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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9-03-06 07:55:01) 百科综合

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 颁布日期:2015年11月20日

办法全文

(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式提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提请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办法(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託,现就《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的适用範围、誓词内容和国家层面宣誓活动的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製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应制定我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以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得到全面、规範和有效的实施。
二、关于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负责起草《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我委及时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联繫和沟通,并学习和借鉴了浙江、福建、广东等省人大常委会的起草工作经验,还专门派员赴浙江、上海、江苏等省市进行了调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办法草案。之后,分别徵求了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办法草案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57次主任会议审议,并报经省委同意后,形成了现在的《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本办法的适用範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办法草案规定:“江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草案第二条)对是否将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全部都纳入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範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认为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以暂不将全部公务员纳入为宜。因此,我们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办法草案中没有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宪法宣誓範围。
(二)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了我省从省本级到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为了确保宪法宣誓活动的严肃性,同时便于操作,办法草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宣誓的组织工作主要分三种情形作了规定:第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草案第四条)。但其中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检察长,须在提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草案第五条)。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分别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草案第六条至第八条)。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分别组织(草案第九条)。
(三)关于宣誓仪式中具体事项的规定。考虑到宪法宣誓人员範围很广、情况差异大,许多具体问题难以简单地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办法草案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只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要素作出统一规範,如对宣誓人宣誓时要右手举拳、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者国徽等提出原则要求。至于宣誓的规程、场所等具体事项,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定(草案第十条)。
(四)关于宣誓誓词、实施时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已对宣誓誓词作了统一规定,办法草案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规定的誓词(草案第三条)。建议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一条)。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一併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委员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的修改进行了讨论。11月19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参加了会议,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2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委员意见,为避免产生歧义,将第六条关于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省长”、“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中的“个别”、“部分”等内容删除。
二、根据委员意见,将第八条第一款中“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内容删除,并在该条第二款补充“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进行宪法宣誓的内容。
三、根据委员意见,为与第二条表述相一致,删除第九条中的“及其各部门”。
此外,草案表决稿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併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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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今后,我省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须身着正装,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对着国旗或者国徽宣誓。11月20日,《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我省《办法》规定,江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办法》规定,宣誓仪式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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