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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2019-08-07 04:18:37) 百科综合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文化科技是整个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推动着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为加强对文化科技工作的管理,促进文化事业的进步与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化部令第9号

项目

【发布单位】文化部
【发布文号】文化部令第9号
【发布日期】1995-10-13
【生效日期】1995-10-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档案来源】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9号1995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文化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画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所立科技项目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进行选择。
第五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计画的科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能广泛推广套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有科研管理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以保障科技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材,确有专长。
(四)科技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国家规定的有关申请书和开题报告,并按隶属关係上报审核。
第七条申请国家和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第八条对未按计画完成科技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无特殊原因,将不再受理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对文化科技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国家重点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并依科研契约进行监督检查,促使项目按期完成。
(二)文化部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文化部投入一定经费,并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一般项目文化部不再投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并按契约进行管理。
第十条对申报的科技项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评估办法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后,确定推荐上报国家重点项目和文化部项目。
第十一条凡经批准,被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画的科技项目,均实行科技契约制,项目承担单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认真填报国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关科技契约书。
第十二条科技契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更改、中止契约,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其原因及调整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对中止契约的项目,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投资及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凡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画的科技项目,在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整理好有关科技档案及经费决算报告,并按隶属关係上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待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题。
第十四条对列入国家和文化部计画的科技项目经费,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範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画进度支配经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文化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7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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