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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

(2019-10-03 02:40:14) 百科综合

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于2018年3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
  •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15-11-19
  • 实施时间:2018年3月31日

修订发布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二号
《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已于2018年3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31日

办法全文

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
(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五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八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十条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告姓名,集体宣誓的,依次报告姓名。
第十一条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託,对《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试行)》(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起草过程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标誌着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正式建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决定製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认真学习《决定》的基础上,就有关问题多次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后,研究起草了《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徵求意见稿)》。通过召开秘书长扩大会议,部分市、县、乡人大负责人和省“一府两院”人事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以及书面徵求常委会领导和驻会委员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徵求意见稿》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7月17日、11月5日分别对组织办法进行了讨论。根据主任会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组织办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反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试行)》(草案)。
二、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範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草案》第二条提出,宪法宣誓人员的範围包括本省各级人大选举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关于宣誓仪式的组织
从我省各级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各方,同时便于组织实施的原则,《草案》对各类宣誓活动作了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草案》第三条规定了两款:第一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同时借鉴外省经验,规定也可以委託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为贯彻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答覆意见,本条第二款将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也列入宣誓範围,并对宣誓仪式的组织机构作了规定。
关于检察长的宣誓,《草案》第四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关于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的宣誓,办法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草案》第五条提出由主任会议组织。二是对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有关人员的宣誓仪式,《草案》第六条提出由主任会议组织。三是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两院”其他人员的宣誓仪式,根据我省部分市、县人大已组织宣誓活动的实际,并借鉴外省的做法,《草案》第七条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委託提请机关组织。
关于“一府两院”任命的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三)关于有关具体事项
考虑到宪法宣誓人员範围广,情况差异大,许多具体事项无法作出统一规定,只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要素作出统一规範,如宣誓动作、宣誓场所、宣誓着装等提出了原则要求。至于宣誓仪式的其他具体事项,《草案》提出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试行)》(草案),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于11月17日下午对《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我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十分必要。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逐条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11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了研究,审议提出了《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试行)》(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全国人大已明确要求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各省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製定。按照立法技术规範,法规名称不使用“暂行”或者“试行”。因此,办法名称修改为“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根据立法许可权,常委会不宜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範围内的事项作出授权规定。因此,删去草案表决稿第三条第一款中“大会主席团也可以委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三、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草案表决稿第三条表述为“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第六条、第七条表述为“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宣誓仪式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根据这一意见,草案表决稿第七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八条与第二条有关规定不一致。根据这一意见,草案表决稿第八条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中宣誓人着装的规定,修改为“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七、按照立法技术规範,法规的解释一律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具体条文中不再规定。因此,删去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中“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的其他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和调整。
鑒于目前对宣誓人员的範围有待进一步明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宣誓的仪式、程式等正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议待该细则出台后对本组织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或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修改意见,已经2015年11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现将《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草案表决稿)》提交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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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规定,宪法宣誓人员的範围包括本省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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