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 年11 月26 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
- 施行时间:2016 年1 月1 日
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
(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州(市)长、副州(市)长,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乡(镇)长、副乡(镇)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人民政府代理省长、代理州(市)长、代理县(市、区)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州(市)长、副县(市、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五、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室)、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六、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以及有关专门法院及其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检察分院及其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省级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州(市)、县(市、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着正装。
宣誓仪式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自领誓人开始,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职务和姓名。
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
九、宣誓仪式的具体程式,由宣誓仪式的组织机关结合本办法制定。
十、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决定
(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引言部分增加“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本省”修改为“云南省”。
二、在第一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三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四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七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三、将第二条中“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在第三条“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后面增加“或者委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五、将第六条中“省级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修改为“省级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六、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办法(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託,我对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组织办法草案)作说明。
一、关于制定组织办法草案的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的重大举措,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製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为此,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起草了《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草案)》,统一规範全省各级人大、“一府两院”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
二、关于组织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起草好组织办法草案,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一是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及相关材料,研究借鉴兄弟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组织办法》的情况,做好相关準备。二是到昆明市、红河州、玉溪市等州(市)及6个县(市、区)、4个乡(镇)实地调研,广泛听取了所到地人大、党委组织部门、编办、政府办公厅(室)、人社局、法院、检察院的意见,特别是了解了红河州三级人大、石林县人大、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宪法宣誓的情况。三是《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草案)》(徵求意见稿)起草以后,书面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人社厅、省法院、省检察院,16州市人大常委会及选联工委徵求意见,并组织了3场论证会,数易其稿。四是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非常重视组织办法草案起草工作,经研究完善后,报省委审查,省委批覆“原则同意该草案”,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按程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草案)》。
三、关于组织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组织办法草案共10条,其基本内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相同。
(一)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範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办法草案规定的我省宪法宣誓适用範围是:“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需要说明的是,《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各类职务对应使用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等形式,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有人事权的实际,为全面表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的宣誓适用範围基础上增加了“任命、批准任命”的形式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人事行为主体(草案第一条)。
(二)关于宣誓词。宣誓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全相同(草案第二条)。
(三)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组织办法草案对我省宣誓活动的组织从三个层面做出规定:
1、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需要说明的是《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后,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组织办法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2、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区分情况,分别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区分情况”主要指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宣誓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任命的其他职级的法官、检察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这是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关于“两院”副职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直接颁发证书的规定和借鉴兄弟省的做法提出的。而州(市)、县(市、区)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州(市)、县(市、区)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是根据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习惯做法提出的(草案第三至六条)。
3、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活动,由任命机关分别组织(草案第七条)。
(四)关于宣誓的基本程式、时机、宣誓仪式场所、宣誓人着装、领誓人的确定等问题。为便于操作,组织办法草案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即:“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集体宣誓的,“誓词诵读完毕,自领誓人开始,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职务和姓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宣誓人着正装”,以示严肃、庄重。正装通常为西服、中山装、少数民族服饰、制服等(草案第八条)。
宪法宣誓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组织宣誓的工作除了上述规定的方面外,还会涉及一些具体操作问题。鑒于组织宣誓的机关涉及全省四级人大、人民政府,三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若干政府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种类繁多,情况複杂,宣誓的具体细节难以一一考虑详尽。为了整体统一,留有余地,组织办法草案规定“宣誓仪式的具体程式,由宣誓仪式的组织机关结合本办法制定”(草案第九条)。
组织办法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修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託,我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3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根据以上国家立法的新变化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有必要对《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适当修改完善。
二、关于修改工作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的《决定》后,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时对修改《办法》作出指示。按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迅速启动修改工作,于4月10日研究提出了《办法》修改方案,建议由常委会只对部分修改条款作出决定,并根据决定对《办法》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决定草案》分别于4月18日、19日广泛徵求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16个州(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意见;4月25日,召开了《决定草案》论证会,听取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各州(市)一致赞成对《办法》进行修改,同意《决定草案》。同时,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学习借鉴了北京、山东、江苏、四川、海南、陕西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对《办法》修改的做法。4月28日,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决定草案》徵求意见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形成了《决定草案》送审稿。5月18日,《决定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与上位法作出一致性修改,将第二条宪法宣誓誓词的内容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修改,并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内容。
二是根据我省实践经验,在第三条“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后面增加“或者委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将第六条省级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具体组织方式作适当调整,规定省级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为方便操作,删除了第八条中“面向国旗或国徽”及“依次报自己的职务”的内容。
三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共涉及5条、5处。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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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云南省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今年11月26日通过的《办法》规定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誓词全文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办法》规定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宣誓人员应着正装。
据介绍,宣誓仪式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宣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宣誓仪式的具体程式,由宣誓仪式的组织机关结合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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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组织办法实施后,云南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该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挂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着正装。宣誓仪式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跟诵誓词。
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