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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9-08-07 23:58:02) 百科综合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兵团法院作为自治区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伴随着新疆兵团的成立、发展和壮大而成长起来的 。 1954 年 10 月兵团正式组建并成立军法处,在下属 10 个师级单位设立军法处,行使刑事审判权。 1956 年 8 月兵团各级军法处改建为军事法院,隶属新疆军区军事法院领导,依法审理刑事及部分民事案件,并担负改造、教育在押罪犯的任务。

简要介绍

1975 年 3 月兵团建制被撤消,兵团各级军事法院相应併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地、州、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1981 年 12 月兵团恢复建制。 1983 年 11 月,兵团公、检、法、司及监狱管理等机构恢复建立。恢复组建后的兵团法院按三级设定,行使普通法院的审判权,死刑案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覆核。 1998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第九届第六次会议确立了兵团法院的法律地位,并就其机构设定、监督关係、人事任免、案件管辖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2000 年 5 月,兵团各级法院改五角星印章而启用国徽印章。兵团法院系统现设有三级 36 个人民法院,其中,作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兵团分院设在乌鲁木齐市,在全区 10 个地州市所在地的农业师设有 10 箇中级人民法院,农十三师(原哈密农场管理局)和农牧团场相对集中的垦区,设有 25 个基层人民法院,并派出 30 个人民法庭。现有人员编制 931 名。兵团分院管辖兵团各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除死刑(含死缓)案件以外的二审案件、辖区内标的 1000 万元以上的一审案件,其判决和裁定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的判决和裁定;师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地州一级中级法院的审判许可权;垦区人民法院行使县级基层法院审判许可权。兵团分院业务上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同时监督指导所属中院、基层院的审判工作,党政工作接受兵团党委的领导。

主要成就

兵团三级人民法院各项建设在历年工作基础上,随着法律地位的确立和各方面关係的进一步理顺正在逐步加强 。尤其是 1998 年以 来,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全系统每年受理各类案件 3 万多件。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调整民事关係,定止纷争,维护和保障了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经济有序进行,为我党屯垦戍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实行了立审、审监和审执“三个分立”、公开审判制度和普通刑事案件简化审、民事诉讼简易程式、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民商事审判体系、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体制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积极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开展 便民、助民和亲民活动。 基建和装备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 。 法官职业化建设向前推进,开闢了兵团法院法官培训基地, 全系统现有法官中 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法官总数的 45 %左右。 1 999 年农六师法院法官 赵萍率先当选“全国十大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2004 年农十师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及其院长曹忠华步入全国模範法院、全国模範法官行列。现全系统己拥有全国、自治区以及兵团政法单位先进集体 82 个,先进个人 186 人。 创省、地、县级文明单位的法院总数达到 32 个,占 8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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