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于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 施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办法全文
(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选举、表决通过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在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当场接受任命书的人员,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其他人员,宣誓仪式分别由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也可以分别由区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举行宣誓仪式,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精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室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下面,我受主任会议委託,就草案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为规範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宣誓活动,应制定出台我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以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室立即就起草办法草案开展了调研工作,并会同常委会法工委草拟了草案徵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徵求了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级法检两院政治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乡镇人大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提请今天会议审议的《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十条,不分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範围。根据地方组织法、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草案规定了我市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範围为: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草案第二条)。
(二)关于宣誓誓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统一规定,草案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草案第三条)。
(三)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草案第四条至第八条对本市需要进行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宣誓活动的组织分工进行了规定。共有三种情形:
一是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人员的宣誓组织。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时进行宪法宣誓问题的答覆意见,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宪法宣誓仪式,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宣誓仪式由主任会议组织(草案第四条)。
二是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宣誓组织。
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任会议组织(草案第五条)。
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其中,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当场接受任命书的法、检两院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不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当场接受任命书的其他法、检两院被任命人员,宣誓仪式分别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检两院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也可以分别由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草案第六条、第七条)。
三是“一府两院”任命人员的宣誓组织。
草案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分别由任命机关组织(草案第八条)。
(四)关于宣誓形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办法草案对宣誓仪式规定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草案第九条)。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5年12月16日,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室、法工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经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产生是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在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会议表决通过,建议对第二条、第四条作相应修改。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採纳上述意见,第二条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选举、表决通过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五条中“个别任命”的表述,建议与地方组织法的表述相一致。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採纳上述意见,第五条修改为:“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议没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进行了研究,没有提出新的修改建议。
会议休息期间,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专题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法工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未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修改形成的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本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该决定将宪法宣誓誓词修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人事室会同法工委代主任会议草拟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宪法宣誓誓词作出修改。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修改的决定1
(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二、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修改
1.第二条、第八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第七条第一款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监察委员会”,第二款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监察委员会”。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3.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举行宣誓仪式,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将上述两部地方性法规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修改的决定
(2018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