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前身是孟津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48年4月19日孟津全境解放,1950年3月举行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1954年2月,共经历5届,举行10次会议。孟津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7月在县城(今会盟镇老城)举行,至今共经历12届。
孟津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孟津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孟津县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孟津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前身是孟津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48年4月19日孟津全境解放,1950年3月举行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1954年2月,共经历5届,举行10次会议。孟津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7月在县城(今会盟镇老城)举行,至今共经历12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孟津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县长、副县长;
6、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民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