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工信发〔2013〕87号,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改委、财务局,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综合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兵团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範信息化工程建设市场,保证信息化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兵团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在项目招标、政府採购中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兵团工信委、兵团发改委、兵团财务局,2013年4月25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兵团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兵团工信委、发改委、财务局
- 发布日期:2013年4月25日
- 生效日期:2013年7月1日
概要
关于印发《兵团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工信发〔2013〕87号,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改委、财务局,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综合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兵团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範信息化工程建设市场,保证信息化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兵团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在项目招标、政府採购中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兵团工信委、兵团发改委、兵团财务局,2013年4月25日。
内容
兵团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兵团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的管理,规範信息化工程建设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是指信息网路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技术套用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等各类信息化系统的谘询设计、软体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及运维保障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具体是指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研发能力、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和软体企业认定资质等。
第四条 兵团信息化建设工程实行资质準入。凡在兵团範围内从事信息化工程集成建设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兵团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从事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从事信息软体系统开发、信息资源系统开发的单位,须具备国家认定的软体企业资质。
第五条 凡需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部门和业主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来承建。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的企业,不得承揽兵团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二章 资质等级
第六条 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统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印製。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评定标準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力量和业务规模,尚不具备四级所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兵团工信委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申请。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担信息化工程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兵团级、行业级、师(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兵团级、行业级、师(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行业级、师(市)级(及其以下)、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团场级、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能力。
临时: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能力。
第十条 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三个等级: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统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印製。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评定标準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执行。
第十二条 各等级监理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信息系统工程负责的原则,根据自身的能力选择承接相应的项目。建设单位也应根据监理企业的实际能力选择项目的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国家软体企业资质申请与评审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软体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在兵团範围内参与超过200万以上的信息化工程投标活动,必须在信息化工程业主单位所在地区设有相应工程质量服务机构以便随时对所建工程质量负责,否则将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对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实行统一管理。已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软体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须经审查核实后方能从事兵团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级招投标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实行招投标的中央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资质审查。各级财务部门(採购办)负责对本级实行招投标的政府採购信息化项目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 兵团工信委会同兵团发改委、兵团财务局按年度发布兵团信息化工程建设资质企业名录。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履行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资质企业进行核实备案。取得兵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质企业须于项目中标后30日内到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备案手续。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信息化工程业主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由兵团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财务局责令改正,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相关部门追究信息化工程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建设单位採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除给予限制其三至六个月不得参与兵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申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各种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所有从事资质管理和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息化建设工程涉及国家秘密的,除遵照本办法规定外,涉密系统还需按国家《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需用中央投资和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工信委、兵团发改委、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