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档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成都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 文 号:联合发(2015)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支撑研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设立或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和资金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监管、组织实施及验收;市、县财政或发改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七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部、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市国土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支撑研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设立或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和资金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监管、组织实施及验收;市、县财政或发改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七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部、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市国土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市国土局
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申报、治理施工的监管、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简称初验),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简称终验)。负责组织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外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终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划分标準见附属档案1。
3。负责跨区(市)县(特大型除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含可行性研究,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的组织实施。
4。负责成都市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含应急排危)勘查设计技术成果的审查。
5。 组织实施市级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委託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承担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防治项目管理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6。负责除特大型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省级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外,其他按规定需要採取招投标或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比选)结果备案工作。
(二)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
1。承担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依法组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所在地大、中、小型地质灾害勘查设计,组织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施工。
2。负责组织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外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初验。
3。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监测。
4。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一)市国土局
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指导,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申报、治理施工的监管、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简称初验),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简称终验)。负责组织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外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终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划分标準见附属档案1。
3。负责跨区(市)县(特大型除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含可行性研究,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的组织实施。
4。负责成都市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含应急排危)勘查设计技术成果的审查。
5。 组织实施市级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委託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承担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防治项目管理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6。负责除特大型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省级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外,其他按规定需要採取招投标或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比选)结果备案工作。
(二)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
1。承担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依法组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所在地大、中、小型地质灾害勘查设计,组织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施工。
2。负责组织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外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初验。
3。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监测。
4。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在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组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市国土局、财政局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申报。对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或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可直接立项。
第十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根据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市国土局、财政局分年度编製成都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包括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经省国土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正式批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根据批覆和备案的成都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市国土局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批。
其中,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资料準备工作。
在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组织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市国土局、财政局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申报。对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或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可直接立项。
第十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根据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市国土局、财政局分年度编製成都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包括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经省国土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正式批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根据批覆和备案的成都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市国土局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批。
其中,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资料準备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以及项目技术成果和概算审查,并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
(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审查。各项目以经审定的预算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契约签订、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
(三)由市、县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求的,可依照相关程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四)设计变更。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应由具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批准。其中,对Ⅰ类变更按程式经市国土局初审同意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省财政厅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对Ⅱ类变更按程式经相关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国土局批准,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属档案2。
(五)结(决)算审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完工并经初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的实施参照上述程式执行。
第十二条 跨区(市)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
(一)市国土局负责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以及项目技术成果和概算审查,并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
(二)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负责项目预算审查。各项目以经审定的预算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契约签订、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
(三)设计变更。跨区(市)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经监理单位认可确需变更的,应由具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由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审核合格后批准。其中,对Ⅰ类变更按程式经相关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国土局批准,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对Ⅱ类变更按程式由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区(市)县发改或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属档案2。
(四)结(决)算审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完工并经初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申报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市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的实施参照上述程式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实施
1。县域地质灾害年度巡排查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巡排查,提交巡排查成果报告。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组织专家审查后交付相关政府和部门,并报市国土局备案,作为县域动态调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巡排查的技术指导。
2。地质灾害应急保障测绘
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测绘单位开展针对性的应急保障测绘,建立应急图库系统,提交测绘成果报告。经专家审查后交付相关政府和部门,并报市国土局备案,为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支撑。
3。群测群防专职监测体系建设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积极推进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健全市、县、乡、村、社联动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网路,并做好与上级对接。区(市)县应逐点落实监测责任人及专职监测员,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台账,作为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工作实施的依据,并将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市国土局备案。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市群测群防专职监测体系的指导和监督。
4。地质灾害专业监测
可先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单位开展调查,提交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实施方案。对经专家论证后确需开展专业监测的,可以实施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其中,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市地质灾害专业监测体系的指导,具体负责市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式实施招投标(比选)工作;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建设工作,确保县级与市级专业监测网路的互联互通。
5。应急通讯系统建设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单位开展调查,提交应急通讯建设实施方案。对经专家论证后确需开展应急通讯系统建设的,按照相关法规确定施工单位后实施。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
6。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或调整区(市)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经市国土局、财政局审查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市)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作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实施的依据。
7。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勘查,提交勘查成果报告。对经专家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编制施工图设计(说明),经审定后作为治理工程实施的依据。
8。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审定通过的实施方案,分类组织开展分项工程实施设计。其中,对于需要实施治理工程的,要逐点组织开展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按要求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勘查成果应能满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经勘查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根据勘查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9.排危除险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调查,编制并提交实施方案,经专家审定后的实施方案作为排危除险工作的依据。
10。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单位调研,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地质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可实施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其中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市级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更新,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更新,县级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与市级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11。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参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2]15号)的要求,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方案。
12。宣传培训
应编制宣传培训实施方案并报市国土局备案,印製宣传资料,筹备师资力量,组织相关培训人员开展培训工作,落实市、县、乡、村、隐患点的防灾责任和防灾预案,完善和充实基层防灾减灾体系。其中,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市宣传培训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具体负责全市宣传培训方案编制和宣传培训总结,负责全市宣传资料的印製,开展市、县、乡相关工作人员和省、市级监测点专职监测员的宣传培训。各相关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域内的宣传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当地宣传培训方案编制和宣传培训总结编制,负责当地宣传资料的领取和发放,组织开展村、社、隐患点及危险区域相关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
13。防灾避险演练
相关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防灾避险演练实施方案编制并报市国土局备案,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开展防灾避险演练。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市演练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设计。
(二)项目审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及勘查工作成果和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由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组织审查后报市国土局审定,项目预算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或发改主管部门审查。未通过相关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Ⅰ类设计变更及审查事项,由市国土局负责;Ⅱ类设计变更及审查事项,由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资金调整的,报项目所在地财政或发改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以及项目技术成果和概算审查,并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
(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审查。各项目以经审定的预算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契约签订、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
(三)由市、县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求的,可依照相关程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四)设计变更。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应由具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批准。其中,对Ⅰ类变更按程式经市国土局初审同意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省财政厅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对Ⅱ类变更按程式经相关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国土局批准,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属档案2。
(五)结(决)算审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完工并经初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的实施参照上述程式执行。
第十二条 跨区(市)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
(一)市国土局负责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以及项目技术成果和概算审查,并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
(二)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负责项目预算审查。各项目以经审定的预算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契约签订、工程结算办理的依据。
(三)设计变更。跨区(市)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经监理单位认可确需变更的,应由具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由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审核合格后批准。其中,对Ⅰ类变更按程式经相关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国土局批准,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对Ⅱ类变更按程式由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区(市)县发改或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属档案2。
(四)结(决)算审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完工并经初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申报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市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的实施参照上述程式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实施
1。县域地质灾害年度巡排查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巡排查,提交巡排查成果报告。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组织专家审查后交付相关政府和部门,并报市国土局备案,作为县域动态调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巡排查的技术指导。
2。地质灾害应急保障测绘
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测绘单位开展针对性的应急保障测绘,建立应急图库系统,提交测绘成果报告。经专家审查后交付相关政府和部门,并报市国土局备案,为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支撑。
3。群测群防专职监测体系建设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积极推进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健全市、县、乡、村、社联动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网路,并做好与上级对接。区(市)县应逐点落实监测责任人及专职监测员,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台账,作为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工作实施的依据,并将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市国土局备案。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市群测群防专职监测体系的指导和监督。
4。地质灾害专业监测
可先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单位开展调查,提交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实施方案。对经专家论证后确需开展专业监测的,可以实施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其中,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市地质灾害专业监测体系的指导,具体负责市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式实施招投标(比选)工作;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建设工作,确保县级与市级专业监测网路的互联互通。
5。应急通讯系统建设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单位开展调查,提交应急通讯建设实施方案。对经专家论证后确需开展应急通讯系统建设的,按照相关法规确定施工单位后实施。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
6。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或调整区(市)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经市国土局、财政局审查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市)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作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实施的依据。
7。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勘查,提交勘查成果报告。对经专家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编制施工图设计(说明),经审定后作为治理工程实施的依据。
8。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审定通过的实施方案,分类组织开展分项工程实施设计。其中,对于需要实施治理工程的,要逐点组织开展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按要求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勘查成果应能满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经勘查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根据勘查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9.排危除险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地勘单位开展调查,编制并提交实施方案,经专家审定后的实施方案作为排危除险工作的依据。
10。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单位调研,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地质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可实施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其中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市级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更新,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更新,县级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与市级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11。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参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2]15号)的要求,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方案。
12。宣传培训
应编制宣传培训实施方案并报市国土局备案,印製宣传资料,筹备师资力量,组织相关培训人员开展培训工作,落实市、县、乡、村、隐患点的防灾责任和防灾预案,完善和充实基层防灾减灾体系。其中,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市宣传培训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具体负责全市宣传培训方案编制和宣传培训总结,负责全市宣传资料的印製,开展市、县、乡相关工作人员和省、市级监测点专职监测员的宣传培训。各相关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域内的宣传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当地宣传培训方案编制和宣传培训总结编制,负责当地宣传资料的领取和发放,组织开展村、社、隐患点及危险区域相关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
13。防灾避险演练
相关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防灾避险演练实施方案编制并报市国土局备案,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开展防灾避险演练。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市演练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设计。
(二)项目审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及勘查工作成果和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由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组织审查后报市国土局审定,项目预算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或发改主管部门审查。未通过相关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Ⅰ类设计变更及审查事项,由市国土局负责;Ⅱ类设计变更及审查事项,由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资金调整的,报项目所在地财政或发改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程式。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开展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二)验收内容。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三)验收要件。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其中,监理报告应包括由监理单位签证认可、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材料抽检合格证明、结构检测报告等。
(四)项目移交。终验合格后,区(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十五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
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以及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完工后,初验工作由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终验工作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验收程式。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开展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二)验收内容。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三)验收要件。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其中,监理报告应包括由监理单位签证认可、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材料抽检合格证明、结构检测报告等。
(四)项目移交。终验合格后,区(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十五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
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以及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完工后,初验工作由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终验工作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专项资金补助範围、方式
第十六条 资金补助範围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中征地拆迁费用按核定标準计算的预算金额包乾使用,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区(市)县政府自筹解决;工程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
(二)由省、市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
(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事权在当地,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市财政根据审定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通过规划分配或竞争立项等定向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支持。
其中地质灾害易发区民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经费、地质灾害专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经费,省、市、县财政按相关标準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资金申报及预算下达: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拟治理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查。按程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二)省级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编制资金计画后报省财政厅审定。按程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含避险搬迁、专职监测、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经费,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量、市、县财力和自筹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的情况、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等确定市、县补助金额。按程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市级财政资金作为地质灾害防治配套资金,按照相关程式报批后,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中征地拆迁费用按核定标準计算的预算金额包乾使用,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区(市)县政府自筹解决;工程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
(二)由省、市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
(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事权在当地,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市财政根据审定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通过规划分配或竞争立项等定向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支持。
其中地质灾害易发区民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经费、地质灾害专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经费,省、市、县财政按相关标準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资金申报及预算下达: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拟治理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查。按程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二)省级负责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编制资金计画后报省财政厅审定。按程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含避险搬迁、专职监测、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经费,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量、市、县财力和自筹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的情况、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绩效等确定市、县补助金额。按程式报批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
市级财政资金作为地质灾害防治配套资金,按照相关程式报批后,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相关区(市)县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省、市财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计。
第二十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决算由省财政厅进行批覆。跨区(市)县行政区划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决算由市财政局进行批覆,其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决算由区(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覆。
第二十一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经费中工程部分的结余资金(竣工财务决算批覆后剩余的资金)全额收回省级财政,继续用于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超支部分按项目管理要求经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财政安排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级配套资金同其他项目资金对应合併使用,节余资金回收市级财政,继续用于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不足部分由区(市)县财政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全部交由相关地方政府管理和维护,不作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评,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省国土资源厅自评情况组织抽评。跨区(市)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市国土局自评,自评结果报市财政局。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评,同级财政局组织抽评。自评及抽评情况分别报省、市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市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资金安排情况和各地自评及抽评情况组织抽查。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安排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相关区(市)县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省、市财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计。
第二十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决算由省财政厅进行批覆。跨区(市)县行政区划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决算由市财政局进行批覆,其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决算由区(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覆。
第二十一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和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经费中工程部分的结余资金(竣工财务决算批覆后剩余的资金)全额收回省级财政,继续用于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超支部分按项目管理要求经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财政安排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级配套资金同其他项目资金对应合併使用,节余资金回收市级财政,继续用于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不足部分由区(市)县财政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全部交由相关地方政府管理和维护,不作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评,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省国土资源厅自评情况组织抽评。跨区(市)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市国土局自评,自评结果报市财政局。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评,同级财政局组织抽评。自评及抽评情况分别报省、市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市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资金安排情况和各地自评及抽评情况组织抽查。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安排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地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申报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不良记录惩戒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勘查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因勘查设计原因出现重大变更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致工期拖延的、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非公平竞争行为的,纳入该单位的不良记录,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惩罚。
第二十七条 建立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或工程实施进度滞后的区(市)县,在全市範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省级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备案制。市、县应按照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工作要求、任务时限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量执行、时间进度控制、项目实施成效、地质灾害防治自筹资金投入、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作为次年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任务执行不力的,酌情扣减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补助经费额度,直至暂停其申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建立考勤制度。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考勤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措施。考勤记录作为工程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建立报告制度。区(市)县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按要求向市国土、财政局报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勘查、施工环节工程进度、质量和工作量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必要的惩戒措施,市国土局组织督促、检查。检查报告作为验收总结报告的重要附属档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抽查制度。市国土局地质环境、财务、纪检监察等业务处(室)组成的联合检查工作组负责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抽查。督导、检查、抽查结果作为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签订契约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区明显部位设定永久性标牌,载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应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签订专项工作廉政责任书。承担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任务的单位应与相应项目业主单位签订专项工作廉政承诺书。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以评审费、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领取与其管理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有关的任何费用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对在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不良记录惩戒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勘查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因勘查设计原因出现重大变更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致工期拖延的、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非公平竞争行为的,纳入该单位的不良记录,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惩罚。
第二十七条 建立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或工程实施进度滞后的区(市)县,在全市範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省级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备案制。市、县应按照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工作要求、任务时限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量执行、时间进度控制、项目实施成效、地质灾害防治自筹资金投入、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作为次年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任务执行不力的,酌情扣减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补助经费额度,直至暂停其申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建立考勤制度。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考勤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措施。考勤记录作为工程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建立报告制度。区(市)县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按要求向市国土、财政局报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勘查、施工环节工程进度、质量和工作量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必要的惩戒措施,市国土局组织督促、检查。检查报告作为验收总结报告的重要附属档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抽查制度。市国土局地质环境、财务、纪检监察等业务处(室)组成的联合检查工作组负责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抽查。督导、检查、抽查结果作为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签订契约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区明显部位设定永久性标牌,载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应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签订专项工作廉政责任书。承担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任务的单位应与相应项目业主单位签订专项工作廉政承诺书。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以评审费、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领取与其管理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有关的任何费用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对在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具体实施可参照市国土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成国土资发[2014]136号)执行,如有不同,以本办法为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项目管理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项目管理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