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百科综合 / 正文

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9-04-09 11:35:59) 百科综合

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4日

修改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二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四条中增加“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七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八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二、将第三条中“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本级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决定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代理主任委员,代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专门人民检察院、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採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宣誓仪式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社会公众参加。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解读

立法背景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即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对宪法宣誓的适用範围、宣誓誓词、宣誓活动的组织、宣誓仪式等作出了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2015年12月4日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自施行以来,我省各地区、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依法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对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决定》作了修订,增加了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修改了宪法宣誓誓词,并明确了宣誓仪式奏唱国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宪法宣誓制度。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所确立的宣誓制度,上升到宪法层面,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权威的决心,对进一步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因此,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新时代法治精神的体现。
此次修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授权,根据国家立法的新变化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及时对我省《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完善。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体现时代特点,彰显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的需要。

修改主要内容

《办法》的修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修订情况作相应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修改的党章以及宪法修正案关于我国奋斗目标表述的变化,作了相应的修改。党的十九大开闢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十九大报告、十九大修改的党章以及修改后的宪法序言都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新时代关于我国奋斗目标的最新表述,生动体现了我们党时不我待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担当。因此,修改后的《办法》根据这一新表述,与修订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相一致,将宪法宣誓誓词中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修改后的宪法宣誓誓词由原来的70个字,增加到75个字。国家工作人员宣读誓词,一方面表明国家公职人员行使的权力来自人民、由宪法授予并要依宪行使、受宪法法律的规範和约束,从而弘扬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倡导和培育法治文化,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增强宣誓人员的使命感、荣誉感、责任感,时刻提醒自己,为新时代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目标努力奋斗。
二是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纳入宪法宣誓範围。目的是让监察人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可以通过看得见的仪式,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培养宣誓人对法律的敬畏,强化宣誓人对自己的约束。让宣誓人每每想到曾经的宣誓,对广大人民民众做出的与宪法一样神圣的承诺,就会提醒自己严格依宪依法办事,履职尽责。在《办法》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共涉及5条5处。即:在第二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七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八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三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有关要求。国歌所承载的爱国情怀、忧患意识和奋勇前行的民族精神深入人心。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範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2017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歌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国歌法第四条第三项明确提出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国歌。因此,在《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在宪法宣誓时奏唱国歌,必将极大增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是对全国各族人民最好的激励和教育,也将极大鼓舞社会公众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增强爱国情怀。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託,作关于《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授权,2015年12月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以来,我省各地区、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依法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对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2月24日修订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增加了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修改了宪法宣誓誓词,并明确了宣誓仪式奏唱国歌的要求,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完善。
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把宪法宣誓这一重大制度安排在宪法条款中固定下来,上升为宪法制度,对于进一步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确立了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人员组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根据以上国家立法的新变化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情况,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修改工作过程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决定》后,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即对修改《办法》作出部署。按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法工委迅速行动、抓紧工作,于2月27日研究提出了《办法》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形成后,法工委发函书面徵求省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单位和十三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各单位、各地区一致赞成对《办法》进行修改,同意修改方案。3月16日,法工委根据修改方案徵求意见的情况进行研究,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建议稿。3月22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修正案草案的内容
本次修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修订情况,对《办法》作相应修改。修正案草案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根据十九大报告、十九大修改的党章和宪法修正案有关奋斗目标表述的新变化,与修订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相一致,将宪法宣誓誓词中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二是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纳入宪法宣誓範围,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共涉及5条5处。即:在第二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七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八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三是贯彻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有关要求,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办法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託,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对宪法宣誓的适用範围、宣誓誓言、宣誓活动的组织、宣誓仪式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製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为了进一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实施好宪法宣誓制度,制定我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法工委、人代联委积极準备、认真研究,起草了《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徵求意见稿)》。之后,书面徵求了十三个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徵求了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的意见,赴南京市、丹阳市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徵求意见稿进行反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办法的适用範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草案对我省宪法宣誓的适用範围作了明确规定:“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草案第二条)
二是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了我省从省本级到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种类繁多、情况複杂。为了确保宪法宣誓活动的严肃性,同时要便于操作,草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三种情形作了规定:第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草案第四条)。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草案第八条)。
三是关于宣誓仪式。草案对宣誓仪式的基本要素作出了统一规範,对宣誓人员着装提出了原则要求,并对四中全会要求的“公开向宪法宣誓”作了细化,规定宣誓仪式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参加(草案第九条)。
四是关于宣誓的实施时间。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条)。
以上说明和《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组织实施好宪法宣誓制度,制定我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十分必要。草案基本成熟,建议对个别问题研究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审议通过。会后,法工委书面徵求了省人大代表、立法谘询专家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会意见,与办公厅、人代联委一起到扬州、盱眙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召开了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和立法谘询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再次徵求了意见。11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地方、有的专家提出,草案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中“组织实施好宪法宣誓制度”与本法规名称重複,可以不作重申。因此,建议删去“组织实施好宪法宣誓制度”的文字。
二、有的地方、有的部门提出,草案第二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而草案同时还规定了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前后不一致。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精神,广义概念上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形,分别为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草案第二条规定的“决定任命”的範围较窄,含义不準确。因此,建议将该条中的“决定任命”修改为“任命”。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地方和有的部门提出,草案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第九条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宣誓办法时,并未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该内容应当删去。也有意见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地方可以参照。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委答覆此问题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由于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层级较多,如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都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则宣誓人员的範围过宽,宣誓仪式也过于频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也明确表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不纳入宪法宣誓的範围为宜。鑒于以上因素,建议删去草案第八条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内容。
四、有的地方、有的专家提出,草案第九条对宣誓仪式作出了规定,建议增加宣誓人应当报本人姓名的内容;有的地方提出,“正装”含义不明,有歧义,实践中不好操作,建议斟酌。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九条第一款后增加“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的内容;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宪法宣誓的实施办法(草案)》等规定,将第二款中“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修改为“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相关报导

今天是“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后的第二个国家宪法日。上午结束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经过江苏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规定,宣誓场所悬挂国旗或国徽,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宣誓。
《办法》还确定了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办法》详细列举了国家工作人员範围,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到乡、镇人大主席,从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到乡长、镇长,并包括了上述职务的副职领导。所有由人大选举的法院院长、检察长,以及人大任命的法院、检察院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副院长(副检察长)、审委会(检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员等。

标 签

搜索
随机推荐

Powered By 种豆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