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百科综合 / 正文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19-04-25 13:12:04) 百科综合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02-02-27
  • 生效日期:2002-02-27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长春市
【发布文号】
【档案来源】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双阳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係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拆迁岗位证书》;
(三)确定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
(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档案资料,审查拆迁计画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七)依法裁决拆迁纠纷;
(八)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
(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
(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第二章拆迁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档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档案;
(四)拆迁计画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上述资料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因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道路、桥樑、广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收购储备土地项目需要拆迁的,可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档案,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市拆迁办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範围、拆迁期限、搬迁的截止日期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拆迁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到市拆迁办申请办理《暂停办理通知书》,《暂停办理通知书》应当送达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暂停办理通知书》应当载明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办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暂停期限内,规划範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第三章拆迁实施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範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覆。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按照拆迁区域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存储;实施拆迁时,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补偿金额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市拆迁办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工程形象进度回拨。?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定书,按照拆迁补偿金额回拨。?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下列比例回拨:基础完工回拨20%,主体施工每完成1/3工程量回拨10%,工程封闭回拨20%,工程竣工回拨20%。产权调换房屋入住一个月后,拆迁人可以支取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本金和全部利息。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託拆迁的,被委託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房屋拆迁资格。拆迁人应当向被委託单位出具委託书,并与被委託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託契约。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託契约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
市拆迁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託。
被委託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委託服务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準计取。
第十四条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以实行自行拆迁。
第十五条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市拆迁办专业培训,并取得《拆迁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在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并订立委託评估协定后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定订立之日起15日内,拆迁人或者被委託的拆迁单位应当将协定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补偿方式和金额;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楼层、朝向等;
(三)搬迁期限;
(四)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
(五) 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结算金额及交付的时间;
(六)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方法;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产权调换房屋的设计平面图,应当作为协定附属档案。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定订立后,有关部门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缴回。属于公有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使用证收回。搬迁期限结束后,仍未缴回的证照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资料,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灭失登记。?拆迁人应当及时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搬迁期限结束后,方可对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凭《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登记手续,到市拆迁办申请办理《房屋拆除许可证》。
拆除不涉及补偿安置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档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档案和房屋所有权灭失登记手续,到市拆迁办申请办理《房屋拆除许可证》。
拆除房屋应当委託具有拆除资格的单位拆除。
第二十二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拆迁办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定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建造成本价参照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因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道路、桥樑、广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方式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参照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为準。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使用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準;未标明建筑面积的,以专业测量机构实际测量为準。
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準。
货币补偿款应当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价格补贴+面积补贴。?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参照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区位、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价格补贴是指价格调整係数乘以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价格调整係数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成新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成新六成以(含六成)调整係数为0.2,被拆迁住宅房屋成新六成以下调整係数为0.3。面积补贴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补到45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按照调换房屋的购买价格或协商议定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按照调换房屋的购买价格或协商议定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应当由拆迁人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係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係达不成协定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契约。
第三十一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準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係终止。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所确定的补偿金额的20%补偿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所确定的补偿金额的80%与价格补贴和面积补贴确定的补偿金额补偿房屋承租人;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的补偿金额的40%补偿被拆迁人,60%补偿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处的产权调换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準的房屋,用于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四条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可凭拆迁证明準假。
第三十五条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过渡用房以自行安排为主,无法自行安排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过渡用房。
第三十六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蹟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迁出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止,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依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层数确定:6层以下为18个月,7层以上18层以下为24个月,19层以上一般为30个月。
第四十条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每户300元,货币补偿每户150元;被强制拆迁的不予补助。在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向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时预发,房屋交付使用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未按搬迁期限搬迁的,每超2天扣发一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扣发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强制拆迁的不予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过渡期限按下列标準发放:
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预发6个月;
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预发10个月;
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预发12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与预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同时发放。
第四十一条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对使用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第四十条规定的标準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按下列标準给予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补偿,每3个月发放一次(每3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时一次性发放3个月。
第五章拆迁纠纷处理
第四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出具后3日内,申请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对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果做为裁决依据;对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做为裁决依据。
经鉴定,原评估结果无误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原评估结果有误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定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定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市拆迁办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办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範围实施拆迁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接受委託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办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契约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市拆迁办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档案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档案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複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複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複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由市拆迁办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定书、委託拆迁契约书的示範文本,由市拆迁办统一印製。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30日公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2002年2月27日
依据长南府发(2014)第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决定公告,本中心已在长春市南关区乙二路徵收範围内(东起南湖终结、西至乙四路、南起保利林语和绿地中央墅、北至苗圃)进行徵收补偿工作,现已由吉林省通禹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联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徵收人(权利人):李福珍、贾付泰、李汝河、王文和、王玉华、孙洪伟、杜洪学、高登榜、刘增财、王永金、纪万春、张玉珍、叶世昌、王连生、刘保国、刘海波、崔岭、崔文键、张显杰、张秀娟、张秀兰、张显成、杨纲领、马本方、马文明、王波、王思微、王新、高忠山、张淑云、李来彬、杨洪伟、王利秋、刘丙勤、王淑琴、刑立军、刑利海、刑利娟、陈仁忠、刘录平、陈仁斌、陈雪、刘绿英、周春宵、周雅光、金艳、王道义、冯守君、冯秀文、任美兰、任美娥、任学臣、赵玉歧、赵增华、华淑琴、李瑞成、李建崴、李崴崴、李瑞功、梅树森、梅淑娟、吴淑华、张士徳、张攻庆、张振秀、候殿霞、
高亮、刘财、李维一、李洪义、李静萍、李梦哲、李静霞、李红军、刘树林、赵景伟、赵淑清、赵强、赵淑兰、于海、于希文、于和、于桂荣、侯振海、刘影、候岩辉、侯相臣、侯岩峰、侯岩玮、孙路、孙利、孙贺君、盛连城、孙立新、刘洪奇、赵秀兰、冯书谦、王栋东、耿艳梅、李永昌、李晓丽、李洪玉、李永喜、李永和、李兰岭、谷泉井、吴国新、尹永梅、吴国丽、张艳辉、王桂芳、穆春和、穆春恆、李德友、李亚茹、张秀杰、孙洪新、孙洪琪、穆银龙、周丽珍、殷奎刚、殷志强、刘青森、刘培生、刘培义、刘培东、刘秀琴、刘培军、付星武、秦德明、秦秉海、秦小玲、秦晓红、蔡景芳、王勇芹、郭红、郭洪生、郭壮、郭洪有、郭峰、房占亮、闫冠禄、陈长芹、王永祥、李井超、崔文亭、周丽珍、刘清森、纪万春、王永金、刘增才、孙利、石本胜、李连清、刘忠诚、李福珍、李会德、王文和、贾福太、杜洪学、吴庭喜、崔岭、张向东、梅春、王振云、闫玉花、王卫东、马井清、叶木恩、高忠山、房奎
才、陈淑兰、冯长波、李来彬、刘录平、闫冠禄、于希文、李德友、周春宵、郭善文、秦德明、蔡振坤、刘忠诚、刘丙勤、侯宪臣、李洪玉、吴玉山、孙宏新、赵月来、刘桂英、崔美兰、张振秀、刘才、张士德、李维一、刘占一、刑信、袁凤兰、华淑琴、任全清、赵玉歧、冯长水的房屋及建筑物进行了测绘、评估并做出《测绘报告书》、《评估报告书》,本中心做出了《徵收补偿告知书》,由于上述徵收範围内的部分房屋所有人(权利人)长期不在此地段居住,造成了上述文书不能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上述被徵收人(权利人)内公告之日内起60日内到本中心领取《徵收补偿告知书》,吉林省通禹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联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领取《评估报告书》《测绘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徵收经办中心2017年11月6日

标 签

搜索
随机推荐

Powered By 种豆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