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16-7-29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47 号
《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範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画;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範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画;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画;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民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民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年初和年中召开,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最后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会议内容,合理安排会期。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应当适当增加。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数。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由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準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最后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会议内容,合理安排会期。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应当适当增加。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数。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由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準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安排下列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乡村建设、重要民生工程、重要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五)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其他事项。
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安排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根据需要安排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议程和其他议程。
第十一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主席团执行主席的分工;
(三)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乡村建设、重要民生工程、重要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五)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其他事项。
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安排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根据需要安排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议程和其他议程。
第十一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主席团执行主席的分工;
(三)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根据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本级预算、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
(六)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八)决定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式和处理意见;
(九)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十)组织大会依法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一)其他需要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範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範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代表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六)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八)决定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式和处理意见;
(九)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十)组织大会依法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一)其他需要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範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範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代表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列入下次会议议程,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答覆代表。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时,应当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补选。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答覆代表。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时,应当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补选。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覆,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覆。
第十九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询问可以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进行。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超过一百名的,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十五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的,应当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九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询问可以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进行。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超过一百名的,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十五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的,应当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委託的副主席主持。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通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做好参加会议的準备;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新当选或者补选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四)从代表中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五)从代表中提出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六)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七)通过提请大会审议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稿;
(八)会议的其他準备事项。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通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做好参加会议的準备;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新当选或者补选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四)从代表中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五)从代表中提出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六)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七)通过提请大会审议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稿;
(八)会议的其他準备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
(二)组织代表检查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开展视察,视察时可以根据代表要求,安排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四)根据代表要求,联繫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五)组织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係人民民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六)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并督促反馈报告中所提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
(七)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组织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和人民民众;
(九)组织代表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指导选区依法补选或者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
(二)组织代表检查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开展视察,视察时可以根据代表要求,安排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四)根据代表要求,联繫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五)组织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係人民民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六)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并督促反馈报告中所提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
(七)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组织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和人民民众;
(九)组织代表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指导选区依法补选或者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託办理的事项;
(十二)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配备或者明确工作人员,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
(二)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民众的意见、建议,受理来信来访;
(十二)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配备或者明确工作人员,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
(二)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民众的意见、建议,受理来信来访;
(三)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主席团确定的部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重点督办;
(四)组织代表参加初任学习、专题学习等履职学习活动;
(五)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六)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託,联繫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负责处理主席团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可以列席所属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可以由副主席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出席或者列席本乡镇的重要会议。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或者因为其他情形终止代表资格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
依照前款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被撤销、终止的,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章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五人至七人组成,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经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四)组织代表参加初任学习、专题学习等履职学习活动;
(五)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六)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託,联繫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负责处理主席团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可以列席所属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可以由副主席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出席或者列席本乡镇的重要会议。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或者因为其他情形终止代表资格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
依照前款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被撤销、终止的,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章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五人至七人组成,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经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任期内需要调整的,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当选的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补选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本条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由主席团公布代表名单。
第三十五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辞职被接受、代表职务被罢免、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等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以及暂停、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当选的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补选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本条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由主席团公布代表名单。
第三十五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辞职被接受、代表职务被罢免、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等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以及暂停、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託,现对《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1995年10月19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暂行条例实施20多年来,对规範我省乡镇人大工作、推进地方民主政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6月,党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档案),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三部法律作了修改,暂行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现实需要。为了落实中央档案精神,并与“三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必要在深入总结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乡镇人大工作条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画,我们开展了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的立法工作。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我们从去年底开始研究起草条例,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组成起草小组,认真学习和研究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预算法,学习领会中发〔2015〕18号档案以及中发〔2016〕3号和〔2016〕8号档案精神,收集、研究七个省、直辖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着手起草条例草案。二是到句容市后白镇、扬中市新坝镇等地开展乡镇人大工作调研,全程参加了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丹阳市丹北镇的人代会。三是召开全省乡镇人大规範化建设交流会,观摩研究各市乡镇人大规範化建设的视频短片,组织各市和部分县区人大同志讨论和修改条例草案。四是在全省乡镇人大主席研修班期间召开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座谈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初稿反覆修改,形成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重新制定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主要思路是落实中央和省委档案精神,贯彻“三法”修改后的新规定,并总结我省乡镇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一是对应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修改作出相应规定,保持同上位法的一致;二是将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实践经验相对比较成熟的内容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三是回应基层人大期待,重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明确的儘量明确,能细化的儘量细化。同时也注重从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实际出发,稳步推进、逐步完善,力求条例内容切实可行管用。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六条,分章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了规範。需要说明的有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中央18号档案对乡镇人代会的会期和每年召开会议的次数作了明确规定。调研中不少地方建议对每年两次会议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以便于各地执行。根据中央档案精神、上位法规定,总结各地实践做法,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年初和年中召开,并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和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会期。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应当适当增加。同时,条例草案第十条对每年年初和年中的乡镇人代会议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实践,以及完成好人代会预算决算审查、议案处理的工作需要,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设立预算审查、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二)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职责
中央档案和地方组织法强化乡镇人大主席团职能,对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的职责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条例草案根据中央档案精神和法律规定,结合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实际,规範和细化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并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进行了统筹衔接。一是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主席团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负责八项具体工作;二是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具体规定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十二项职责。
(三)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数和会议制度
适应我省乡镇合併、规模扩大的现实状况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草案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数有所增加,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由七至十三人组成,乡镇人大代表名额超过一百名的,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同时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对主席团会议制度进行规範,规定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四)关于乡镇人大自身建设
地方组织法修改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量增大。中央18号档案强调,加强乡镇人大建设,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明确人员协助乡镇人大主席开展工作。省委有关档案强调,要充实乡镇人大的工作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乡镇人大办公室。根据中央和省委档案要求,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作出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职责
选举法修改后,增加规定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式。据此,条例草案专章规定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一是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二是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任期内需要调整,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通过。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档案精神,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三部法律保持一致,结合我省乡镇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重新制定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十分必要。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可行,具有操作性,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在江苏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会意见,书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谘询专家和省人大常委会基层民主立法联繫点的意见,会同人代联委到阜宁、常熟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基层民主立法联繫点、乡镇人大主席和乡镇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根据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研中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草案修改稿形成后,书面徵求了省编办等单位的意见。2016年7月7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四条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斟酌。有的委员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仅要保证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还应当保证本省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有的委员提出,“国家计画”的表述带有明显的计画经济时代痕迹,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有的委员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除已列举的之外,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等。因此,根据地方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建议对草案第四条作如下修改:将第一项中的“行政法规”修改为“法规”,将第三项修改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画”,将第八项修改为“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将第十项中的“民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修改为“劳动民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将第十二项修改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并且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四项“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草案第十条对年初、年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乡镇作为最基层的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要改革方案”的提法不合适,不仅难以界定,也与中央档案的规定不一致;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年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因此,根据中央档案相关规定和客观实际,建议将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讨论、决定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将第二款修改为“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安排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根据需要安排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议程和其他议程”。
三、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询问
有的委员提出,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派负责人而不是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的委员提出,询问既可以在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进行。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内容,将第二款修改为“询问可以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进行”。
四、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与中央档案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的职务”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实践中接受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主席团成员辞职的主体也有可能不一致。因此,为了与中央档案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兼顾到实践中辞去主席团职务的不同情况,建议将相关内容修改为“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的,应当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条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作了规定,其中第八项规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并没有赋予人大此项职权,建议慎重研究。有的基层民主立法联繫点提出,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是“应当”而不是“可以”。经研究,考虑到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没有赋予人大“组织人大代表评议”的职权,而该内容基本上为第一项中的“专题询问”、第五项中的“专题调研”所涵盖,为了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建议删去第八项内容,同时建议删去第七项中的“可以”二字,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二项“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五、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
草案第二十七条对乡镇人大设立办公室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加强乡镇人大工作,亟须解决机构和人员问题,除了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外,还应当对配备工作人员作出规定。因此,根据有关档案精神,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配备或者明确工作人员,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职责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登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建立代表履职档案”的表述不够精练;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未能穷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建议增加兜底条款。据此,将第五项修改为“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负责处理主席团的其他日常工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