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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物流标準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2019-05-01 22:02:09) 百科综合

怀化市物流标準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怀化市物流标準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物流标準化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準委办公室关于2016年开展物流标準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5号)、《怀化市物流标準化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流标準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企业或者机构依据《怀化市物流标準化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发展需求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业务网路。
第三条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托盘共用领域。具体包括:
1.托盘租赁企业以商贸、物流企业为对象,普遍出租使用标準托盘(含相匹配的托盘笼、周转箱或筐、包装等,下同),或者对非标托盘进行批量标準化更新和改造;
2.托盘租赁企业为商贸、物流含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全程托盘租赁服务,或者在市外推广使用我市地产标準托盘;
3.商贸企业集团、物流企业集团在全国範围内,对下属企业统一推进使用我市地产标準托盘,实现带盘运输和随货转租;
4.托盘租赁企业拓展流通环节的包装循环利用业务,对外出租农产品、食品、医药专用冷链、调温周转器具;
5.托盘租赁、生产企业更新和改造与标準托盘相关联的仓库、货架、叉车、月台、分拣、维修和输送车辆等;
6.托盘租赁、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以标準托盘为集装单元的物流标準化设备和作业规程;
7.托盘租赁企业採用 托盘+网际网路(信息平台) 模式,对标準托盘的租赁业务实行一体化、标準化管理;
8.托盘生产企业更新和改造标準托盘以及相关周转器具的生产线,建立质量检测和认证机制。
(二)城市配送领域。具体包括:
1.在物流、商贸企业中,分别培育日用快销品、农产品、医药、家电和电子商务等共同配送主体,实行六统一;
2.配送主体设定配送中心仓,配备标準托盘、货架、叉车、分拣、调温、节能、卫生和安全监控设备等;
3.配送主体普遍採用新能源汽车以及标準三轮车作为城市配送的运载工具;
4.配送主体以上述中心仓和车辆为单元,利用卫星导航和实时通信,联接网际网路(信息平台),建立全程调度系统;
5.配送主体建立中心仓+网际网路(信息平台)+社区配送点、种养基地+网际网路(信息平台)+社区菜店网路;
6.配送主体与融资类企业合作,围绕着物流设施、设备以及仓单、存货、应收账款等,开展供应链融资服务。
(三)信息服务领域。具体包括:
1.分别建立全市工业品、农产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具有完善的交易规则、操作规程及标準规範;
2.信息平台强化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车货监控、金融结算、质量诚信、路况气象等功能,并与相关信息系统对接;
3.信息平台为托盘租赁企业的托盘共用业务和共同配送主体的城市配送业务,提供信息支撑和服务;
4.信息平台、科研机构利用大数据、供应链、众筹等手段,编制行业发展指数,提供统计数据、整合线下资源,推动智慧物流发展。
(四)标準化基础领域。具体包括:
1.行业协会建立物流行业运行统计和监测系统,定期分析并提交报告;彙编案例、印发资料,开展标準化宣贯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
2.行业协会与托盘租赁、生产企业,配送主体,信息平台和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或者修订标準和规範,并获得认证。
第四条 承载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企业的主营业务在商贸(含电子商务),物流(含邮政快递、冷链物流),标準托盘租赁、生产,物流信息平台,物流标準化设备服务、信息服务,快速消费品生产範围内,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除企业集团、科研机构外,承载单位须注册在我市境内。
(二)守法经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等责任事故,未发生逃废债务、欠缴税款和社保基金等失信行为。
(三)具有相应的行业资质。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规模、技术和资金上,具备完成所申报试点项目的能力。
(四)现有标準化工作基础良好。能够优先採用标準化设施设备,率先套用相关技术标準和服务规範。
(五)承诺接受市商务和粮食局、财政局、质监局以及受委託第三方机构就试点项目建设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承载单位每半年度提供试点项目情况,包括:经营情况、标準化托盘、周转箱年使用数量、由托盘和周转箱标準化带来的物流成本和效率变化情况等信息;配合开展调研工作。
第五条 申报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其办理程式如下:
(一)意向项目和单位的报名。企业或者机构根据公开发布的遴选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通知,向所在县市区(含市属园区,下同)商务部门报名,并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共同推荐。
(二)试点项目建设计画书的确定。意向承载单位在获得推荐后,应结合自身的需要及特点,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县市区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试点项目建设计画书,详细安排本单位试点工作的目标、内容和建设步骤。试点项目建设计画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简介;2.现有基础;3.试点项目,要围绕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来谋划,要阐明项目的市场需求、总体架构、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和实施步骤,技术路线要重点注明项目的可行性以及所採用的新标準、新技术和新模式,应当具有开放性、可以社会化套用和推广;4.试点成效,在相关领域内预期项目运营后要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资金测算和筹集方式;6.保障措施;7.项目负责人及联络方式等。
(三)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遴选。怀化市物流标準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遴选答辩会,被推荐的意向单位,须参会就本单位情况和试点项目建设计画书进行介绍,接受专家谘询组的提问和评审,并由专家谘询组现场打分排序。
(四)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批覆。在专家谘询组打分排序的基础上,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报经怀化市物流标準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官方网站中对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进行公示,期限为7个日曆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和粮食局、财政局、质监局联合批覆,确认试点的承载单位、试点项目以及试点项目建设计画书,并上报省、国家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报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和项目承载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的複印件;
(三)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介,股东结构,法定代表人名单和身份证明的複印件;
(四)试点项目建设计画书草案;
(五)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失信行为,具备完成试点项目的能力以及自愿接受市商务和粮食局、质监局、财政局和受委託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的承诺函。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各申报单位只能依据其主营业务範围选择申报承载一个领域的试点项目。其中全国範围内统一推进地产标準托盘项目、夯实物流标準化工作基础项目可以直接申报,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经市商务和粮食局、财政局、质监局联合批覆,由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分别直接承载。
第八条 承载单位和试点项目批覆后,由办公室代表市领导小组与承载单位以及所在县、区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签订物流标準化试点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各承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目标责任书和试点项目建设计画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各承载单位可以结合自身试点项目情况,安排进度节点,鼓励提前,不许延后。
第十一条 建设期间,各承载单位要建立试点项目建设档案;并于试点工作结束时,将档案副本上交办公室存查。
第十二条 承载单位在试点项目经法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结项:
(一)受理申请。承载单位向办公室提交结项及资金拨付申请材料;
(二)上报备案。办公室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备案;
(三)现场考核。办公室组织专家谘询组和省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进行现场察看和结项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报送市领导小组审批;
(四)项目公示。办公室拟出公示名单,由市商务和粮食局、财政局、质监局在各自机关官方网站中对试点项目、承载单位、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期限为10个日曆日;
(五)结项拨款。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经办公室批覆给予结项;并由市商务和粮食局、质监局提请,市财政局拨付补助款项。
第十三条 申请结项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和结项及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承载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的複印件;
(三)试点项目和承载单位的批覆;
(四)试点项目实施的相关证明档案,视项目性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核准备案档案、技术论证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等;
(五)试点项目未取得过或者谋求取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函。各承载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承载单位应及时总结试点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并在每个季度末将相关情况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省、国家商务、财政和质监部门。
第十五条 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将委託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稽查、审计和评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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