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单位通过行政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对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变更(包括仪控和电气系统的程式软体和整定值的变更),从提出申请、必要性论证、设计、审查、批准、安装、调试、移交、档案更新、存档等进行有效地控制。修改是质量相关的活动,修改的管理是核电厂运行阶段质量保证大纲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改项目的管理机构 修改项目管理机构在营运单位内部可以有不同的配置方案。对于所属核电机组多或公司总部有设计机构的营运单位,修改一般分为二级管理,即由公司级设计机构负责修改项目的论证和设计;而厂级部门负责修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如果营运单位所属核电机组少且没有专门设计机构,则往往只设一个部门负责修改全过程的管理。不管採用上述那一种机构配置,其共同的原则是:
⑴修改管理的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工程知识和经验,设计部门(包括承包商)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设计所用计算方法和电脑程式必须经过验证、批准和生效。
⑵一个修改项目从立项到实施往往要经历若干次审批过程,相应的修改档案要发给营运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不同专业的人员予以预先评价,并经跨部门的委员会审查,最后由授权人(如核电厂厂长)批准。其中核安全相关项目尚需报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审批。
修改项目必要性的审查 修改项目的提出可能来源于外部经验反馈(如原供货商的建议);也可能来源于内部经验反馈,如来源于对核电厂的事件库、维修历史记录和设备可靠性资料库的分析。一个修改项目一旦提出,就必须对其必要性做出论证和审查。所有提出的修改项目,至少要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的条件:①满足国家环保和核安全等的法规要求;②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水平;③改进消防、工业安全和辐射防护;④提高核电厂的可用性(必须做成本效益分析);⑤便于运行和维修。
修改项目的设计审查 核电厂营运者的基本责任就是确保核电厂运行阶段的安全水平不低于设计所规定的,并为建造阶段所实现的安全水平,营运者对修改项目的设计审查要保证任何修改都不致违背这一原则。审查的重点是:
修改项目安全等级和质量等级与修改前相比都不能降低。修改採用的某些部件还必须通过所谓“地震鉴定”(seismic qualification,SQ)和“环境鉴定”(environmental qualification,EQ)。后者专指处于安全壳内的部件要承受失水事故的环境条件,而其功能不致失效。
修改项目如涉及安全相关的系统、部件或构筑物,则其设计必须符合原设计基準档案中规定的安全功能和验收準则。特别要审查修改对反应性的影响和对安全相关係统运行特性的影响。
核电厂各部门从可施工性、可运行性、可维修性、可定期试验性、辐射防护的合理可行儘量低原则、工业安全及防火等各方面做出评价。
修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原则 为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修改项目实施过程要按以下原则严格管理:
修改项目实施的时间视窗必须与机组的状态相容,因此要周密地计画,事先做好充分準备,并按风险分析的结论採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修改项目的实施必须不致使核电厂状态失控。为防止运行人员由于未及时了解修改项目的内容而在核电厂状态的控制方面出现人为的失误,任何经批准的修改项目档案包必须提前送达有关运行和维修部门。这类档案包不仅要包括修改项目的工程实施档案,还要包括任何必须修改升版的运行技术规格书、运行规程和维修规程、验收试验规程、仿真机的修改和验证及相关的培训课程。
修改项目的实施必须不致使核电厂的配置失控。核电厂配置的控制(configuration control)一词与修改项目的严格管理有相同的含义,但它往往又特指流程图、运行程式、维修档案和电气接线等档案和资料库都必须符合现场实际状态,并及时得以更新。如果核电厂配置失控,会养成运行和维修人员不按规程办事的风气,最终会导致核电厂安全水平的下降。国外已有不止一座核电厂由于配置失控而被安全监管当局取消其运行许可证的先例。为避免修改项目成为配置失控的一个根源,必须禁止未按修改管理程式批准的任何变更,而且任何修改项目一经实施,必须同步完成档案更新过程。
只有试验合格的修改项目才能投入使用。