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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

(2019-05-20 22:54:14) 百科综合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审定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用于指导考生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在编写的过程中,依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针对建造师的不同执业岗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谘询等单位所涉及的工程法律法规进行了阐述。其中对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阐述。考虑到建造师岗位的特殊性,在阐述的过程中始终贯彻淡化理论、强调套用的指导思想。

基本介绍

  • 书名: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
  •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页数:281页
  • 开本:16
  • 品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7年3月1日
  • 语种:简体中文
  • ISBN:9787112090020 

内容简介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共分为四大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契约法、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涵盖了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其中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节选出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内容,若考生需要对与这些条款相关的条款作进一步的了解,可以查阅《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2009年重印,光碟和增值服务内容已作修订。增值服务密码在光碟袋上。

图书目录

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1Z3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Z301030 民法
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50 招标投标法
1Z301060 安全生产法
1Z30107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Z30108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Z30109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Z3011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Z301110 标準化法
1Z301120 环境保护法
1Z301130 节约能源法
1Z301140 消防法
1Z301150 档案法
1Z301160 土地管理法
1Z30117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Z301180 劳动法
1Z301190 保险法
1Z301200 税法
1Z301210 公司法

1Z302000 契约法
1Z302010 契约法原则及契约分类
1Z302020 契约的订立
1Z302030 契约的效力
1Z302040 契约的履行
1Z302050 契约的变更和转让
1Z302060 契约的权利义务终止
1Z302070 违约责任
1Z302080 契约的担保
1Z302090 建设工程契约
1Z302100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契约

文摘

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规範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行为标準。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一个法律体系,包含了众多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纵向上涵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建设阶段,横向上涉及了各个主要建设阶段的主要环节。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
理论基础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知识,是其他建设工程法律的理论基础。掌握这部分内容有助于对其他建设工程法律的理解。
建设行为规範部分:是对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的建设行为的直接规定,是工程建设从业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循的重要的行为準则。
相关法律部分:主要是节选了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条款。这些条款是工程建设活动在特定领域的行为準则。
正是由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密切关係,所以,对于拟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而言,掌握这部分内容就非常必要了。系统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法律知识体系,应深入理解以下内容:
(1)建造师管理制度;
(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3)民法;
(4)建筑法;
(5)招标投标法;
(6)安全生产法;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1)标準化法;
(12)环境保护法;
(13)节约能源法;
(14)消防法;
(15)档案法;
(16)土地管理法;
(1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8)劳动法;
(19)保险法;
(20)税法;
(21)公司法。
12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本书主要介绍关于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执业的有关规定。涉及的规章及规範性档案主要包括2002年12月5日由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Z30101l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考试科目
1.原考试科目
2004年2月19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2.专业调整后的考试科目
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设部针对建造师考试再次联合发布了《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专业类别进行了调整。其中:
(1)合併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併为“建筑工程”。
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併为“矿业工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併为“机电工程”。
(2)保留的专业类别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3)调整后的专业类别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定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丁程。
3.考试专业衔接
为保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各专业类别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已按原《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度继续按照原各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
(2)在2007年度首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3)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谘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籤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複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契约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档案;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契约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档案;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係,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契约複印件或有效证明档案;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契约或聘用契约到期的证明档案、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二)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序言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範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有关规定.国家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託、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士。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担任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管理的项目负责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业务。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我国大中型工程的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士担任。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将为我国拓展国际建筑市场开闢广阔的道路。
按照人事部和建设部颁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16号)和《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13号)规定,本编委会组织全国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在第一版基础上重新编写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二版)(以下简称《考试用书》)。在编撰过程中,编写人员始终遵循《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7年版)重在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总体精神,力求使《考试用书》重点体现“五特性、六结合”原则,即综合性、实践性、通用性、国际性和前瞻性;与一级建造师定位相结合,与高校专业学科设定相结合,与现行工程建设标準相结合,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国际通用做法相结合和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实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相结合。
本套考试用书共14册,书名分别为《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民航机场土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通信与广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本套考试用书可作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学习用书,也可供工程管理类大专院校师生教学参考。
《考试用书》编撰者为大专院校、行政管理、行业协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管理专家和学者。在此,谨向他们表示衷心感谢。
在《考试用书》编写过程中,虽经反覆推敲核证,仍难免有不妥甚至疏漏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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