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地区:四川
- 对象:建筑装饰装修
- 通过时间:2003年1月10日
- 施行时间:2003年4月1日
总则
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範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档案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档案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档案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準,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範。
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準,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準,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採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契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繫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契约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契约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契约格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契约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準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控告。
建筑工程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及特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发包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係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範围和规模标準,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挂靠承包。
第二十条 凡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在开工前装修人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併发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应当随主体工程一併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施工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档案:
(一)已经确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档案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按规定应当委託监理的,已经委託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档案。
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住宅室内
第二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单位和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鼓励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徵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将产生噪声、振动等工序的时段妥善安排,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倒。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装饰装修材料进出住宅区,应当遵守房屋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屋管理单位有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