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就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在中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审判机关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审判机关
- 外文名:judicial organ
- 重要职能:行使审判权来惩治犯罪、解决纠纷
- 中国释义:人民法院
- 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部门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中国审判机关的性质、体系和职能权力。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审判机关的称谓很多,叫法多样,有时同一名称的机关在不同朝代,实际职权也不一样。
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範作用。唐代的中央审判机关称大理寺,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决权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实际上,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沿袭唐制,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对大理寺判决覆核的机关为刑部。宋太宗时在宫中设定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覆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覆核的职权。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还设有御史台,除享有监察权外还享有对官员犯法的审判权,故宋代审判权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审判职权。此时刑部主掌司法行政与审判,部分的行使审判权。由于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权利,故元代的审判机关还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事务的中央机关,行使对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所以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範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複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覆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主要任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秩序、保证公民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发展现状
中国现行的审级体系共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考察审判机关工作

中央设有最高人民法院;省一级为高级人民法院;市一级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县一级为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中国设有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全国各地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名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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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天津市(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
3.河北省(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4.山西省(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6.辽宁省(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瀋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辽河油田中级法院 瀋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7.吉林省(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 8.黑龙江省(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9.上海市(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 10.江苏省(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1.浙江省(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 12.安徽省(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13.福建省(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巖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 14.江西省(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15.山东省(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16.河南省(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17.湖北省(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鹹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18.湖南省(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19.广东省(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1.海南省(琼)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 22.重庆市(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3.四川省(川、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4.贵州省(黔、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5.云南省(滇、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6.西藏自治区(藏)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7.陕西省(陕、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鹹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8.甘肃省(甘、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9.青海省(青)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
(表格资料来源:)
中央指示
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法院庭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最高人民法院常务院长沈德咏、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检察长鬍泽君、法务部部长吴爱英、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结合实际工作,就这个问题发表了重要意见和看法。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全会高度评价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最佳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迴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準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民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民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係案、人情案、金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