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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9-05-24 12:13:37) 百科综合

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15-12-22

通过信息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八号)
《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22日
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五、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综合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及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八、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派出机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派出机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九、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十、宣誓仪式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十一、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宪法宣誓的具体实施细则。
十二、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託,现就《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今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範围、宣誓誓词、宣誓活动的组织以及宣誓的基本规程等作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製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制定我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全面统一实施的现实需要。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后,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即会同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学习,并着手研究起草我省实施办法。我们认真总结去年省人大常委会两次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实践经验,调研梳理部分市、县人大的做法,了解兄弟省人大相关宪法宣誓办法的制定情况,在此基础上,起草办法草案(徵求意见稿)。徵求意见稿分别徵求了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内司工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办法草案对适用範围、参加宣誓人员、宣誓的基本方式以及宣誓的时间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办法的适用範围。办法草案适用于省、市、县、乡四级,不仅规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人员的宣誓,也规範地方各级“一府两院”任命人员的宣誓(草案第二条),并分别作出规定。
(二)参加宣誓人员。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办法草案确定了参加宣誓人员的範围,并对其中部分人员的宣誓作出特别规定。主要是:
1.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其进行宪法宣誓宜在批准任命后进行。据此,办法草案规定,人大选举产生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宣誓(草案第六条)。
2.关于“两院”副职领导人员的宣誓。为了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中供职发言和当场颁发任命书等相关规定相衔接,办法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和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草案第七条)。
此外,为了保持宪法宣誓的严肃性,避免重複宣誓,对人大常委会推选的代理主任或者决定的“一府两院”代理正职人员,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和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转岗任职的其他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如其在当选或者通过任命相关职务时已经宣誓的,可不再重複宣誓。建议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宣誓时依此把握。
(三)宣誓的基本方式。办法草案规定,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进行,并增加规定,集体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捧持宪法文本。同时,办法草案还对宣誓场所的布置和集体宣誓时的领誓人作出规定(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宣誓的时间、场所等。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员的宣誓可以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当场举行宣誓仪式,作为大会的一项议程,有利于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对于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以及“一府两院”任命人员的宣誓,考虑到会场以及相关组织工作等实际情况,办法草案只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的时间和场所由各级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
以上说明,请连同办法草案一併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月15日下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15日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7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草案第十条对宣誓仪式作出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领誓人抚按宪法文本,即代表所有宣誓人抚按宪法文本的共同行为,再规定宣誓人捧持宪法文本是否必要;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姓名。有的列席人员提出,对宣誓人着装等应作出规範。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鑒于草案第十一条规定,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制定宪法宣誓的具体实施细则,着装等一些操作性具体细节问题,可以在实施细则中加以规範。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删去该条第一款中“左手捧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的规定,在第一款结尾增加“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表决稿第十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还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相牴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相关报导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明年1月1日起,这庄严肃穆的台词,将成为安徽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就职誓词。
12月18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进行表决,最终50人赞成,反对1人,弃权1人,《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通过。
关于宪法宣誓活动的组织,办法分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办法》确定了参加宣誓人员的範围,并对其中部分人员的宣誓做出特别规定。
由人大选举产生的检察院检察长在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宣誓。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院副院长和副检察长,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规範了宣誓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场所、宣誓人站位等。
根据《办法》规定,宣誓仪式可根据情况,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进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进行集体宣誓时,由1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跟诵誓词。
《办法》还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国旗或者国徽。
从明年1月1日起,安徽将正式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届时,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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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下午,《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办法》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人大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也标誌着宪法宣誓制度将在我省全面实施。
《办法》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对我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了统一、具体的规範。根据《办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办法》规定,人大选举产生的检察院检察长,在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对于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办法》要求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根据《办法》,宣誓仪式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1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
“全面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促进宣誓人员在内心树立起宪法至上的理念、坚定法律信仰、推进依法治国。对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安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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