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实施日期:2016年12月1日
条例全文
(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髮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髮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髮展项目;
(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九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蹟,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一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第十三条 申报江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範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五条 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範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七条 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係,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範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十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徵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髮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 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定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案:
(一)保护範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
(四)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範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採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製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第二十四条 对传统村落保护範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要求,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範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髮展规划的活动:
(一)开山、採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髮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範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示範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传统村落保护範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採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传统工匠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定标誌牌。标誌牌应当自保护髮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定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定、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誌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水井、沟渠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蚁防治保障方案,并徵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準和规範设定,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準和规範设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三条 传统村落中,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徵、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宗祠、书院、寺观、民居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编制传统建筑名录,并徵求利害关係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设定保护标誌,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濒危传统建筑,应当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传统村落设立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
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七条 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
第三十八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契约,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定,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第四十条 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範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範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惠。
第四十一条 传统村落保护範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有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髮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髮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蹤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蹤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髮展规划、违反保护髮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 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资源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採取补救措施。
整改到期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
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且无法补救的,由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式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式报批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
(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徵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消防、防盗、防御的设施等。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託,现就《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省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共有中国传统村落125个。除此以外,我省还有一大批古村落虽未列入各级保护名录,但基本形态未改,历史风貌保护完好。它们不仅是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也是不可再生的、潜在的旅游资源,对于继承和弘扬我省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範区和旅游强省建设,以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传统村落保护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一些传统村落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逐渐破败没落,经济发展落后、人居环境较差、空心化趋势严重。有的传统村落甚至被随意拆并,以惊人的速度消失。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切实有效保护传统村落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紧迫,对于抢救性保护传统村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的主要过程
2015年7月,强卫书记、鹿心社省长等省领导在省人大常委会赴皖调研组《凭什幺来护佑故土家园》上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古村落保护利用可以搞《保护条例》。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我厅积极与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对接,争取将条例立法列入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画,并落实专人负责立法工作。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在省人大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厅全力组织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深入二十余个传统村落,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部门、单位以及广大基层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六易其稿形成草案送审稿,于2月底呈报省政府审定。在草案的起草和审查过程中,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徵求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旅发委、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编办等11个省直部门和11个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的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广泛徵求意见。期间我厅还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到安徽黟县、歙县、吉安、婺源等地调研,随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赴云南、上饶、抚州学习考察,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
6月27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后,根据省政府常务会的意见,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再次对草案逐条进行了推敲修改,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形成了现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明确责任主体是关键。参照国家层面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草案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住建部门牵头、各部门相互配合的管理体制。由于传统村落保护主要依靠当地基层和村民,草案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的职责也作了详细规定。
(二)关于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的来源
资金是传统村落保护的一大难题。目前传统村落保护资金来源主要有两块,一是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平均每村获得30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二是我省自2015年起每年整合相关部门专项经费1亿元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但这两笔经费是非持续性的,且远不能满足传统村落保护的需要。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二是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与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统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人居环境改善、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三是对传统村落被闢为旅游景区的,规定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同时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对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三)关于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
保护髮展规划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依据和法定性档案,它的制定与实施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点。为此,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规划编制的时限及主体。要求传统村落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完成保护髮展规划编制,编制主体为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二是明确了规划之间的衔接。要求传统村落的保护髮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合併编制,其规划範围、基本内容、成果深度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编制的要求。三是明确了规划的具体内容、编制和审批、公布与修改程式等。四是明确了规划的法定地位,传统村落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髮展规划的要求。
(四)关于传统村落中的传统建筑保护
传统建筑是构成传统村落历史风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村落的重要载体,传统建筑的损毁消失也就意味着传统村落的逐步消亡。但是目前我省除了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範围内的历史建筑被依法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外,其他传统建筑处于执法的真空地带而面临随意拆除、私自倒卖或偷盗流失,对传统村落风貌保护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草案将传统建筑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明确传统建筑的认定条件、保护要求、利用措施等。
(五)关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
传统村落保护,最好的保护就是“活态”的保护,要在保护的同时继续发挥村庄的原有功能,增强村落“造血”能力。因此,草案更加注重村落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原住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各级政府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把村民留住。二是鼓励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旅游、民宿、传统作坊等产业,促进居民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三是鼓励传统村落的居民以其所有的传统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传统建筑所有人可以约定获得合理的收益分成。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併审议。
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财经委7月18日召开会议,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为做好草案的初审工作,省人大财经委就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多次与法规起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赴省内外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徵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广泛徵求意见。受省人大财经委的委託,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草案的基本看法
省人大财经委认为,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维繫人民民众文化认同的纽带,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对继承和弘扬我省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範区和旅游强省建设,以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章制度,加快推进全省传统村落保护髮展项目的实施。但是,由于传统村落保护法规体系不健全,传统村落在全省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出现的经济发展落后、人居环境较差、空心化趋势严重等问题日益突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进一步完善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制度,更好地发挥立法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稳妥推进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迫切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传统村落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紧密结合本省实际,经过广泛徵求意见和多次论证,比较成熟规範,同意将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为使草案的内容更加完善,省人大财经委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总则
1.鑒于我省传统村落建筑大量採用木材为原料,消防任务较重,建议在草案第五条第四款中增加“消防”作为主管部门,并在草案有关章节中增加传统建筑消防保护方面的内容。
2.为保持长期适用性,建议将草案第八条“应当将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与传统村落保护髮展相结合,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修改为“应当加大资金、项目整合力度”。
3.为正确处理传统村落在“保护与建设、保护与开发利用、保护与协调村民利益”等方面的关係,建议在本章中增加对传统村落保护、开发利用以及利益协调等方面内容的原则性规定。
(二)关于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1.为精炼、準确起见,建议将草案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2.为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建议在草案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村(居)民委员会认为本地符合申报传统村落条件,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未提出申请时,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为使草案前后表述一致,建议将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村民”修改为“村(居)民”。
(三)关于保护与利用
1.草案第十九条规範的内容属于传统村落保护目标範畴,建议将本条移置到草案第一章中。
2.为限制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保护传统建筑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建议对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给予一定的补助”的内容作细化规定。
3.为明确责任主体,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五条“对开发类项目”前增加“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的内容;同时,为保障传统村落所在地居民的合法利益,建议在本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开发传统村落”。
4.为推进传统村落的规範有序开发,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鼓励传统村落集体利用土地资源、住宅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产业,探索村(居)民自愿参与的旅游开发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村(居)民利用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
(四)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建议在草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城乡规划”后增加“建设”。
同时,为使表述更加严谨、準确,还对草案的用词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在此不一一赘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修改情况的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与省人大财经委进行了立法交接,并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了草案及其说明,徵求社会公众意见。尔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住建厅赴省内外进行了调研。9月2日,专门召开立法沟通会,与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和省金融办就有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协商。9月5日,召开座谈会,徵求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9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的修改进行了讨论。9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开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会议,就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9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参加了会议,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委员意见,传统村落作为草案的基本概念,应当在总则中作出规定。因此,将草案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提前作为第三条并作了相应修改。
二、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和委员意见,为了体现传统村落保护政府负主要责任,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协调村民利益等方面的关係,第四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第一款关于传统村落保护原则中将“政府引导”修改为“政府主导”。此外,增加了“活态传承”和“兼顾发展”的内容。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係。”
三、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和委员意见,为了保障传统村落保护资金能够形成长期有效的投入机制,分别作了以下修改:一是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了传统村落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髮展资金的规定。二是鑒于各级政府整合财政资金的範围各异且整合项目是动态的,因此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三是为了发挥政府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规定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的措施以及社会主体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的方式。
四、根据委员意见,第六条删除了草案第五条第三款关于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同时将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五、根据委员意见,为了体现村民主体地位,尊重村民意愿,第八条关于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中第一项增加了“参与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的内容。第十三条关于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的材料中补充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为了规範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行为,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制定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式和评价指标体系,并明确由省住建厅会同省文化厅制定。
七、根据委员意见,为了既能解决违规新建住宅、破坏传统村落整体格局风貌的问题,又能依法合理疏导村民建房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有关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内容。
八、根据调研意见,第十九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为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第一款增加了在传统村落公共场所公示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内容。二是为了避免随意修改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第二款分项细化列举了确需修改规划的具体情形。
九、根据委员意见,为了进一步规範传统村落内的建设活动,第二十七条作了以下修改:一是补充了对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进行示範改造的规定。二是明确了维护修缮的原则与要求。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传统工匠组织培训的责任。上述内容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
十、根据委员意见,鑒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农村污水治理的具体模式各地实际差异较大,法规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因此,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作了相应修改。
十一、根据委员意见,由于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落实,需要规划、城建、供水、供电等各部门、单位共同完成,因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将草案规定的备案主体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
十二、根据委员意见,为了加强保护,第三十七条对商业开发条件不成熟的传统村落,补充了应当“禁止开发”的内容。
十三、根据委员意见,考虑到政府不宜设立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且为了更好地保护传统村落村民的利益,第三十八条对草案作了修改,规定:“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当地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十四、根据委员意见,为了保障村民权益,对传统村落、传统建筑作为旅游景区、游览场所的,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九条增加了经营者应当与村民委员会、传统建筑所有人订立契约,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十五、有委员提出,应当控制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鑒于此类行为,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且草案所界定的传统建筑多为私有,其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为了妥善处理传统村落保护与物权保障的关係,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分别从行政措施和村规民约两方面对此类行为进行了约束。
十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修改为“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一併审议。
解读
我省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共有中国传统村落125个。除此以外,我省还有一大批古村落虽未列入各级保护名录,但基本形态未改,历史风貌保护完好。它们不仅是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也是不可再生的、潜在的旅游资源,对于继承和弘扬我省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範区和旅游强省建设,以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传统村落保护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一些传统村落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逐渐破败没落,经济发展落后、人居环境较差、空心化趋势严重。有的传统村落甚至被随意拆并,以惊人的速度消失。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切实有效保护传统村落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紧迫,对于抢救性保护传统村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5年7月,强卫书记、鹿心社省长等省领导在省人大常委会赴皖调研组在《凭什幺来护佑故土家园》上做出重要批示,提出古村落保护利用可以搞《保护条例》。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我厅积极与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对接,争取将《条例》立法列入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画。2016年6月27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一、关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明确责任主体是关键。参照国家层面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条例》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住建部门牵头、各部门相互配合的管理体制。由于传统村落保护主要依靠当地基层和村民,《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的职责也作了详细规定。
二、关于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的来源
资金是传统村落保护的一大难题。目前传统村落保护资金来源主要有两块,一是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平均每村获得30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二是我省自2015年起每年整合相关部门专项经费1亿元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但这两笔经费是非持续性的,且远不能满足传统村落保护的需要。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二是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与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统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人居环境改善、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三是对传统村落被闢为旅游景区的,规定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同时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对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三、关于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
保护髮展规划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依据和法定性档案,它的制定与实施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点。为此,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规划编制的时限及主体。要求传统村落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完成保护髮展规划编制,编制主体为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二是明确了规划之间的衔接。要求传统村落的保护髮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合併编制,其规划範围、基本内容、成果深度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编制的要求。三是明确了规划的具体内容、编制和审批、公布与修改程式等。四是明确了规划的法定地位,传统村落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髮展规划的要求。
四、关于传统村落中的传统建筑保护
传统建筑是构成传统村落历史风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村落的重要载体,传统建筑的损毁消失也就意味着传统村落的逐步消亡。但是目前我省除了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範围内的历史建筑被依法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外,其他传统建筑处于执法的真空地带而面临随意拆除、私自倒卖或偷盗流失,对传统村落风貌保护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条例》将传统建筑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明确传统建筑的认定条件、保护要求、利用措施等。
五、关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
传统村落保护,最好的保护就是“活态”的保护,要在保护的同时继续发挥村庄的原有功能,增强村落“造血”能力。因此,《条例》更加注重村落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原住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各级政府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把村民留住。二是鼓励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旅游、民宿、传统作坊等产业,促进 居民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三是鼓励传统村落的居民以其所有的传统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传统建筑所有人可以约定获得合理的收益分成。
相关报导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2月1日施行。
其中规定,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契约,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一村一档”製作村落档案
条例规定,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维护传统村落的原生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製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在传统村落保护範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髮展规划的活动:开山、採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髮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修建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活动。
核心保护区禁新建、扩建
条例规定,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禁止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範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员会组织实施示範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
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契约,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村落被除名负责人要受处分
条例规定,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且无法补救的,由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从传统村里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
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设、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处分。
相关新闻
新近,《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公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将成为全国首部传统村落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我省共有行政村16888个,自然村165107个。但作为一个传统农业大省,历史悠久传统村落的基本形态未改,历史风貌保护完好,这不仅是宝贵的文化遗产,也是不可再生的、潜在的旅游资源。
《条例》分总则、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保护与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五十七条。
《条例》明确,政府和村(居)民成为责任主体。在政府方面,《条例》在立法原则中明确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政府主导”,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在充分调动村(居)民积极性的同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条例》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在关于江西传统村落申报和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报送审批方面,明确了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提交其表示同意的材料。同时,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在传统村落公共场所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此外,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传统建筑所有人订立契约,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等内容。同时,政府应当聘请村(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条例》规定:省政府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状况和保护髮展规划用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蹤监测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