天焚烧秸秆或者随意弃置秸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5月31日由盐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市是江苏省第一农业生产大市,耕地面积约1250万亩,年产生秸秆800万吨左右。近年来,我市採取有力措施, 扎实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基本形成了以还田肥料化利用为主,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利用为辅的秸秆多元化利用格局。同时,持续打好秸秆禁烧攻坚战,成为全省唯一连续两年四个季度考核“零火点”的城市。为了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总结我市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把综合利用秸秆资源、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以下简称“双禁”)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刻的长远意义。
制定《条例》,有助于化解现实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双禁”,不仅是一项生态工程,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近年来,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建议,呼吁加快地方立法;各级政府和广大基层干部民众也迫切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权利义务,落实职权责任,妥善处理行政管理领域和基层工作实践中的各类矛盾问题。
制定《条例》,有助于强化法制支撑,推动制度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对秸秆综合利用和“双禁”作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对上位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切实解决行政执法难等问题。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创立一些基本制度,进一步强化法制保障,推进秸秆“双禁”依法治理。
制定《条例》,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绿色发展。目前,我市年均利用秸秆730万吨左右,其中还田占68%以上,综合利用率近92%。但是,秸秆综合利用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如秸秆利用企业规模较小,带动能力不强;秸秆综合利用补贴不足,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秸秆利用服务体系建设仍比较滞后,秸秆收贮运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等。因此,亟需通过立法,鼓励、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参与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秸秆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盐城建设和绿色发展。
二、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秸秆综合利用,第三章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第四章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并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条例》据此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统筹领导,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第四、五、六条)。
秸秆综合利用和“双禁”的重点在农村,必须充分发动基层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因此,《条例》明确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第七条)。
(二)关于综合利用为了强化秸秆综合利用的统筹规划,《条例》规定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机等部门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并对规划的内容、要求作了细化规定(第九条)。根据我市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借鉴外省、市秸秆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条例》规定了以机械化还田实现肥料化利用为主,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为辅的秸秆综合利用形式(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同时,还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推广(第十六条)。
(三)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的规定,《条例》对露天焚烧秸秆和随意弃置秸秆作了禁止性规定(第十七条),明确由环保部门会同农业、城管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为了实现“双禁”工作的源头治理,《条例》明确了基层自治组织的任务和责任(第二十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打造天蓝水清气好的美丽家园(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四)关于激励措施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政府的扶持和补贴必不可少。《条例》总结、提炼了本市近年来秸秆综合利用的成功做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该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补贴及优惠政策,给予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补助,并由财政保障资金投入(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秸秆综合利用的土地政策,推动建立秸秆收贮、运输、利用的综合服务体系(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条例》对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的违法行为规制了行政处罚条款(第二十九、三十条)。为了确保《条例》在基层的实施效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盐城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农委、省农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单位的意见, 并与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已作了相应修改。7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近年来, 盐城市人民政府採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基本形成了以还田肥料化利用为主,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利用为辅的秸秆多元化利用格局。为了进一步推进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的工作, 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盐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该条例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利用的具体做法、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推进综合利用的激励措施、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牴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