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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

(2019-05-27 01:55:58) 百科综合
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

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

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名SICHUAN PROVINCE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是由在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谘询行业的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热心于勘察设计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团体会员,行业活动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指导。本会的宗旨是:提供优质服务,反映合理诉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行规、行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樑和纽带作用,促进四川省勘察设计谘询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
  • 外文名:SICHUAN PROVINCE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 地区:四川省
  • 宗旨:提供优质服务,反映合理诉求

机构简介

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名SICHUAN PROVINCE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是由在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谘询行业的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热心于勘察设计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ICHUAN PROVINCE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谘询行业的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热心于勘察设计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提供优质服务,反映合理诉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行规、行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樑和纽带作用,促进四川省勘察设计谘询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厅和社团登记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团体会员,行业活动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协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範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勘察设计政策、法令、法规,当好参谋和助手。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託的各项工作。
(二)开展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发展状况,了解会员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在提出对策的同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和反映问题,并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地方法规、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协调行业关係,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会员之间的桥樑和纽带作用。
(四)推进行业自律,制订并推行行规、行约,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诚信风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共同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
(五)促进横向联繫,积极开展省内外和境外行业间的交往、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之间的多种形式的协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促进企业之间共同发展与提高。
(六)积极组织对“四新”成果的研发和推广套用。协助开展勘察设计单位评优、创优。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和质量水平,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七)总结交流有关体制改革、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推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八)组织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举办各类技术和管理业务培训班、研讨班和专业讲座。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行业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九)组织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四川勘察设计》,开通四川省勘察设计网站,利用各种手段及时通报各类信息。
(十)结合行业实际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範围内开展各种技术谘询服务,併合法经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接受行业管理,遵守行规、行约;
(四)持有国家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证书的勘察设计谘询单位或为勘察设计服务的专业机构;
(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热心勘察设计事业的知名人士以及业务技术骨干。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会员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协会提出,要求维护会员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协会委託的工作任务;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关心协会工作,经常与协会保持联繫,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採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採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理事长,由大院领导担任,任期两年。执行秘书长由执行理事长提名,任期两年。副理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召集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在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集体领导下执行和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名誉理事长多名,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本协会会员单位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业务範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勘察设计政策、法令、法规,当好参谋和助手。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託的各项工作。(二)开展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发展状况,了解会员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在提出对策的同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和反映问题,并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地方法规、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和建议。(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协调行业关係,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会员之间的桥樑和纽带作用。(四)推进行业自律,制订并推行行规、行约,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诚信风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共同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五)促进横向联繫,积极开展省内外和境外行业间的交往、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之间的多种形式的协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促进企业之间共同发展与提高。(六)积极组织对“四新”成果的研发和推广套用。协助开展勘察设计单位评优、创优。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和质量水平,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七)总结交流有关体制改革、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推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八)组织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举办各类技术和管理业务培训班、研讨班和专业讲座。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行业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九)组织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四川勘察设计》,开通四川省勘察设计网站,利用各种手段及时通报各类信息。(十)结合行业实际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範围内开展各种技术谘询服务,併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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