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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医疗机构设定规划(2012—2015年)

(2019-09-04 10:48:04) 百科综合

固始县医疗机构设定规划(2012—2015年)

为更好满足民众医疗需求,公平普遍地向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係、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布局,充分合理地利用县内医疗资源,建立切合实际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定规划指导原则》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依照《固始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结合医疗机构设定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固始县医疗机构设定规划(2012—2015年)
  • 时间:2012—2015年
  • 地点:固始县
  • 含义:构设定规划

基本信息

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始县医疗机构设定规划
(2012—201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固始县医疗机构设定规划(2012—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详细内容

固始县医疗机构设定规划
(2012-2015年)
一、医疗机构设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医疗机构设定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县卫生区域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基础,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公民提供优质高效地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係、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设定布局,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複浪费或遗缺不足。具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以农村、基层为重点,适当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城乡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最佳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整体水平,发挥医疗和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易为民众服务。
(四)分级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準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五)公有制为主提供基本医疗原则。全县医疗机构设定以公有制为主导,坚持以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适度补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和参与医疗市场竞争,适度放开非基本医疗和特需、高端医疗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统一布局、把握标準、加强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原则设定。
(六)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随着基层医改的深入,逐步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和社区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画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七)中西医并重原则。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二、全县卫生资源及服务现状
(一)医疗机构。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638家,其中县级综合医院3家,中医院1家,妇幼保健院1家,乡镇卫生院32家,专科医院2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卫生监督所各1家;民营医院8家,个体诊所(包括诊所、中医诊所和口腔诊所,下同)13所,村卫生室575所,医务室1家。1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了感染性疾病病区(科)。
(二)卫技人员和床位。2011年,各类卫生技术人员2706人,其中注册执业(助理)医师1430人,注册护士780人。全县医疗机构核定病床总数2192张,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1.24张,每千人拥有医师0. 81人,每千人拥有护士0.44人。
(三)卫生服务状况。2011年全县医疗机构出院病人累计84280人次。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2011年全县参合农民130.869万人,参合率95.46%,筹集新农合资金2.99亿元。
(四)居民健康水平。2011年全县各医疗保健机构规範管理孕产妇13677人,全年接产总数13499人,孕产妇死亡率为0.14‰,婴儿死亡率为0.01‰,出生缺陷发生率为0.2‰,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8.7%,儿童系统管理率93.7%。免费开展婚前检查13779人,婚检率达87.43%。全年共报告传染病4353例,及时报告率为99.77%,报告发病数居前三位的主要传染病为B肝、肺结核、手足口病,全县未发生重大传染病流行。
三、医疗机构设定规划和布局要求
(一)具体设定规划
1、医疗机构:根据固始县人口和区域情况,现有县级医疗机构已经不能满足人民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保留设定现有代表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1家,在县城凤凰新城新建一所民营综合医院,易地新建中医特色突出的综合性医院1家,保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妇幼保健院各1家。一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村卫生室严格按照一个村一个设定,建制乡镇建成区和行政村不再新设个体诊所,加快一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模式转型,专科特色突出、具有一定区域辐射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促进向医院规模发展。依託县城区部分医疗机构建立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医疗床位:到2015年,按县域服务人口千人床位数2.9张配置,床位总量应设4930张。现有编制床位总量2192张,尚缺2738张。计画到2014年总床位达到430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1200张、县中医院600张、县妇幼保健院200张,乡镇卫生院累计1000张,其他医院300张,民营医院累计1000张。期间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需要对床位设定进行10-20%範围调整。
(二)医疗机构设定要求
1、县级医疗机构。到2015年全县拥有三级乙等以上标準的综合性医院1家、二级甲等标準综合性医院2家、二级甲等标準妇女儿童医院1家。
功能职责:县级医疗机构是全县医疗、教育、科研、急救的中心,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承担全县疑难病的诊治、急重症的抢救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职能。
2、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一个建制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为原则,全县设定30家乡镇卫生院,其中确定10所卫生院建设成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严格按照“一村一室”设定,建制乡镇建成区内及行政村不再新设定个体诊所。鼓励、引导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或合併。
功能职责:乡镇卫生院是基层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路的中心,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画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範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村卫生室是基层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路的“网底”,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画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城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原乡镇卫生院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红星医院、县公疗医院积极创造条件,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县直其它医疗机构可以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城“村改居”的传统农业社区和乡镇建成区批准设立的社区,每一个社区可设定一个卫生室,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过渡。县城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辐射不到的社区,可派驻卫生服务组织,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城其它医疗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付费。
鼓励、支持和引导一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室创造条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和过渡,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
4、机关、社团、企业和事业单位医务室。服务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定医务室(医务室以诊所基本标準準入),500人以下原则上不予设定。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定。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定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
5、诊所。以“总量控制,最佳化布局”为原则,按县城区每5000人口设定一个营利性诊所规划设定,选址必须与其它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500米。属租赁场所经营的,必须签定5年以上租赁协定。诊所原则上只登记1个诊疗科目。
6、民营医疗机构。现有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的类别、分类性质、诊疗科目等重新核定,要依法执业、规範经营,创造条件向二级以上规模专科医院发展,面向社会提供非基本医疗和特需、高端医疗服务。其它法人、组织和个人要求设定的门诊部及三级以下专科医院等,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準入条件,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鼓励引导到经济欠发达乡镇、山区开办。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的医疗机构。
功能职责:民营医疗机构的设定主要是作为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有效补充,以满足民众的多元化就医需求,同时有义务承担政府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等指令性任务。
7、县“120”医疗急救系统。以建立“指挥灵敏、反应快速、装备精良、技术精湛”的急救网路体系为目标,坚持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县医疗急救指挥系统和急救网路。2013年前建成比较完善的县“120’’急救体系。按照城市人口每5万人、农村人口每10万人一辆的标準配备救护车。
功能职责: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主要职责为受理呼救电话,组织、指挥、调度各急救站(点)医疗急救工作,组织院前急救知识培训等工作。突发紧急事件时,辖区内其他县级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救护车接受县“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8、感染性疾病病区(传染病区)。本县暂不设传染病专科医院,在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县第一人民医院)设定独立的感染性疾病区(科),用于收治全县传染病住院病人。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均要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预检分诊门诊),并设定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房。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9、精神病防治机构。现有县精神病医院和安定精神病医院要按照《一级精神病医院基本标準》完备卫生技术人员、增设开放床位、提升服务能力,并承担全县重性精神疾病的筛查、管理、业务指导和高危因素干预、控制等任务。
10、中心血站。2014年前,按照省辖市中心血站标準设立,履行职责,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11、康复医院(中心)。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选址新建一所集康复、临终关怀、健康体检、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县老年娱乐康复医院(中心),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慢性病增多的挑战。
12、计画生育服务机构。计画生育服务机构按照计画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定审批。开展计画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同级计画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通报。
四、设定申请和执业要求
(一)设定申请和执业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设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设定审批,进行执业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设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和转让。
(二)卫技人员执业管理。任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规则执业,承担各种法律责任,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将依法进行惩处。
五、监督管理和处罚
(一)监督与管理。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职责许可权负责全县範围内医疗机构的设定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注销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协调或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辖区内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处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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