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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9-07-01 20:10:25) 百科综合

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 施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修订的办法

《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州)长、副市(州)长,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市(州)长、副县(市、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研究(信访)室主任、副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人诵读或者领诵、跟诵誓词后,应当报告宣誓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办法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託,现就《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宪法宣誓的适用範围、誓词内容和国家层面宣誓活动的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并在《决定》第九条中明确要求:“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製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制定《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有效实施,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教育,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
二、关于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对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起草工作非常重视,明确要求办公厅、代工委负责起草工作。针对起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的沟通,了解和借鉴了江苏、浙江等6个兄弟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起草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并分别徵求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意见。10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专门听取起草工作汇报,并对《办法(草案)》提出了多处修改意见。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我们对《办法(草案)》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并于10月22日汇报省委常委会议同意,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
三、关于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办法的适用範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一条规定,草案规定:“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草案第二条)。
二是关于宣誓誓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统一规定,草案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草案第三条)。
三是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了我省从省本级到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草案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三种情形作了规定:第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草案第四条)。第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草案第五条至第七条)。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草案第八条)。
四是关于宣誓的实施时间。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条)。
以上说明连同《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请一併予以审议。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託,现就《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2015年11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了《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就宣誓的对象、组织形式等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宪法宣誓制度施行以来,对于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宪法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确定了我国发展新的奋斗目标,并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今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宪法修改精神,修订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
宣誓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作出了重要修改,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增加规定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国歌。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彰显宪法权威,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有效实施,有必要对我省现行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相关内容及时进行修订。
二、关于修订工作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宪法宣誓办法的修改工作非常重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出台后,明确要求法工委及时启动修改工作。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法工委立即安排部署,组织人力投入法规修改工作。一是针对修改工作的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宪法修改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宪法宣誓决定;二是对法规草案修改的形式和提案的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相应建议;三是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逐条进行了研究,增加了相关内容,并徵求了省人大各专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3月上旬,向常委会分管主任作了专门汇报;3月21日,法工委就草案的修改逐条进行了研究;3月26日,主任会议听取了草案修订工作进展和準备情况,并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了现在的修订草案。
三、关于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对我省现行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作出修改,将誓词修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修改后的誓词共75个字。
二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共涉及4条、6处。即:在第二条、第八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二款中增加“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二款中增加“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是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一句:“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是将修订后的办法施行日期确定为“2018年3月30日”。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审议结果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5日对《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制定《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推进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11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四条第三款有关宣誓仪式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表述不够明确,到底是由哪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应当表述清楚。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这一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选举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或者制式服装,究竟什幺是正装在实践操作中很难把握,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这一建议,删除“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或者制式服装,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庄重严肃,立正站姿”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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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下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兰召开实施《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新闻发布会。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办副主任楚才元,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宁金辉介绍了有关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军,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幸,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滕继国回答了记者提问。
宁金辉首先介绍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甘肃省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办法》的施行时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致,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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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记者问环节中,王幸就检察机关将有哪些人需要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如何组织作出了详细回答;王军介绍了省法院在确保宪法宣誓制度成效方面的措施。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江苏、浙江等6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起草工作经验。在《办法》基本形成后,分别徵求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和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意见。10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专门听取起草工作汇报,并对《办法(草案)》提出了多处修改意见。在对《办法(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10月22日,省委常委会议原则同意。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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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该办法共分为十条,包含适用範围、宣誓誓词、宣誓活动的组织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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