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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9-05-26 23:58:19) 百科综合

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16-1-14
  • 实施时间:2016年1月14日

办法信息

《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4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修订发布

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6年1月1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修正)

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具体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第六条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审判、检察职务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并分别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託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会议全体人员起立。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握宪法文本贴左胸,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
第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及其主席团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式,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办法(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託,现就《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宪法宣誓的适用範围、誓词内容和国家层面宣誓活动的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决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决定製定具体组织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因此,制定我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全面、规範和有效实行,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现实要求。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去年4月,省委印发的《青海省2015年依法治省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依照决定和相关要求,积极开展调研和我省实行办法起草工作,并就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厅秘书局作了请示和沟通。同时,借鉴了一些已制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省市的做法,起草了《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徵求意见稿)》。先后徵求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各专(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市、州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意见,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10条,对我省实行宪法宣誓的人员範围、宣誓誓词、仪式组织、基本规程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宣誓人员範围和誓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宣誓人员範围、誓词作了统一规定,草案使用决定中规定的宣誓人员範围和誓词(草案第二、三条)。
(二)关于宣誓仪式的组织。依据决定,草案对宣誓的组织工作主要分三种情形作出规定:一是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草案第四条);二是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草案第五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两院分别组织(草案第六条);三是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草案第七条)。
(三)关于宣誓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等。考虑到宪法宣誓人员範围较广、情况各异、差别较大,许多具体问题难以简单地作出统一规定,草案只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条件作出统一规範,如宣誓人宣誓时右手举拳、宣誓场所悬挂国旗或国徽等(草案第八条)。
以上说明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修改情况的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
1月13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于第四条第二款对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已有所规定,建议删去第四条“(四)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项;第四条、第五条中“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与第八条第三款中“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的表述重複,建议只在第八条中表述。以上建议和意见经研究后採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认真执行办法规定,特别是在换届时要统筹做好组织工作的建议,人代工委和相关部门将认真落实。
此外,对办法中个别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办法草案表决稿,请一併审议。

提请审议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已经2016年1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6年1月6日

相关报导

《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近日施行。今后,青海省新任国家工作人员需要面对国旗(国徽),手按宪法庄重宣誓。
办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办法还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部分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常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常委会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办法明确,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职务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省人大常委会委託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相关新闻

1月1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下称《办法》)。这意味着今后我省新任国家工作人员需要面对国旗(国徽),手按《宪法》庄重宣誓。
《办法》的出台旨在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办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办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部分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常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常委会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职务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省人大常委会委託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一府两院(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任命机关组织。
《办法》同时规定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及其主席团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地“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也应当向宪法宣誓,宣誓的组织办法参照《办法》执行。
何时宣誓?对宣誓场所和宣誓人着装有什幺规定?
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着正装。
怎样宣誓?
宣誓可以单独进行,也可集体进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握宪法文本贴左胸,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各自报自己姓名。
宣誓誓词内容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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