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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9-11-16 19:26:06) 百科综合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意在为规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 时间:2014年7月27日
  • 单位:省人大常委会
  • 关键字:扶贫

条例介绍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内容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号)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个人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準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準、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第五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範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
农村扶贫开发具体範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并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激励机制,鼓励扶贫对象通过勤劳致富实现稳定脱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二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第十条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採取产业扶贫、整乡推进、整村推进、安居工程、易地搬迁、就业促进、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贫困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等应当执行定点挂鈎扶贫责任制度,制定帮扶措施,履行帮扶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
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商务贸易等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开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和技术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和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特色农业保险的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增用地计画指标优先满足扶贫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贫困地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和扶助补偿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力扶贫制度,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扶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各类人才,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提出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民众意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公开公示后,列入项目实施计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权审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项目责任、契约管理、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信贷扶贫资金;
(三)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信贷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扶贫对象产业发展、疾病救治、住房改善。
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由帮扶单位根据帮扶地的实际需要确定用途。
社会捐赠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情况。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範围,接受社会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
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者反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定点帮扶和驻村帮扶单位实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扶贫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扶贫开发、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监测统计体系,完善监测统计制度,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被检查单位、个人应当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档案、账册、单据和其他资料,配合检查相关项目、工程、场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超越许可权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採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
获得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情况
2014年7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条例实施以来,为规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提高扶贫开发水平,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主要制度设计是科学可行的。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对农村扶贫开发主要範围的规定还不够準确,特别是其中“贫困乡(镇)”的提法与国家提法不一致;二是对农村扶贫开发脱贫认定以及享受后续扶贫政策未作出规定,实践中带来执行不统一;三是在扶贫开发措施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精準扶贫、精準脱贫的理念,务求脱贫攻坚出成效、有实绩;四是在农村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还存在审批层级过多、县级自主安排受限的问题,尚未体现国家出台的一些新规定精神,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四到县”和实行因素分配法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修订予以解决。
2015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了系列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把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实施精準扶贫、精準脱贫战略。省委、省政府结合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作出系列部署,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措施,并不断完善我省脱贫攻坚政策和做法,探索了很多新经验、新做法。这些新经验、新做法需要通过条例修订予以巩固和推广。
为加快我省脱贫攻坚步伐,推广我省新的经验做法,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更好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坚决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我省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使其能够适应新形势下脱贫攻坚工作需要。
二、起草和审查过程
2016年8月22日,九届省委常委会第172次会议作出了修订《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决定。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法制办牵头,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法工委和省扶贫办共同研究,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确定了对条例以修正案进行修改的立法思路。省扶贫办起草的修正案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后,省法制办依照立法程式,书面徵求了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证会,通过网路向社会公开徵求了意见,赴丽江市开展了实地立法调研,到贵州省进行了立法学习考察,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全面审查和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修正案草案,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已经2016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省人民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共9条。主要立足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以下内容作了修改:
(一)关于扶贫範围与退出机制
一是为了确保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範围与国家脱贫攻坚战略部署的系列政策措施相衔接,与“两不愁、三保障”“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等政策相一致,修正案草案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範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二是为了强化扶贫退出机制和落实脱贫攻坚责任,使各级各部门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修正案草案增加第六条关于贫困退出认定机制的规定,即“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建立脱贫认定机制;脱贫标準和认定程式,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继续享受扶贫政策。”
(二)关于扶贫开发措施
借鉴贵州等省经验,结合“五个一批”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云发〔2015〕38号)中的任务分工和工作重点,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扶持对象精準、项目安排精準、资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户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脱贫成效精準的要求,组织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三)关于社会扶贫和驻村扶贫
为加大社会扶贫,特别是金融、保险等方面资金对农村扶贫的支持力度,在原第十二条增加关于“加大金融、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推动贫困人口就业创业”的规定。同时,为了吸纳我省脱贫攻坚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在原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选派干部到贫困村开展驻村扶贫工作”的规定。
(四)关于扶贫项目和资金
根据“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到县”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新机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完善。一是将原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删除,以符合国家关于农村扶贫项目新的审批和管理模式。二是新增加一条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县,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农民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相关涉农资金。”与国家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四到县”和因素分配法等相衔接。
(五)关于行政问责
实践表明,责任是否落实,是扶贫开发工作是否到位的关键。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扶贫开发质量和效益,将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构成行政问责的五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强化扶贫开发工作责任。
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审议结果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与农工委及时进行交接,共同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并召开部分在昆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会。与省政府扶贫办到楚雄州永仁县进行立法调研,实地查看扶贫项目,召开有省、州、县、乡四级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干部民众和有关专家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7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审委员会的意见,结合《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对农村扶贫开发的方针和原则进行了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文字表述为:“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準扶贫、合力推进、自力更生、社会帮扶的原则。”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体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统筹协调的职能,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中增加了“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的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强化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措施。经研究论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扶贫措施”中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文字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贫困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国的社会组织绝大多数是民办的,立法中不宜对其设定强制性的扶贫工作义务。经研究,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中将“社会组织”改为“人民团体”。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条通报批评的规定,不属于法律责任範畴,建议删除。第三十三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鑒于扶贫方面没有直接的上位法,建议删除。经研究,删除了条例草案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和文字进行了调整、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形成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农工委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一些重要修改内容已同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协商,取得了共识;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託,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向常委会本次会议作关于《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农工委提前介入,与省政府相关部门赴贵州等省市学习考察。2017年1月23日,农工委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议案后,及时以各种形式公开徵求意见,分别组织各个不同层面的论证会和调研,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修正案草案反覆论证、修改。2017年2月21日,农工委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自2014年颁布实施后,为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2015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脱贫攻坚工作做出了系列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为确保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省委、省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探索形成了许多新经验、新做法。为把中央精準扶贫,精準脱贫新要求和我省新的实践经验通过法规予以固定落实,修订《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非常必要。修正案草案对少数条文作了修改,不涉及重要原则和内容,既借鉴了省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又结合了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是切实可行的。
二、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修正案草案对《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改了7条,新增了2条,农工委认为可行,但有必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修改完善。
1、建议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规定,修改修正案草案的第六条,与该意见保持一致。
2、建议修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以加强扶贫项目的管理。
3、建议修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使条文更符合逻辑。
4、建议修改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一条,进一步强化扶贫工作责任落实。
(二)其他修改意见。
修正案草案没有对《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以下2条进行修改,农工委认为有必要修改完善。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和国家统计指标的变化,建议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符合国家农村扶贫标準、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更符合实际。
2、为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扶贫工作的监督,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情况。”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六条。
此外,农工委还对修正案草案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了专业用语的规範和文字调整,使表述更为準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由原来的三十三条增加为三十五条。形成了修正案草案的建议修改稿。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解读

背景
云南是全国扶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扶贫工作成效关乎云南的发展。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开始施行,填补了我省地方扶贫工作领域的立法空白,促进扶贫开发工作走上规範化、长期化、法制化轨道。
话题
《条例》有哪些亮点特点?对我省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70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具有怎样的意义,会给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带来哪些改变?
实施精準扶贫措施
由“大水漫灌”向“精确滴灌”转变
《条例》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準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
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準、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主要範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
据介绍,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法定数据,2013年底我省农村贫困人口为661万人,居全国第2位。
国家给予我省在661万人的基础上上调6%的指标,确定在全省範围内识别700万农村贫困人口,约175万贫困户,作为我省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
《条例》把“精準扶贫”列入了扶贫开发的原则,并对扶贫对象的概念、确认机制、确认程式、动态管理和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区域进行了规定。
省扶贫办主任李新平认为:“这为整合各类扶贫资源,聚焦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这个主战场,实施精準扶贫、科学扶贫奠定了基础。”据介绍,为配合《条例》施行,推进精準扶贫,我省已推出几条主要措施:
一是已经制定了精準扶贫和建档立卡两个工作方案,计画今年底全面完成175万户贫困户、4277个贫困村、476个贫困乡镇的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争取到户到人。
二是加快推进扶贫信息网路平台建设,全程跟蹤监测,实施动态管理。
三是抓紧修订和完善相关扶贫项目管理制度,以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为支撑,依託整乡推进、雨露计画、产业扶贫、金融扶贫、安居工程“五大品牌”,实现到户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激发金融扶贫活力
在全国率先提出设立扶贫到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我省扶贫开发坚持既抓点又抓面,不栽“盆景”多种“苗圃”。
《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採取产业扶贫、整乡推进、整村推进、安居工程、易地搬迁、就业促进、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并对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3大类主要扶贫措施和税费减免、投入增长、金融服务、土地保障、贫困影响评价、智力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进行规定。
“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条例》规定了各类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和用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信贷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扶贫对象产业发展、疾病救治、住房改善;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由帮扶单位根据帮扶地的实际需要确定用途;社会捐赠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深化金融扶贫改革,激发金融扶贫活力。据省扶贫办负责人介绍,我省以专项财政扶贫资金作为贴息,去年投入2亿多元专项资金撬动60亿元扶贫开发信贷资金(其中到户贷款40亿元);
今年将继续投入3.4亿元专项资金,预计将撬动扶贫开发信贷资金80亿元(其中到户贷款55亿元)。
不过,由于贫困民众贷款无抵押担保物,加之存在金融趋利,贷款成本高、风险大等原因,导致最困难的贫困户获得扶贫贷款的比例较低,扶贫贷款存在“飘移”、“脱靶”现象。
为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省在全国率先提出设立扶贫到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今年将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在30个县进行试点,专项用于农信社向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后产生的呆账代偿核销,降低金融机构放贷风险,激励信贷机构向贫困户放贷。
另外,扶贫贷款保险机制、正向激励机制也在加紧研究推进中。
建立智力扶贫制度
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条例》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分3个层次对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作出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承担定点挂鈎扶贫责任、履行法定义务。
二是要求被帮扶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配合帮扶单位开展扶贫帮扶工作的责任。
三是要求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商务贸易等活动。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开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和技术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扶贫先扶智,治穷先治愚”。智力扶贫,已成为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素质、增强“造血”功能的重要扶贫方式,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力扶贫制度,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扶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各类人才,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
评价扶贫资金绩效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範围
建立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按照《条例》规定,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据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作出此款规定是我省地方性法规的特例。
该条款不仅直接增加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总量,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央稳定增加扶贫投入的背景下,为争取中央扶贫专项资金对我省更多的支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制度上保证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
《条例》还规定,财政、扶贫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多年来,由于扶贫资金涉及部门多、战线长、範围广,项目零星分散,机制不顺,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等原因,我省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对此,《条例》对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各类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和用途,强化了人大监督、民众和社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措施,规定建立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监测统计等制度体系,并明确了相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例如,《条例》规定,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範围,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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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27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準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準、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主要範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
《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採取产业扶贫、整乡推进、整村推进、安居工程、易地搬迁、就业促进、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条例》对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3大类主要扶贫措施和税费减免、投入增长、金融服务、土地保障、贫困影响评价、智力扶贫等方面扶持政策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杨应楠出席发布会,并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要求。他强调,要切实深化对《条例》颁布实施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着力加大扶贫开发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条例》贯彻实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构建合力攻坚的“大扶贫”格局;强化检查监督力度,提高扶贫开发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加快配套政策制定,创新完善财税支持、金融服务、产业扶持、土地使用、生态建设等各项政策措施,汇聚各种力量和资源,构建科学完备有序的扶贫开发法规政策体系,推进我省扶贫工作再上新台阶。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白保兴主持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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