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于2012年10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
-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日期:2012年11月29日
-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9日
- 实施日期:2013年02月01日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修订信息
(2012年10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条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温泉资源保护
第四章景点景区保护
第五章开发利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汤山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汤山旅游资源的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汤山旅游资源,是指汤山旅游资源保护範围内的温泉、山林、湖泊、地质遗蹟、古遗址、石刻、古寺窟、民国建筑等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名录由江宁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汤山旅游资源保护範围(以下称保护範围),东、北至汤山街道办事处管辖界线,南至104国道、淳化新市镇北边界以及汤山街道办事处管辖界线,西至麒麟科技创新城沿山路。
第三条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建设,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汤山旅游资源。
第五条江宁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指导、监督和协调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工作,制定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制度及相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汤山特色旅游服务业。
江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汤山旅游资源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负责汤山旅游资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
(二)组织汤山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论证、登记、建档工作;
(三)建设、维护和管理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四)指导、监督有关单位维护和管理公共卫生环境;
(五)查处违法行为;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护範围所涉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汤山旅游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保护範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配合做好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工作,接受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汤山旅游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旅游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
对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江宁区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江宁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徵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旅游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突出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合理设定功能布局,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
第十一条江宁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相应的温泉资源保护、地质遗蹟保护、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案,经江宁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报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的详细规划和旅游功能区域的环境设计。
第十二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涉及汤山旅游资源的,应当与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并徵求江宁区人民政府意见。
第十三条保护範围内进行各类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汤山旅游资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徵求管理机构意见。
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和旅游生态环境相协调,符合建筑退让、建筑高度、视线通廊、天际轮廓线等规划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保护範围内原有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不符合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第三章温泉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汤山温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配置、集约节约的原则,有计画地开採温泉,限制取水量,保证温泉资源可持续利用。
江宁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现有温泉井眼进行资源有效整合,井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对保护範围内温泉资源进行科学勘探和调研评价,探明储量,评估利用限量。
江宁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设立汤山温泉资源保护区。国土资源、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划定温泉出水带和温泉水资源补给区,在保护区範围内实行地表水和地下水一体化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排污总量。
第十七条在汤山温泉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温泉开採项目,应当符合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并经江宁区人民政府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的温泉开採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管理机构应当对已有井权单位的温泉井眼取水量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井权单位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温泉资源。
井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温泉取用年度报告和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温泉的取用水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和计画管理。江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机构根据确定的用水总量,明确用水单位用水计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远程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温泉取用水的监督。
用水单位确需在用水计画以外增加取水量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超出用水计画的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收费。
第十九条井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损毁和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条井权单位应当遵循节约用水的原则,採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综合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採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二条汤山温泉资源保护区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应当经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二十三条汤山温泉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勘查、开採、取用温泉资源;
(二)擅自建设温泉设施;
(三)採用破坏性开採方法开採温泉资源;
(四)擅自转让温泉採矿权、取水权;
(五)在以温泉井眼点为中心半径一百米範围内,设定粪池、污水坑、垃圾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
(六)向废井、废坑、裂隙补给区排放、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景点景区保护
第二十四条汤山景点景区主要包括:黄龙山、青龙山等山林,安基湖、龙尚湖等湖泊(水库),雷公洞、硃砂洞等江南典型溶洞,地质断层构造遗蹟,南朝陵墓石刻,阳山碑材,南京人化石地点,藏龙寺,民国时期的军事设施、名人故居等。
第二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对列入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名录的景点景区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制定景点景区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单位,指导管理单位制定和落实具体保护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汤山景点景区保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黄龙山、青龙山等景区,应当划定山林保护範围,设定界桩、标牌。禁止在保护範围内採矿、採石、采砂或者取土;
(二)安基湖、龙尚湖等湖泊(水库),应当维持湖泊(水库)及周围生态环境,保持水体清洁和水系的完整。禁止向湖泊(水库)排放污水,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有毒物;禁止兴建与旅游无关的建筑设施;
(三)雷公洞、硃砂洞等江南典型溶洞、地质断层构造等景点,应当划定保护範围,建立地质公园。禁止在保护範围内修建与地质遗蹟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
(四)南朝陵墓石刻、阳山碑材、南京人化石地点等文物景点,实施原址保护,并按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进行修缮和保养。禁止损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
(五)汤山温泉别墅、汤泉路5号别墅群、汤岗路民国建筑群、汤山民国军事设施等景点,应当按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进行修缮和利用,其保护性配套建筑设施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原建筑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景点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制止扰乱旅游秩序、破坏景观景物的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景点景区及其沿线应当设定说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线标誌,使用符合国家标準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十八条景点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景点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禁止随意弃置和堆放。
第三十条景点景区应当优先选择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一条景点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和相关保护措施。
景点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工作,在危险地带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定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五章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立项,以及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徵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旅游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立项、开工建设等手续前编制该项目的开发保护方案。开发保护方案应当包括开发过程中以及建成旅游景点景区后的保护措施。
旅游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景点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开发保护方案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纳入相关规划和计画。
第三十四条保护範围内举办大型游乐、演出或者拍摄影视剧、广告等活动涉及汤山旅游资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徵求管理机构意见。
举办单位应当採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举办单位搭建的临时设施,应当在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保护範围内设定商业服务网点涉及汤山旅游资源的,由管理机构根据景点景区的承载能力统一规划、控制数量、合理布局,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保护範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电镀、冶炼、印染、造纸、火力发电、水泥生产加工等污染型企业;
(二)擅自开山、採石、採矿;
(三)侵占或者毁坏山林、河道、湖泊(水库)、文物;
(四)非法运输销售易燃易爆物品;
(五)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非法採集野生动植物标本;
(六)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前款第一项所列企业,对汤山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和破坏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许可权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或者关闭。
第三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景点景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未向管理机构提交温泉取用年度报告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温泉井眼点为中心半径一百米範围内,设定粪池、污水坑、垃圾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超计画取用温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採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未安装温泉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温泉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温泉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逾期不安装或者修复的,可以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汤山温泉资源保护区内向废井、废坑、裂隙补给区等区域排放、倾倒有害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前款区域排放、倾倒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数量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林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託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十四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四、对《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汤山温泉资源保护区内向废井、废坑、裂隙补给区等区域排放、倾倒有害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前款区域排放、倾倒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1日审议制定了《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汤山地处南京东部,境内有泉、碑、洞、湖、寺、林、地质遗蹟、民国文化遗存等丰富的旅游资源。其中:汤山高品质温泉享有盛誉,是省级温泉旅游度假区;南朝陵墓石刻、南京人化石地点、阳山碑材等是着名的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青龙山、黄龙山森林覆盖率高,具有重要生态价值。
近年来,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存在三方面突出问题:一是温泉资源开採无序,浪费现象严重,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二是部分区域过度开发,环境风貌和生态遭到一定程度地破坏;三是汤山旅游资源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範围不明确,保护力度薄弱。此外,汤山地区的发展定位是以生态文化旅游休闲为主的绿色循环经济,加强旅游资源保护对该地区的经济发展转型十分重要。
为了规範、保障与促进汤山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足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规划、温泉资源保护、景点景区保护、开发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条例的保护对象
根据立法本意和要解决的问题,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保护对象是江宁区汤山街道及其毗邻地区的旅游资源,具体包括:温泉资源、山林、湖泊、地质遗蹟、古遗址、石刻、古寺窟、民国建筑等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条例第二条同时规定,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名录由江宁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管理体制
为构建政府、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提升保护管理效果,条例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将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江宁区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指导、监督和协调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工作,其设立的汤山旅游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汤山旅游资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範围所涉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汤山旅游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为加强属地管理,条例规定江宁区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举办大型活动涉及汤山旅游资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徵求管理机构的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委託管理机构实施。
(三)关于温泉资源保护
汤山温泉是不可多得的珍贵资源,对汤山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将温泉资源保护作为立法重点,设专章予以规範:一是突出统一规划,规定设立汤山温泉资源保护区,划定温泉出水带和温泉水资源补给区;二是防止温泉资源枯竭,规定国土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科学勘探和调研评价,探明温泉储量,规定温泉的取用水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和计画管理,禁止未经批准超计画取水,禁止採用破坏性开採方法;三是防止地下水污染,规定汤山温泉资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应当经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禁止在以温泉井眼点为中心半径一百米範围内设定粪池、污水坑、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等。
(四)关于景点景区保护
为保护汤山地区丰富的山林、湖泊、地质遗蹟、文物等旅游资源,条例规定管理机构应当对列入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名录的景点景区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景点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规定汤山景点景区保护应当划定山林保护範围,禁止採矿、採石、采砂或者取土;划定地质遗蹟保护範围,禁止修建与地质遗蹟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
从汤山发展生态文化旅游的定位着眼,条例禁止保护範围内新建、扩建化工、水泥、造纸等污染型企业,并对生态造成严重影响和破坏的污染企业进行整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已经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徵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省国土厅等单位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谘询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南京汤山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但由于旅游资源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範围不明确,长期以来未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利用,造成旅游资源的浪费和破坏。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汤山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南京市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该条例明确了汤山旅游资源保护範围,确立了健全的管理体制,对保护範围内的规划、建设、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温泉资源保护和景点景区保护等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牴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