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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9-08-11 03:29:08) 百科综合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经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该《办法》共11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 颁布机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类别:地方法规
  • 通过时间:2015年11月19日
  • 公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 施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办法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区、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区长、副县长,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属于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办事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法院院长、副院长,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 由市和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新一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市长、副市长的集体宣誓,由市长领誓;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
(二)新一届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的集体宣誓,由区长、县长领誓;区、县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
(三)新一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集体宣誓,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领誓;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集体宣誓,由乡长、镇长领誓。
(四)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以及表决通过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一人领誓。
第九条 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市和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单独宣誓。
(二)新一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集体宣誓,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领誓;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的集体宣誓,由秘书长领誓;各法院院长的集体宣誓,由一名院长领誓;各检察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一名检察长领誓。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一人领誓。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七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 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修改为“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将第二款中的“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区、县人民法院院长”修改为“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
四、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以及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修改为“以及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代表联络室)主任等”。
五、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修改为“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将第二款中的“属于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修改为“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六、 将第八条修改为:“由市和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另行组织。
主席团可以视不同情况决定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集体宣誓的,由主席团指定一人领誓。”
七、 将第九条修改为:“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另行组织。
主任会议可以视不同情况决定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集体宣誓的,由主任会议指定一人领誓。”
八、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九、 删除有关条款中“县”的表述,将“区、县”统一修改为“区”,删除“县长”、“副县长”的表述。
本决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办法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託,就《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本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重要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了宪法宣誓的适用範围、誓词内容、组织方式、基本规程等,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办法。因此,制定本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市全面、规範和有效的实施的现实要求。
二、关于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赴已经制定颁布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学习相关情况,结合区、县人大常委会希望市里对宪法宣誓能有统一规定的要求,草拟了办法草案徵求意见稿。随后,参加了京津沪渝四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就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进行了研讨,进一步学习了兄弟省市起草的法规,对办法草案徵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之后,通过书面徵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分别徵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市委办公厅、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高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经过梳理分析后,採纳了部分建议,又对办法草案徵求意见稿进行了反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办法草案。
三、关于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宣誓人员範围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的宣誓人员範围,办法草案规定本市需要宪法宣誓的人员範围为: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草案第二条)。
(二)关于宣誓誓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宣誓人员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词应当一致,而且,统一、规範的誓词也有利于保证宣誓的严肃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规定,办法草案沿用全国人大的誓词(草案第三条)。
(三)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工作
结合本市人事任免工作实际,本着突出重点、兼顾各方、便于操作的原则,结合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办法草案对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作了规定:一是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由大会主席团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答覆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需要经过同级人大的选举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两个程式,未经批准程式,检察长无法就职,也无法进行宪法宣誓。据此,办法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草案第四条)。二是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及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主任会议组织(草案第五条)。三是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法院院长、
副院长,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法院、各检察院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县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草案第六条)。四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分别组织(草案第七条)。
(四)关于宣誓仪式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场所等
办法草案对由市和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仪式的方式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宣誓仪式应当在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体现向宪法宣誓的庄重性、严肃性和公开性。二是考虑到换届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比较集中,为便于组织,对新一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形式及集体宣誓时的领誓人作了规定(草案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三是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单独宣誓(草案第九条第一款)。
办法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仪式的基本规程、场所布置、人员着装等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宪法宣誓的人员範围广泛,情况各异,差别较大,许多问题难以简单地作出统一规定,办法草案规定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草案第十条)。
办法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17日对《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立法形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因此,制定本办法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1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改情况
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宣誓的人员範围应当与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致,即应当增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经会同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办法草案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新一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集体宣誓,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领誓;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集体宣誓,由乡长、镇长领誓。”(办法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三项)
此外,对办法草案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集体宣誓的领誓人需要进一步明确;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就职宣誓的时间;还有的委员提出,市人大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指导,宪法宣誓要体现严肃性,彰显对宪法的尊重。经会同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本市在起草办法草案的过程中,对这些意见作了反覆研究,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已就本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充分听取了市政府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正在抓紧制定相关的工作细则,以加强对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指导和规範。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办法通过后,本市各级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本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各项工作合法、规範、有序地进行。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办法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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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宣誓办法》),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宣誓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市全面、规範和有效施行的现实要求,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宣誓办法》,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都应当按照统一誓词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立足本市人事任免工作实际,本着突出重点、兼顾各方、便于操作的原则,结合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宣誓办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作了如下分工:一是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市和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二是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及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主任会议组织;三是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法院院长、副院长,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法院、各检察院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县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四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分别组织。
《宣誓办法》还对由市和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仪式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宣誓仪式应当在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以体现向宪法宣誓的庄重性、严肃性和公开性;二是根据任命的不同对象和情况,可分别採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的方式,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
此外,《宣誓办法》明确了宣誓仪式的基本规程、场所布置、人员着装等问题。同时规定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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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或许将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昨天记者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上获悉,《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正在审议中,如《草案》通过,上海未来拟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根据《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上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誓词拟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根据草案,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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