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正式颁布施行。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来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把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对进一步繁荣发展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我省公民的科学文化素养,推进福建省精神文明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实施,为进一步加快我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26日
- 实施日期:2014年09月26日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条例生成过程
《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科学普及,是指採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和资源共享。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具体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画,开展和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制订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规划、计画;
(二)提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联繫、协调和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研究部署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重要工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第六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组织本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画;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学术研究、对外交流和人才培训。
第七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从社会实际和公众需求出发,採取举办讲坛、讲座、谘询、展览、文艺演出,出版书刊、电子和音像製品等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利用文化馆(站)、集市等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社区社会科学普及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画,开设社会科学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社会科学知识专题讲座。
第十二条
各类学校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和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创作,支持和保障从事社会科学教学、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从事社会科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应当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採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公众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际网路等媒体,应当积极製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和公益广告,开办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鼓励和扶持新闻出版、影视製作和发行放映机构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出版、製作和发行放映。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文化活动和职工培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公众开放企业内部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及设施。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结合各自情况,申报并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发挥示範和辐射作用,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支持依法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鼓励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活动。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社会科学普及投入水平。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及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及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设信息化、网路化社会科学普及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措施,扶持和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建立和完善本省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本省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团体、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以及人员培训。
第二十六条
每年十月第三周为本省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期间,社会各界应当根据活动主题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範围。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毁损场馆、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託,现就《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重要性
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提出“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立法工作”。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宪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档案,都对繁荣发展社会科学的重要性和大力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社会科学是研究并阐述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承载着“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是人类赖以传承的精神支柱。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好比鸟之双翼、车之双轮,不可或缺、不可偏废。历史和实践都表明,促进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广泛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既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也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更高质量的发展;不仅能使一个地域更显大气、富于朝气,还可以提升这个地域的正气和志气。目前,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已有较扎实的工作基础和民众基础,多年来通过建立社科普及基地、社科普及讲坛、开展社科普及谘询以及社科普及宣传周等平台,其制度化、常态化、大众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然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科学的战略地位还没有得到全社会的普遍重视;社会科学工作重研究轻普及的状况还比较普遍;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缺乏有效整合,组织力度薄弱,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科学普及内容和方式较单一,人民民众获取社会科学知识的渠道还不够畅通;人们在社会变革中产生的一些疑虑和困惑得不到有效疏解,社会上存在的不良思想,冲击和侵蚀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流价值等。
历史的启示和现实需要告诉我们,必须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社会科学普及立法,明确政府和社会各界在社会科学普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範各行为主体的社会科学普及职责与行为,组织整合全社会各种资源,破解制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瓶颈,为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提供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这不仅是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指导地位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还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全民道德文明素养的迫切需要,对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比全国提前三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自2008年启动,至今已有6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将其列入2011年、2013年立法调研项目和2014年立法审议项目。
2008年6月,当时省委主要负责同志到省社科联调研时提出,“可以考虑把《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的立法调研列入省人大的立法调研计画,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据此,教科文卫工委、省社科联对社会科学普及立法工作进行了多次协商和深入研究,并作出了具体安排。从2008年底至2012年,教科文卫工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社科联等联合开展了立法前期準备和文稿起草工作;成立了由教科文卫工委、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省社科联、福州大学等单位组成的项目课题组,专题对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基础研究;期间还组织赴宁夏等兄弟省市及省内市县调研考察,召开多场有法律专家、研究机构、实务工作者、人大代表等参加的研讨会或座谈会。经过多次徵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反覆修改,于2013年9月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之后,又将条例草案印送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15家省直单位和九市人大常委会徵求意见。今年5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群英及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还分赴厦门、福州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社科界、法学界专家、基层社科工作者以及当地人大、宣传、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经再次研究梳理与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5月9日,经常委会第23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的含义
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包括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也包括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普及。普及形式随着社会群体、媒体、载体的不同而丰富多样,既包括公众对科普的单向“接受”,更强调公众对科普的双向“参与”。为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社会科学普及,是指採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草案选择了“社会科学”作为法规使用的概念,而没有使用“哲学社会科学”或“人文社会科学”的概念,主要是与宪法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的提法相一致,也与日常生活习惯用语相符合,便于扩大认同面、缩小语境差距。
(二)关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科学普及的性质及其实践特点,决定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管理必须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运行模式。为此,条例草案用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政府的领导地位、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社科联等单位在社会科学普及中的作用。条例草案提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同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列举了其主要承担的四项任务。鑒于社科联的组织性质是人民团体,从法律意义上讲不能作为执法主体。但由于条例草案并不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複议等内容,且已通过“联席会议”的制度安排确认了政府的行政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条例出台后又确实需要一个宣传、组织和实施的部门,因此,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三)关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社会责任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行为主体不同,工作对象各异,必须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单位广泛参与。为此,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七条至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学校、企业、媒体、公共文化场所和志愿者等在社会科学普及中的职责。根据社科联的性质和承担的社会科学普及任务,条例草案将社科联组织从其他社会科学普及主体中突出出来,明确其法定职责。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四)关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保障措施
针对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困难问题,条例草案对必要的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专门用于社会科学普及的经费,这是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前提;二是规定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的内容;三是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用于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四是将每年十月第三周设为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以及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的内容等。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贯彻实施
1日,我省贯彻实施《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座谈会在福州举行。省委常委、宣传部长、省社科联主席李书磊,副省长李红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书磊要求,要建设好社会科学普及的平台,充分发挥大学、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各类公办、民办书院等文化设施的功能。要出版好、推广好社科普及读物,把社科普及工作与全民阅读活动等结合起来,提升公民人文素养。各部门、各系统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要有抓手、有创新,各级社科联和各学会、协会、研究会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他强调,要把社科普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形成合力,真正在《条例》的落实上有成效,使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李红指出,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经费投入,建立激励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和资源共享,着力构建社科普及工作大格局;办好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等重点科普项目,充分发挥各级社科联组织作用,不断提高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